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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纲领》(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阚珂 参加讨论

   
        任何国家都要通过由国家性质(国体)决定的国家形式(政体、国家结构)体现出来。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制度的基本内容。
        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推翻了封建买办法西斯专政的国民党反动统治,之后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即国家的性质是什么,这是建立新中国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1840年以来,中国人民为了争取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各种社会势力围绕着建立什么样的国家政治制度进行过激烈斗争。历史充分证明,在中国,无论是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还是资产阶级共和制,始终都是幻想。代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伪宪制,被人民深恶痛绝。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决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必须分两步走,第一个阶段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第二个阶段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就其社会性质来说,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客观上要求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道路。由于这个革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受剥削受压迫的工人、农民是革命的主力军,小资产阶级是革命的动力之一,是无产阶级的可靠同盟者,革命的任务是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因此,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不可能建立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又由于民族资产阶级具有同情革命、参加革命的一面,在革命中曾经同共产党长期合作反对过帝国主义,无产阶级在革命后为了对付帝国主义的压迫,迅速地恢复和发展生产,就必须利用一切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因素,团结民族资产阶级共同奋斗,吸收他们参加国家政权,因此,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也不可能建立无产阶级一个阶级专政的国家。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指出,一切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革命,在一定历史时期中所采取的国家形式,只能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3-1]刘少奇指出:“中国在革命中及革命后,要建立也不能不建立革命各阶级的联合的民主专政”。[1-3]这“是革命各阶级联合的政权,而不能是一个阶级单独的专政,既不能是资产阶级专政,也不能是无产阶级专政。”[1-4]总结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4]中国共产党关于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理论,解决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一个什么样国家的根本问题。
        《共同纲领》规定:“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关于国家性质的这些规定,反映了中国社会和中国革命发展的客观规律,集中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样的国家性质保证了国家有步骤地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确定这样的国家性质,向全世界宣告了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一种新型国家诞生了。这“是中国人民百年来革命奋斗的结果。”[5-1]
        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6人中,非共产党人士有3人;委员56人中,非共产党人士有27人。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任命的政务院副总理4人中,非共产党人士有2人;政务委员15人中,非共产党人士有9人;政务院所辖34个部、会、院、署、行正职负责人中,非共产党人士占14人。中央国家政权的人员构成,体现了我国当时的国家性质是各民主阶级联合的政权。
        《共同纲领》确定的我国国家性质同新中国建国初期的情况和任务相适应,本身具有过渡性。1954年宪法将我国的性质确定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民族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占有一定的地位。1982年宪法规定的我国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为,政体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人类历史上不同国家的各种政体,基本上可以划分为君主制和共和制。君主制政体是以君主为国家元首的政权组织形式。共和制政体是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具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资产阶级国家普遍采用共和制政体。恩格斯指出:“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6]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只能采用共和制政体。
        新民主主义国家采用什么样的政体呢?毛泽东指出:“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3-2]与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国体相适应,新中国的政体必然是共和制,是基于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事实上相当于当时的集体国家元首。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尚未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只是一种暂时的方式,《共同纲领》因此没有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任期。但此后不久制定的几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都规定了人民代表会议的任期。到1954年,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主席的任期,充分表明我国是共和制政体,也表明在1949年9月我国就已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地方到中央系统地建立起来了。
        国家结构形式是以中央机关为代表的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相互关系的构成形式,是民族(带有共同地域特征)问题在国家制度上的表现形式。它又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主要有联邦制和邦联制)世界上一些多民族国家为了解决内部的民族问题,往往在国家结构形式上采取联邦制。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由该国的历史、地理、政治、经济、民族、宗教、文化等多种因素决定的。中国虽然民族众多,但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国家。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劳动、生活和交往中,友好相处,建立了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密切联系,早已结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开辟了全国各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新时代,展示了各族人民美好发展的广阔前景。建立统一国家,有利于我国各族人民团结互助,取长补短,逐步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实现共同进步。而要抵御帝国主义发动的外部侵略,也必须建立强大的、统一的国家。1949年9月7日,周思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前向政协代表作报告指出,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却主张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力。《共同纲领》规定,“全国各地方人民政府均服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间职权的划分,应按照各项事务的性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法令加以规定,使之既利于国家统一,又利于因地制宜”。“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周恩来的报告和《共同纲领》的规定,表明新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同时,为了解决民族问题,在单一制的国家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结构形式上的伟大创造,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有利于各项事业的发展和各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自己的事务。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逐步完善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历史已经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项成功的政治制度。它妥善地解决了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如何加强各族人民的团结、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共同建设祖国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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