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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土地问题的一个侧面(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经济史研究》 刘浦江 参加讨论

为了对括地官妄取民田的做法稍加约束,世宗曾将张九思召回,向他明确交待括地范围“如辽时支拨地土,及国初元帅府拘刷民间指射租田,近岁冒为己业,此类当拘籍之。其余民田,一旦夺之则百姓失业,朕意岂如此也。”[40]世宗又反复向朝廷臣僚表白说:“能使军户稍给,民不失业,乃朕之心也。”[41]从以上记载来看,世宗似乎还在尽可能地维护汉族百姓的利益,但这却未必能够反映他的真实态度。大定二十一年(1181),御史台奏“大名、济州因刷梁山泊官地,或有以民地被刷者”,世宗听后就颇不以为然地说:“虽曾经通检纳税,而无明验者,复当刷问;有公据者,虽付本人,仍须体问。”他在与参知政事梁肃谈及山东括地事时也公然说:“虽称民地,然皆无明据,括为官地有何不可?”[42]实际上,即使是祖辈相传的私田也未必都有田契,尤其是经过金初的战乱之后,许多自耕农可能都已拿不出书面的凭据来了。故通检推排时,一般是由本家陈告,经坊村人户证实,就可以认可土地的私有权,但世宗对已经通检推排确认的私田竟也不肯承认,括地的苛酷于此可见一斑。
    世宗的括地在某种程度上也有抑制土地兼并的作用,如纳合椿年等女真权贵在山后冒占官田的事情暴露后,世宗下诏曰:“除牛头地外,仍各给十顷,余皆拘入官。山后招讨司所括者,亦当同此也。”[43]但在括地风潮中受害的主要还是广大的汉族百姓,由于括地的重点是民佃官地,许多佃户因此沦为流民,受害最深的失去土地的自耕农也不得不加入流民的队伍。
    此次括地运动从大定十七年(1177)一直延续到大定二十一年(1181)。二十一年八月,尚书省奏山东所刷地数,至此括地才算暂时告一段落。但仅仅过了一年,又有在河北、中都等路括地的记载,《金史·食货志》“田制”和大定二十二年九月下有云:“先尝令俟丰年则括籍官地,至是岁,省臣复以为奏”,于是再有括地之举。此后终世宗之朝,括地被作为救济贫困女真人的一个经常性措施,只是规模不大罢了。
    与这次括地运动进行的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猛安谋克的动向。从大定十九年到二十三年(1779-1183),中原各路的猛安谋克进行了频繁的迁徙[44],迁徙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更换土地,即用肥沃的耕地替代他们原有的相对贫瘠的土地。很明显,猛安谋克的迁徙与当时的括地运动的直接相关的。《金史·兵志》云:“当是时,多易置河北、山东所屯之旧,括民地而为之业,户颁牛而使之耕。”这段话清楚地说明了两者之间的关系。
    世宗朝的括地运动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震荡,在这种情况下,章宗不但不改弦更张,反而变本加厉。章宗朝的括地浪潮,不论其规模,还是其苛酷的程度,都较以往有过之而无不及。
    章宗时期最大的一次括地浪潮发生在承安五年(1200)。是年,“主兵者言:‘比岁征伐,多至败衂,凡以军事所给之地不足自赡,至有不免饥寒者,所以无斗志。愿括民田之冒税者分给之,则战自倍矣’。”[45]自明昌六年(1195)后,金朝不断遭到北方阻卜等部的侵扰,虽几次遣兵征讨,却多遭败绩,故将帅们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猛安谋克“屯田地寡,无以养赡”,所以缺乏斗志,括地之议得到了大多数朝臣的赞同,唯有汉官平章政事张万公极力反对,他上疏章宗说:
