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世袭贵族集团内部的自然淘汰、减员。1958年政府通过了《准假法》,对不愿或长期不能出席贵族院会议的贵族实行“准假制度”。准假的贵族不许出席上院会议直到假期届满为止。或者要进行忠诚宣誓,至少需在出席上院会议前提前一个月通知议会。《准假法》的实施,使上院潜在的贵族总人数减少了60人。此外,有些世袭贵族因为没有举行爵位继承仪式或者因是未成年人而不能收到出席上院会议的召集令,这些世袭贵族在1999年有130人。此外,世袭贵族自动放弃爵位继承也是导致贵族减员的一种方式。按照英国宪法惯例,贵族爵位的继承人不可放弃对贵族爵位的继承权。身为下院议员的贵族爵位继承人一旦继承家传爵位,必须立即放弃下院议员身份,空出的议席重新进行补选。但《1963年贵族法》规定:世袭贵族可以终身放弃贵族爵位,以平民的身份参加下院议会选举。这一法案的通过加快了世袭贵族的减员,1963-1971年,共有11名贵族放弃了爵位。 三是以立法的形式用终身贵族替代世袭贵族。1958年的《终身贵族法》规定以后不再增添世袭贵族,而是代之以终身贵族。终身贵族可以出席贵族院会议并投票,但是爵位不可世袭,也没有数目和性别的限制。该法颁布后,终身贵族数目增加很快,20世纪80年代达到350名,成为上院中一支新生力量。1999年上院终身贵族达到503人,占上院总人数的43.1%。根据1958年的终身贵族法,女性虽然可以被册封为终身贵族,可以出席上院会议,成为上院议员,但是世袭女贵族仍不能在上院拥有席位。因此,政府在1963年又通过了《贵族法》,使世袭女贵族也可以进入上院。到1999年为止,上院中女贵族共有103人,占8.8%。1999年工党政府通过的《1999年贵族法》,取消了759名世袭贵族议员在上院的参政权和投票权,只保留了92名世袭贵族议员在过渡期内保留议席并参与议政的权力。至此,英国世袭贵族享有的以爵位传承为纽带的特权制被废除了,代之以非世袭议员的选任制。 3 贵族院是英国封建残余的体现,它的长期存在是与贵族在国家经济和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分不开的,它在20世纪的衰落也是与其经济实力削弱和政治地位下降相一致的。 英国上院是贵族政治权力的集中体现。20世纪贵族院由盛转衰的主要原因在于19世纪末以来大地产制在英国的衰落和瓦解。直到一战前,英国80%的土地还掌握在7000个大地主手中,主要为大贵族所占有。为改变这种贫富不均的现象,英国历届政府采取高额税收政策打击土地贵族,到1976年贵族地主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地产减少了76%,在苏格兰的地产减少了69%[3](P16)。贵族寡头统治的经济基础一旦被瓦解,世袭贵族的衰落也成为必然,上院权力的丧失也在所难免。伴随英国社会经济和阶级结构的变化,19世纪50-70年代以来文官制度的改革剥夺了土地贵族在行政领域的垄断权,改变了政府机构中工作人员的阶级属性,加强了资产阶级在政府行政机构中的优势地位。文官制度改革和议会改革相辅相成,使英国政治朝着民主化和平民化方向发展。 随着贵族院权力的不断削弱,上院的前途问题一再成为英国政界和社会关注和讨论的焦点,但在改革还是废除上院问题上并没有达成共识。有人主张把贵族院改造为新型的第二院,有人主张废除贵族院。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取消上院的主张在英国似乎行不通。因为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到底采取哪种组成形式,最终要取决于该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的国情。英国是一个注重传统的国家,它的政治制度的特点就是它的渐进性和延续性。英国许多具体的政治制度,如君主政体、文官制、选举制、内阁制等都经过了长期的演变和完善,议会更是如此。另外,英国作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创造了两院制议会的典范,对其他国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目前在西方48个议会民主制国家中,一院制和两院制国家的比例约为40%:60%。从世界范围内来看,两院制国家占了世界人口的1/2和土地的2/3,说明两院制立法形式还是很有影响的。英国实行两院制当然不是为了兼顾各地区和人民的利益,而是通过立法机关在某种程度上把各个阶级和等级的要求反映出来。上院曾代表贵族和僧侣这一特殊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下院代表平民百姓。两院设立的基础是社会阶级的存在。两院是相互制约的关系。但是,随着世袭贵族的衰落,上院也跟着由盛转衰,平民院的权力由弱到强,并超过上院,所谓议会至尊地位就是下院的至尊地位。上院下降为从属地位,它的作用也由制定立法到审定、修改立法,在议会中只起着辅助性的作用。英国议会两院立法职权的发展和演变也符合当代两院制国家立法机关的现实。从目前44个两院制国家的立法职权来看,有38个国家的立法权的重心都是在下院,约占86%[4](P85-93)。 上院作为“第二院”的地位得到肯定后,目前在上院的职能和权力、上院议员的产生方式、选举和任命的比例等方面,各党还未能达成共识。不过,改革后的上院更具代表性将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多种社会利益共存是当今社会的主要特征,这些利益的差别,特别是阶级利益的不同,使各个阶级、阶层人士都希望有代表在立法机关替本阶级和阶层说话,参加甚至主导立法。因此,改革后的上院议员中将包括英国各个地区的代表,以体现和巩固既分权又统一的政治现实。同时,新成立的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地方议会以及英国在欧洲议会中的代表也将进入上院,来自全国各个部分、阶层和行业的上院议员,在男女比例、民族和宗教组织的比例方面也大体相当。上院的广泛代表性是使上院更民主化的保证。在其他职能方面,上院的功能也存在某种内涵和程度上的差异。除修改和审定议案、监督并协助下院工作外,在辩论和审议政府的政策上,上院也拥有充分的权力。因为,上院的时间比较充足,受党派政治的约束较少,在辩论中可以开诚布公。此外,作为最高上诉法院,贵族院还有权受理除苏格兰的刑事案之外的所有民事、刑事上诉案件,还可以受理贵族的案件,裁决贵族有争议的要求等。 【参考文献】 [1]刘建飞。英国议会[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2]阎照样。英国贵族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3]阎照样。英国世袭贵族的衰落[J].世界历史,2001,(3)。 [4]李林。立法机关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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