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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中共党内关于农业发展道路的争论(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党的文献》 曾康/周志强 参加讨论

继关于东北地区互助合作问题的争论之后,关于华北地区的互助合作问题也在党内引起了争论。华北地区的山西省大部分地区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农民早有组织起来共渡灾荒、发展生产的传统。但是土地改革后,随着中农化趋向的出现,原有的互助组织也和其他老区土改后的情况一样,出现了涣散甚至解体的现象。中共山西省委和长治地委在调查之后,得出了要加强领导,把互助合作提高一步的结论,并明确提出要用成立按土地和劳动分红并征集公积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引导互助合作组织发展的方向,以克服“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解决互助组织涣散的问题。华北局在派人到长治调查后,提出了与省委和地委不同的看法。但是山西省委坚持己见,于1951年4月17日,向华北局提交了《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报告认为:“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农民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它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这就是互助组发生涣散现象的根本原因。”因此,“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该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华北局对山西省委报告中的这种观点以不同方式提出了批评。
    在华北局与山西省委的争论中,刘少奇不仅以十分明确的态度支持了华北局的意见,而且系统地阐述了他对有关问题的看法。在看到山西省委4月17日的报告后,他对华北局领导人明确表示:现在采取动摇私有制的步骤,条件不成熟,没有拖拉机,没有化肥,不要急于搞农业生产合作社。(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187页。)在接到华北局批转山西省委的报告和听取了华北局主要负责人的汇报后,他连续在多个场合对山西省委的观点提出了批评。5月7日,在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宣传会议的报告中,他说:“现在就有人讲社会主义,我说这是讲早了,至少是早讲了十年。”“单用这一种农业合作社、互助组的办法,使我们中国的农业直接走到社会主义是不可能的。”(注:《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第182-183页。)6月3日,在同薄一波、刘澜涛、陶鲁笳等人谈话时,他说:在农业生产上,不能发动农民搞生产合作社,现在只能搞互助组。至于较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只可试办。只能是思想高潮(展览性的)即热烈研究,禁止物质高潮。领导上心中要有数,不要注重那些空道理。7月3日,刘少奇指出:“在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村中,在经济发展中,农民的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已经开始表现出来了。党内已经有一些同志对这种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并且企图去加以阻止或避免。他们幻想用劳动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的办法去达到阻止或避免此种趋势的目的,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7月5日,刘少奇在中南海春藕斋给马列学院第一班学员作的题为《中国共产党今后的历史任务》的报告中说:“山西想对农民私有制又动又保护是不对的,太岁头上不能动土,你去动摇一下,削弱一下,结果猪、羊被杀掉,所以现在我们不能动摇,不能削弱,要去稳定。”(注:《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第211页。)“企图在互助组内逐步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农民的私有财产,走向农业集体化。这是不可能的,是改良主义。”(注:《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第219页。)
    7月25日,华北局向中央提交了《关于华北农村互助合作会议的报告》。毛泽东在得知这场争论的情况后,随即找刘少奇和薄一波、刘澜涛谈话,明确表示不能支持他们的观点,而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他批评了互助组不能生长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他的理由是: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的生产力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制基础,也是可行的;这符合七届二中全会和《共同纲领》关于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经济的决定。
    由于毛泽东在党内的历史地位和崇高威望,毛泽东和刘少奇等人的谈话,实际上对这场前后延续近两年的争论作了结论。刘少奇等人从组织上服从了毛泽东的意见,也力图在思想上跟上毛泽东的认识。在中共中央制定第一个互助合作决议的一次会议上,他表示,由于毛泽东同志的指示,他抛弃了原来的想法。(注:金冲及主编《刘少奇传》,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698页。)
    为了解决分歧,在同刘少奇等人谈话时,毛泽东提议召开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9月20日,中共中央召集了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了陈伯达起草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决议(草案)》。从《决议(草案)》的基本内容来看,当时毛泽东对组织互助合作运动的态度虽然积极,但也有谨慎的地方。《决议(草案)》没有简单地重复山西省委的意见,没有明确提出“动摇私有基础”,也没有肯定他们已经提出的那些“动摇私有基础”的措施(如公积金退组退社不得带走;分配中劳动分红高于土地分红等)。同时《决议(草案)》肯定了农民的两种积极性,提出了反对互助合作问题上的两种错误倾向,强调了自愿互利、民主议定和典型示范的指导原则和不得歧视、打击单干农民。这些意见表明,毛泽东似乎也想照顾一下争论的另一方观点。但是,《决议(草案)》的侧重点是很清楚的,那就是,要求在土改后的广大农村立即组织起来,通过互助合作的方式,发展农业生产,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制止农民要求自主经营的自发倾向(所谓向资本主义发展的倾向)。其中肯定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批评发家致富的口号,提出互助合作不一定都是整齐划一地循序而进,国营农场应该推广,在有条件的地方试办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庄等等,更是体现出了某种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急切心情。
    《决议(草案)》公布后,通过党和政府的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互助合作运动迅速掀起了热潮,到1952年底,参加互助组、合作社的农户由1951年底的19.2%迅速增加到40%。《决议(草案)》的颁布,实际上开始了我国农业由个体经济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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