    军旅之后,疮痍未复,百姓拊摩之不暇,何可重扰?一也;通检未久,田有定籍,括之必不能尽,适足以增猾吏之弊,长告讦之风,二也;浮费侈用,不可胜计,推之以养军。可敛不及民而足,无待于夺民之田,三也;兵士失于选择,强弱不别,而使之同田而共食,振厉者无以尽其力,而疲劣者得以容其奸,四也;夺民而与军,得军心而失天下心,其祸有不胜言者,五也。
    张万公还同时建议以过去所括的公田召民租佃,将其租人用于赡军,“则军有坐获之利,而民无被夺之怨矣”[46]。然而他的意见没有得到章宗采纳,于是他以衰病为由请求退闲。
    此次括地在枢密使完颜宗浩的主持下进行,估计首先提出括地建议的“主兵者”正是指的宗浩。《金史·章宗纪》载:承安五年(1200)九月戊午,“命枢密使宗浩、礼部尚书贾铉佩金符行省山东等路括地。《金史·宗浩传》亦云:“会中都、山东、河北屯驻军人地土不赡,官田多为民所冒占,命宗浩行省事,诣诸道括籍。”“行省”即行台尚书省的简称,它是一种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金代后期行省的设置相当普遍,但专为括地而设置行省,却是唯一的一次,由此可见朝廷对此次括地的重视。至于括地的范围,上引《章宗纪》只说是“山东等路”,《宗浩传》也只笼统地提到中都、山东和河北。据《金史·食货志》称,泰和四年(1204),“上闻六路括地时,其间屯田军户多冒名增口,以请官地”。这里说的“六路”,除了中都路、山东东西路和河北东西路之外,还有一路可能是指大名府路。大名府原为散府,正隆二年(1157)才升为总管府路,金人所说的“河北”,如果不是指的严格的行政区域,而是泛称的话,那么通常是包括河北东、西和大名府三路而言的。《宗浩传》说的“河北”,也应包括大名府路在内的。
    承安五年括地的结果,“凡得地三十余万顷”[47],这个数字是相当惊人的。根据漆侠先生的研究结果,北宋时全国的各类官田总数仅32万余顷[48],金代官田数量虽然有所增加,但在经过世宗大定年间的大规模括地之后,居然又再次括出“官田”30余万顷,实在不能不令人感到惊讶。其实这个问题是不难理解的,当时人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名曰官田,实取之民以与之。”[49]
    此次括地的苛酷程度是空前的,直到许多年之后人们仍记忆犹新,贞祐三年(1215)议括河南官地时,侍御史刘元规上疏反对,谓“向者河北、山东已为此举,民之茔墓井灶悉为军有,怨嗟争讼至今未绝”[50],说的就是承安五年括地的情况。不仅如此,在括地过程中还奸弊丛生,令广大百姓倍受其害。如当时“屯田军户多冒名增口,以请官地,及包取民田,而民有空输税赋、虚抱物力者”[51]。又如当时规定凡冒种官田者令其自首,“隐匿者没入官,告者给赏”,莒州刺史因“教其奴告临沂人冒地,积赏钱三百万”,后女奚烈守愚为临沂令,发现被括的“冒种官地”实际上都是百姓的私田,遂“列其冤状白州,州不为理,即闻于户部而征还之,流民归业”[52]。另外此次括地也并没有达到救济贫困女真人的目的,“如山东拨地时,腴田沃壤尽入势家,瘠恶者乃付贫户。无益于军,而民则有损”[53]。上文谈到完颜匡利用此次括地的机会在全国各地到处兼并土地,就是一个极好的例证。这种结果显然违背了金朝统治者的初衷。
