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山东省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的竹简《田法》证明,战国时期的东方地区确实还存在着“三岁而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地美亚(恶)口均之数”[10]的制度。当然,正如孟子所指出的,当时这种三年一易的制度由于“暴君污吏漫其经界”而陷入一片混乱衰败的境地。由此可见,所谓“八口百亩之家”其实是三代以来至当时仍残存的井田制,即所谓“三岁而壹更赋田”的产物;“五口百亩之家”则不同,它恰恰是这种田制得到了改造的结果。古今的历史学家一致公认,商鞅变法的最重要内容是“坏井田,开仟伯”[11]。关于这件事,史籍中有多种多样的记载:如“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12];“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而一其俗”[13];“制辕田,开阡陌”[14]等等;不管那一种记载,关于这项改革都离不开“开阡陌”或“决裂阡陌”。对照前述孟子所极力强调的“正经界”,我们不难由此进一步认知商鞅变法这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通过破坏原来的地界以废除易田制。问题是在于,商鞅变法究竟以什么为标准破坏原来的地界--阡陌的?打一个使人可以产生联想的比喻,莫非商鞅也搞过像建国初的土地改革?从“坏井田”又可以叫做“制辕田”的事实能够帮助我们弄清真相。 “制辕田”也就是“作爰田”。在我国历史上,首先开始进行这种改革的是春秋晚期的晋国。仅就字义而言,段玉裁已令人信服地证明:爰、辕、k21h301.jpg}、换四字音义相同[15]。故“制辕田”讲的其实也是易田问题,只是这种新的易田与井田制下不同而已。前引“制辕田”,据颜师古注所引张晏的解释是:“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商鞅始割列田地,开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孟康的解释是:“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汉书》)《食货志》曰‘自爰其处而已’是也。”孟康的解释和张晏是一致的,都指出“制辕田”是对过去“三年爰土易居”办法的改变,但张晏没有具体说出“割列田地”之后的“常制”是什么形式,而孟康则指出这种新制是照旧有“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的爰田,关键的不同是在于商鞅的“制辕田”是“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这也就是说,井田制的破坏,或者说从井田制到辕田制的转变,在当时中国是通过“三年爰土易居”变成“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实现的[16]。那末,为什么中国历史进程中的田制变革会通过这样的形式,这是一个很大也很有深刻意义的问题,需另撰文专门加以讨论。这里我想重复强调的是,既然转变主要在于从“三年爰土易居”变成“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那末,在“坏井田”、实行了“辕田制”之后,自然就还会有所谓“百亩之田”的问题,甚至还会有“授田”问题。我们决不可以今人的观念去设想去套古代的改革实际,从而或者抹杀了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的相同之处,或者忽略了它们之间的本质差异。我以为,历史研究的真正困难主要在此,它的重要意义主要亦在此。 商鞅的废井田起初并没有触动它的形式,而是在保留或者说借用其形式的同时改变了它的主要内容,这样,秦国的农民从仍有“授田”、仍有“百亩之田”这些方面去看就和东方的农民大体相同,但是,由于这里又有“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新规定,从而使他们与东方的农民不同,拥有了对土地事实上的所有权。这种与旧制度形似而实异的个体家庭土地所有权,是中国农民从几千年前产生以来至商鞅变法才第一次享有的重要权利,也是秦国“五口百亩之家”式的农民根本区别于“八口百亩之家”之所在。要是把这个问题表述得更明确一些,“八口百亩之家”是井田制残余的孑遗,它们是中国农民的第一代--宗法农民的末代子孙,而秦国兴起的这种个体农民作为井田制改造的产物,堪称是中国农民次生代--个体农民的始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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