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研究范围仅仅局限在中国农民演变进程中的一个特定时期,即所谓的“五口百亩之家”式的个体农民刚刚兴起的战国秦汉时期,既不打算牵扯它的前身夏商周以来井田制下的宗法农民,也不准备讨论其后来终于逐步蜕变为真正陷入“小、少、散”状态的小农之历史过程,却一心想要揭示这种“五口百亩之家”区别于其先辈及子孙的特质,从而给予它应当享有的历史评价。 从现有的历史资料来看,到了战国时代,有一种新型的个体农民正在我国的黄河流域各地逐渐取代先前那种被紧紧地束缚于所谓“井田制”之下的宗法农民。这种新型的个体农民根据李悝和晁错等人的描述,可以简称之为“五口百亩之家”[1]。 一说到“五口百亩之家”,马上会使人联想起孟子所说过的“八口百亩之家”[2]。五口与八口,似乎仅仅关系个体家庭规模的大小,是无关紧要的区别,人们历来是把两者几乎等同的。其实,这在当时却是极其重要的大事。商鞅变法的成功使秦国实现了由落后到先进的转变。考其变法主要内容,除迁都咸阳之外,共计七项,其中有二项是关于建立这种五口式的小家庭的。“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3],显然是要以重赋政策确保一夫一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构成的小家庭普遍推行。后来又颁布“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4]的规定,则是直接用刑法禁止包括父子、兄弟及其子女在内的祖孙三代、人口较多的家庭。东方国家没有实行过像李悝和商鞅那样的改革,这里的农民家庭也就与魏、秦不同,例如齐国的临淄,共有七万户,“不下户三男子”[5],就是说每家的成年男子不下三人,至少是一种八口之家。《孟子·尽心》篇把这一点说得更清楚和透彻:“五亩之宅,树墙下以桑,匹妇蚕之,则老者足以衣帛矣;五母鸡,二母彘,无失其时,老者足以无失肉矣;百亩之田,匹夫耕之,八口之家,足以无饥矣。”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正是商鞅变法所禁止的“民二男以上不分异”那种规模较大的家庭,甚至是祖孙三代共居的家庭。这种家庭虽然比之“百室盈止”[6]的家族公社来也算小家庭,但从孟子的赞美和商鞅的禁止中不难看出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当时中国所具的的重要性。 读者或问:上述资料虽可说明东西方两种家庭规模的区别,然而,在土地占有、特别是土地占有量方面都强调百亩这样的现象岂非恰好证明两种家庭基本是相同的么? 古代的经学大师都明白,在夏商周时代曾经实行过“三年一换土易居”的制度。如何休注《公羊传》曰:“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女。……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得独乐,硗确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土易居,财均力平。”[7]毫无疑问,无论是“五口百亩之家”还是“八口百亩之家”都从先前这种“三年一换土易居”的土地制度演变而来,因此,起初出现每家百亩土地的现象本不难理解。值得注意的倒是同是每户百亩现象背后存在的重要区别。前引《孟子·尽心》又说:“易其田畴,薄其税敛,民可使富也。”赵歧注:“易,治也。畴,一井也。”后一个畴字注对了,前一个易字却显然注解有误。易字有时可作治字解,而这里必须作换字解。读上下文可知,孟子的这句话在讲统治者如何使农民富裕的方法问题。在他看来,为达到此目的,必须按井田制及时对农民易田换土,并减轻赋敛。如果易字作治字解,那就是农民自己整治田地的意思了,显然不符合原意。同样的思想在《逸周书·大聚》中作这样的表述:“分地薄敛,农民归之”。由此可证,《孟子》的“易其田畴”即《逸周书》的“分地”也。同时,我想进一步提请读者注意,“易田”是孟子的最重要的观点之一,在他的著作中被一再从不同的角度得到强调。当有人问什么是“井地”时,他认为实行井田制就是真正的行仁政,但行“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漫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8]。这里的“经界”就是作为井田制下土地划分和重新分配依据的疆畔,也就是后面马上要提到的阡陌。可见这里所说的“经界”、“分田”是同一件事,亦即前面的“易其田畴”。在另一处孟子对君子和小人的思虑之别作了界定:“尧以不得舜为巳(己)忧,舜以不得禹为巳(己)忧。夫以百亩之不易为巳(己)忧者,农夫也。”[9]孟子的意见是否正确,那当作别论。至于说在还存在着定期易田制度下的农民所最担忧的事情,自然不会像上层统治者那样,去关切得不到人才的问题,确实只能是因暴君污吏“漫其经界”而使他们不能及时得到分田,即所谓“百亩之不易”问题。这个“易”字仍当作换字解。为什么过去孟子所大声疾呼的“正经界”、“易田”和“百亩之不易”都大抵被视为他的理想之辞,以致错误的解释了某些本来很容易理解的文字?其源盖出于人们一直过高地估计了东方国家的发展水平,以为古老的井田制在这里早已分解净尽。正是由于同一原因,人们也就难以准确地把握并揭示八口百亩之家和五口百亩之家之间的本质区别,给予恰如其分的历史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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