    承安五年(1200)的括地运动何时结束,文献中缺乏明确交待,但有记载表明,在某些地方,直到五年之后括地余波仍未平息。泰和五年(1205),张行简为顺天军(保州)节度使,“行简到保州,上书曰:‘比者括官田给军,既一定矣,有告欲别给者,辄从其告,至今未已。……臣所管已拨深泽县地三百余顷,复告水占沙碱者三之二,若悉从之,何时可定?臣谓当限以月日,不许再告为便。’”。此事后经尚书省议定,决定采取折衷方案,谓“如实有水占河塌不可耕种”者,则予以改拨[54]。另一个颇能说明问题的迹象是,承安五年因括地而建置的行省,似乎也存在了很长时间。《金史·章宗纪》中有如下两条史料:泰和四年(1204)四月,“行尚书省奏,宋贺正使还至庆都卒(按:庆都县隶属于河北西路中山府)”;又泰和五年(1205)八月,时边将遣谍人宋刺探军情,“皆言宋之增戍,本虞它盗,及闻行台之建,益畏慑而不敢去备”。有研究者认为,上述两条史料中所说的“行尚书省”和“行台”,都是指宗浩所建置的行省[55]。那么,这就意味着为括地而设的行省到泰和四五年尚未撤销。
    章宗朝的括地运动,见诸记载的主要就是这一次。但除此之外,可能在局部地区还有过若干次括地之举。《金史·章宗纪》和《食货志》都有明昌六年(1195)正月“罢陕西括地”的记载,陕西括地何时开始、详情如何,均不得而知,仅从元好问撰写的《杨府君墓碑铭》中略知一二:
    (杨振)弱冠仕州县为属椽。复兴郡王括陕西民田日,知公名,选之以从,甚信重之。公因为王言:“军与民,皆吾人,夺彼与此,其利安在!”王叹曰:“我正以此获罪,今日之役,再命也,掾吏尚何言哉。”事将竞,吏有具濒山民姓名,欲一切以盗耕当之者,公谓同列曰:“盗人之田,又诬以罪,岂朝廷意耶。”吏乃止[56]。
    就这段记载来看,陕西括地之刻剥,与承安五年的括地并无二致。
    贞祐二年(1214),宣宗迫于蒙古的军事压力而迁都南京(开封),同时将黄河以北的猛安谋克军户大批迁往河南。次年七月,“以既徙河北军户于河南,议所以处之者”,宰执们大都主张先以官田及牧地分给之,待秋收后派人括取民佃官田。由于太常丞石抹世勣和侍御史刘元规上疏反对,此事才暂时搁置下来。不久,因涌入河南的猛安谋克军户越来越多,总数几达百万,于是括地之议又起,当时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提高官田租率,二是括取官田以给军户。参知政事高汝砺极力主张前者,他向宣宗陈述其理由说:“河南民地、官田,计数相半。又多全佃官田之家,坟茔、庄井俱在其中,率皆贫民,一旦夺之,何以自活。……惟当倍益官租,以给军粮之半,复以系官荒田、牧马草地量数付之,令期自耕,则百姓免失业之艰,而官司不必为厉民之事矣。”[57]另外一方面,由于当时南迁的猛安谋克军户率皆“游惰之人,不知耕稼”,朝廷遣人询其意向,皆曰“得半粮犹足自养,得田不能耕,复罢其廪,将所何赖”[58]。在这种情况下,宣宗方采纳了高汝砺的意见,括地终究没有实行。
    三、土地争端与民族矛盾
    金代前期,民族矛盾的焦点是女真人与南人(即北宋遗民)的矛盾。根据南宋人所总结的金初五个民族等级的状况,南人位居最下一等[59]。靖康耻、亡国恨,是南人与征服者之间矛盾的主要症结所在。然而当宋金双方订立绍兴和议,两国由战争转入和平之后,女真人与南人的矛盾便不再象过去那么尖锐了,南人的地位也有了明显的提升。更何况从北宋过来的那一代遗民日渐殂谢,年轻一代自幼生活在女真政权下,民族情绪远远不象他们的前辈那么强烈。被金人羁留多年的宋使宋皓对此深有感触,他在绍兴十三年(1143)南归时途经河北,当地父老就曾指着一群青年对他感叹道:“是皆生长兵间,已二十余矣,不知有宋。”[60]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有的民族矛盾淡化了,而女真人与汉人的土地争端则成为金代中后期民族矛盾的一个新的生长点。
    如前所述,金代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大规模的括地是大定十七年(1177)以后的事情,但是女真人与汉人之间的土地争端却由来已久。《金史·李石传》曰:“山东、河南军民交恶,争田不绝。有司谓兵为国根本,姑宜假借。石持不可,曰:‘兵民一也,孰轻孰重?国家所恃以立者纪纲耳,纪纲不明,故下敢轻冒。惟当明其疆理,示以法禁,使之无争,是为长久之术。’趣有司按问,自是军民之争遂息。”李石大定间先后任参知政事、尚书令,上面记载的这件事不知发生在何时,但我们知道李石卒于大定十六年(1176),所以此处所说的军民争田、相互交恶性的情况肯定是在世宗括地之前。对女真人和汉人的土地纠纷,朝廷上显然是有人偏袒女真人的,但身为渤海人的李石态度还算公正。
    又据《金史·曹望之传》,曹在同知西京留守事任上时,曾上疏朝廷,“论山东、河北猛安谋克与百姓杂处,民多失业”,同时他还建议说:“陈、蔡、汝、颍之间土广人稀,宜徙百姓以实其处,复数年之赋以安辑之。……州县与猛安事干涉者无相党匿,庶几军民协和,盗赋弭息。”身为汉官的曹望之话虽说比较委婉,但从中不难看出猛安谋克与民争地,致使百姓流离失所的事实;又“州县与猛安事干涉者无相党匿”云云,似乎也是在暗示有人袒护猛安谋克。曹望之任同知西京留守事是在他大定十二年(1172)担任户部尚书之前,因此这篇奏议反映的猛安谋克与州县百姓争地的情况无疑也是大定前期的事情。
    大定以后,女真人与汉人的土地争端发展成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土地争端已不仅仅限于中原各路,就是在东北地区猛安谋克与州县汉户也常常为土地纠纷而发生争论。明昌元年(1190),提点辽东路刑狱王寂出巡辽东各地,三月庚申,至咸平府荣安县,“以军民田讼未判为留再宿”[61]。另外王寂《拙轩集》卷二有一首题为《被檄平田讼,投宿兔山院留题》的五言律诗,也是他在辽东提刑任上的作品。又《拙轩集》卷一的一首七言,诗题为《漕副刘师韩自辽西按田讼回,仆率僚友迎劳于郊》,按章宗时辽东路转运司辖有东京、咸平、上京三总管府路,置司东京路辽阳府,而辽东路提刑司亦置司辽阳,所以我估计这首诗也应该作于王寂明昌间任辽东提刑之时。可见章宗时期女真人与汉人的土地之争已相当频繁。
    在论及金代的土地争端时,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注意,这就是女真人的围场和牧地。女真族虽然在建国之前已经有了农业,但传统的狩猎仍是他们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支柱。当女真人进入中原之后,尽管生活方式有了很大改变,狩猎不再是一种必要的经济手段,但他们仍旧乐此不疲,时人谓“虏人无他技,所喜者莫过于田猎”[62]。女真人从皇帝到普通百姓,秋冬时节的围猎活动都是必不可少的。于是围场就成为女真人和汉人发生土地争端的重要因素。
    所谓“围场”,是专门用于女真人围猎的场所,《金史》中屡屡见到象“禁侵耕围场地”之类的诏令。山后是金朝皇帝捺钵的主要场所,世宗时,右谏议大夫移剌子敬谓“山后禁猎地太广,有妨百姓耕垦”[63]。不仅捺钵围猎要占用大量田地,就连从都城至捺钵的沿途道路两侧也都被辟为猎地,世宗曾对臣僚说:“往岁清暑山西,近路禾稼甚广,殆无畜牧之地,因命五里外乃得耕垦。”[64]大定二十年(1180),世宗前往山后的金莲川驻夏,觉得沿途的耕地妨碍了游幸,遂下诏命括地:“白石门至野狐岭,其间淀泊多为民耕植者,而官民杂畜往来无牧放之所,可差官括元荒地及冒佃之数。”[65]
    对于一般女真百姓来说,围猎是他们习武的主要手段。大定二十六年(1186),世宗谓“西南、西北两路招讨司地隘,猛安人户无处围猎,不能闲习骑射”[66]。金朝统治者对女真人的围猎活动相当重视,以至于不惜圈占大量耕地用作围场。《金史·完颜齐传》曰:“先是,复州合厮罕锅地方七百余里,因围猎,禁民樵捕。齐言其地肥衍,令赋民开种则公私有益。上然之,为弛禁。即牧民以居,田收甚利。”复州合厮罕关位于辽东半岛(今辽宁金县附近),这里本是农耕区,而居然有七百多里地被占为围场,于此可见围场的规模之大,占地之多。
    女真人的牧地对耕地的蚕食也不可忽视。章宗明昌三年(1192)六月,尚书省奏:“南京、陕西路提刑司言,旧牧马地久不分拨,以致军民起讼,比差官往各路定之。凡民户有凭验己业,及宅井坟园,已改正给付。……两路牧地,南京路六万三千五百二十余顷,陕西路三万五千六百八十余顷。”[67]这段史料反映了牧地对汉族百姓的侵害,人们的私田乃至宅井坟园都被圈占为牧地,当然也就难免“军民起讼”了。其实,在河南、陕西这些传统的农业区内存在这样大量的牧地,本来就是不正常的现象。另外,女真人的畜牧活动也经常恣意侵害民田,据《金史·食货志》记载,大定间,“民桑多为牧畜啮毁,诏亲王公主及势要家,牲畜有犯民桑者,许所属县官立加惩断”。金代文献中常常见到女真人牧马糟践民田的记载,想必是一种极为普通的现象。
    女真人和汉人有在关土地问题上的种种矛盾和冲突,使得这两个民族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张。到了金代后期,如何缓解猛安谋克与州县百姓的矛盾,便成了一个令金朝统治者非常头疼的问题。明昌三年(1192),章宗曾“以军民不和、吏员奸弊,诏四品以下、六品以上集议于尚书省,各述所见以闻”[68]。宣宗贞祐三年(1215)殿试进士时,向新科进士刘炳提出四个最关紧要的现实问题,其中之一便是“兵民杂居,何道可和?”刘炳对以“兵不侵民则兵民和”[69]。自章宗时起,金朝统治者为缓和女真人和汉人的紧张关系,采取了一些不寻常的措施。本来金朝为了防止女真人的彻底汉化,一向是不允许猛安谋克和州县民户通婚的,但明昌二年(1191)解除了这一禁令,是年四月,“尚书省言:‘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国家长久安宁之计’。从之”[70]。很显然,金朝政府试图以鼓励异族通婚的手段来调和日益尖锐的民族矛盾,但此次开禁可能还只是权宜之计。泰和六年(1206)十一月,“诏屯田军户与所居民为婚姻者听”[71],正式宣布开放猛安谋克与州县汉民之间的婚姻。
    然而,所有这些努力几乎都是徒劳的。世宗、章宗时期两次大规模的括地运动在女真人与汉人之间制造了无法弥合的裂痕,尤其是承安五年由宗浩主持的六路括地,令广大汉族百姓对女真人生出刻骨仇怨。直到宣宗南迁以后,人们在谈起这次括地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时,仍说州县汉民与猛安谋克“相互憎疾,令犹未已”[72];“怨嗟争讼,至今未绝”[73]。贞祐二年(1214),就在承安五年括地浪潮中深受其害的山东,爆发了声势浩大的红袄军起义,在探讨红袄军起义的原因时,下面这段史料经常为人们引用:
    (山东)盗赋充斥,互为支党,众至数十万,攻下郡邑,官军不能制。渠帅岸然以名号自居,仇括地之酷,睚眦种人,期必杀而后已。若营垒、若散居、若侨寓托宿,群不逞哄起而攻之,寻踪捕影,不遗余力,不三二日,屠戮净尽,无复噍类,至于发掘坟墓,荡弃骸骨,在所悉然[74]。
    这段文字对于我们认识和理解红袄军起义的确很有帮助。文中所说的“种人”就是指在金朝居于统治地位的女真人,所谓“仇拨地之酷,睚眦种人”云云,清楚地说明了土地问题正是导致这次起义的根本原因,在括地运动中失去土地的汉族人民,把主要的斗争矛头指向女真人,指向猛安谋克村寨[75]。
    红袄军起义虽然没有能够推翻金王朝的统治,但它大大加剧了金末的社会危机,激化了民族矛盾,对于金的国运兴衰实在是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从这个角度来说,女真人与汉人的土地争端诚如元好问所言,是乃“系于废兴存亡者”,元好问在谈到宗浩括地时,对它带来的严重后果给予了充分的估量:“武夫悍卒倚国威以为重,山东、河朔上腴之田,民有耕之数世者,亦以冒占夺之。兵日益骄,民日益困,养成痈疽,计日而溃。贞祐之乱,盗贼满野,向之倚国威以为重者,人视之以为血仇骨怨,必报而后已,一顾盼之顷,皆狼狈于锋镝之下,虽赤子不能免。……其祸果有不可胜言者。”[76]作为一位金朝士大夫,元好问的认识堪称鞭辟入里。
    四、余论
    金朝的括地运动以及女真人和汉人的土地争端,与清初的圈地运动有着诸多的相似之处。两者相比较而言,可以认为金朝的括地运动有以下三个特点:
    1.时间长。清顺治元年(1644)入都北京后,为了解决八旗官兵的生计问题,决定在北京附近圈占土地,遂于顺治元年十二月、二年九月和四年正月三次颁布圈地令。由于圈地激化民族矛盾,并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顺治四年三月便首次颁布了停圈令,此后圈地令虽未完全停止,但规模已很有限,康熙八年(1669)后圈地基本结束。再看金朝的括地运动,从海陵王正隆初至章宗朝,时间长达半个世纪以上,而女真人和汉人发生土地争端的历史则还要长得多,几乎与金源一朝相始终。
    2.范围广。清初的圈地范围主要在近京三五百里内的顺(天)、永(平)、保(定)、河(间)直隶北四府四十二州县;而金世宗至章宗时期大规模的括地运动几乎遍及长城以南的整个中原地区,长城以北地区也不乏括地的记载,至于女真人与汉人的土地争端更是无处不有。
    3.数量多。清初圈地运动所圈占的土地总数,目前学术界有不同的估计,大致有十六万余顷、十九万余顷和二十四余顷三种说法[77]。金朝的括地运动,拘括的土地总数已不可查考,但仅章宗承安五年一次括地,就拘占土地三十余万顷,比清初圈地的总数还要多。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括地运动之于金朝历史,远比圈地运动之于清朝历史的影响要广泛和深刻得多。而目前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与它的重要性是很不相侔的。
    注释:
    [1]《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68,绍兴三年九月。
    [2]《大金国志》卷8《太宗文烈皇帝纪》(6)。
    [3]见《三朝北盟会编》卷244。
    [4]《系年要录》卷138将此事附载于绍兴十年(1140)末,注之:“此据张棣《金国志》(按:即《金虏图经》),不得其年,故附于取河南之岁。”《大金国志》卷12《熙宗教成皇帝纪》(4)则记于皇统五年(1145)下。
    [5]《金史》卷8《世宗纪》(下)。
    [6]三上次男:《金代女真研究》,金启孙译本第178-179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7]北京市文物工作队:《北京金墓发掘简报》,《北京文物与考古》第1辑,1983年。
    [8]《民族研究》1994年第2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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