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义律企图迫使琦善1841年3月1日以前在割让香港岛的条约上盖印,已经来不及了。早在1月30日,琦善已被革职。[③f]2月14日,琦善奏报他与义律会谈情况并呈上他拟就的允予英人寄居香港的章程底稿。道光帝阅过奏折后,怒斥琦善"与逆夷翻如莫逆","丧心病狂"。对琦善所拟上述"章程",亦斥为"一片呓语";[④f]2月16日,又痛斥琦善"甘受逆夷欺侮戏弄,迷而不返","代逆恳求,……甘为此遗臭万年之事","无能不堪之至!"[⑤f]2月21日,广东巡抚怡良参奏琦善私许割地,道光帝以琦善"代逆乞恩,丧尽天良",于2月26日谕令将他"革职锁拿来京,严行讯问"。[⑥f]不久,英国政府认为义律从中国勒索得太少,而且违反政府指示撤出了舟山,去占了香港岛,下令将他解职,另派璞鼎查(Henry Pottinger)为驻华全权使臣、商务监督和英军总司令,率军东来扩大侵华战争,并明确指示他必须停止广东谈判。[⑦f]至此,义律企图强迫琦善盖印同意割让香港岛之事,由于中英两国政府均决定停止谈判,双方都将谈判代表革职和英国决定扩大侵华战争,终于不了了之。 以上事实说明,琦善从来也没有在任何割让香港岛的"文据"上盖过印。他在1841年2月14日和18日向道光帝的两次奏文中,虽然千方百计为自己开脱,但他说因"未奉谕旨","以事关印文,未敢轻许(盖印)",[⑧f]却是符合事实的。相反,义律1841年1月29日一口咬定琦善已在割让香港岛的"文据"上"盖印"之说,不仅与中、英两国的档案记载背道而驰,而且和他本人留下的记录截然不同,因而也是属于谎言之列。 (四) 明了以上列举的全部事实,我们不难断定,历史上从来就不存在什么经琦善"盖印"的关于割让香港岛的什么"明白的"或不明白的、"公开的"或非公开的"协议"或"文据",即是说,所谓"穿鼻条约"或"穿鼻草约",并不存在。正如日本历史学家佐佐木正哉所说:"义律在条约还没有签订的情况下就宣称他与琦善商定将香港全岛让给英国主掌,'已有文据在案',实在是十分蛮横的行为。"[①g] 不仅如此,关于这个所谓"条约"的真实性,就连时任英国外交大臣的巴麦尊也对之表示怀疑。巴麦尊虽然是对中国发动鸦片战争的元凶,但却富于侵略经验,有敏锐的政治嗅觉。他在获悉义律1841年1月20日发出的关于他和琦善已就割让香港岛达成"协议"的公告("通知")后,曾于5月14日致函义律说:您在公告中"宣布香港岛已永久并入英国领土,我必须向您指出:除非通过一项正式条约,经同意割让领土的那位君主批准,不能将一国君主所领有的任何部分领土割让和转让与另一国君主;任何臣民均无权让渡其本国君主的任何部分领土。因此,琦善订立的关于将香港割让给英国的那项协议,即使已载入一项正式条约,在获得中国皇帝批准以前,是没有价值的,或者说,是无效的。所以,您的通知完全是为时过早,因为您与琦善之间似乎没有签订关于割让香港岛的任何正式条约;而且,无论如何有一点可以肯定,即当您发布该通知时,即使琦善签订了此约,它也没有获得(中国)皇帝的批准。"[②g] 巴麦尊这封信充分说明:1、作为义律的顶头上司,他从来没有收到过义律呈请审批的什么有关割让香港岛的"条约"文本,琦善与义律并没有签订过有关此事的任何条约;2、琦善未经皇帝批准,无权割让国家的领土,即使订了约,也肯定未经皇帝批准,条约仍归无效;3、义律宣布与琦善已达成"协议";香港岛已并入英国领土"完全是为时过早",即完全没有根据。所谓"穿鼻条约"或"穿鼻草约",纯属义律等的捏造;4、1841年1月26日英军占领香港岛,没有任何条约及法律的根据,是赤裸裸的武力侵占的野蛮行径。 有趣的是,紧随义律等的谎言败露之后,巴麦尊也接着来了一番自我揭露。巴麦尊虽然明知1841年1月英国强占香港岛是非法的、无效的,并曾以此训诫过义律,给他上了一堂国际法的启蒙课;但当他5月14日的上述训诫言犹在耳之际,他却于十多天后(5月31日)急急忙忙地函示义律的继任者璞鼎查"不要同意放弃该岛(香港岛)"。[③g]这是何等的自我嘲弄!何等的自我揭露!其实巴麦尊这一指示丝毫不足为怪:对于一切侵略者来说,强权即是公理。当国际法和他们的侵略利益相抵触时,前者总是要为后者让路的。如所周知,1842年通过中英《南京条约》,英国终于凭借强权,使香港岛由非法侵占变成了"合法的"割让。 注释: ①a着重点是作者加的,下同。 ②a指今香港的维多利亚港。 ③a英国外交部档案:F.O.881/75A,第48件,附件9。 ④a爱德华·贝尔彻:《环球航行纪事,1836-1942》(EdwardBelcher,Narrative of a Voyage round the World,1836-1942),第2卷,伦敦1843年版,第147页。转引自《中国丛报》(The Chinese Repository),第12卷,第9期(1843年9月)。 ⑤aF.O.881/75A,第65件,附件1。 ⑥a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3册,天津1992年版,第94页。 ①bF.O.881/75A,第65件,附件2。并参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3册,第93页。 ②b(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冲突时期1834-1860》(H.B.Morse,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Vol.1,The Period of Conflict,1834-1860),伦敦1910年版,第271页。马士、宓亨利:《远东国际关系史》(H.B.Morse and H.F.MacNair,Far Eastern Relations),波士顿和纽约1931年版,第118、120页。 ③b如:萧一山著《清代通史》第2卷第941页称,琦善与义律于"道光二十一年正月初三日(1841年1月25日)议定《穿鼻草约》","割让香港";胡绳在《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一书第54页写道:琦善"按照义律的要求擅自订立《穿鼻草约》,答应割让香港";王绍坊在所著《中国外交史:鸦片战争至辛亥革命时期,1840-1911》一书第35页称:"琦善面对英军的进攻毫无抵抗的准备,急忙接受了英方的要求。1841年1月20日,琦善和英方订立了可耻的《穿鼻草约》。"又如:古念良在《东方之珠--香港》(广州1987年出版》一书的序言中写道:"1841年1月20日,……清政府的钦差大臣琦善被迫和英国商务监督义律签订了《穿鼻草约》"。作者又说,有否"穿鼻草约"一事,"还没有成为定论"。等等。 ④b例如,香港史专家安德葛(G.B.Endacott)在他所著的《香港史》一书中说:"这个协定事实上从来没有签订过";又说:"义律于1841年1月20日过早地宣布了这一和解的条件"。见该书第17页,牛津大学出版社,1964年第2版。参见余绳武:《割占香港岛》,第43页,香港三联书店1995年出版;郦永庆:《子虚乌有的"穿鼻草约"》,《中国社会科学院通讯》,第21期,1996年9月20日等。 ①c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2册,第319-320页。 ②c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2册,第372、428页。 ③cF.O.881/75A,第46件,附件3、4、14;佐佐木正哉:《鸦片战争研究》,资料篇,第34-35、43-45页;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2册,第683页。 ④c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2册,第615页。 ⑤cF.O.881/75A,第57件。 ⑥cF.O.881/75A,第55件;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2册,第719-720页;梁廷枬:《夷氛闻记》,卷2,页52。 ①dF.O.881/75A,第55件,附件3。 ②d佐佐木正哉:《鸦片战争研究》,资料篇,第59-60页。 ③d佐佐木正哉:《鸦片战争研究》,资料篇,第62-63页;F.O.881/75A,第56件,附件6。 ④dF.O.881/75A,第48件,附件4;第57件。 ⑤dF.O.881/75A,第48件,附件4;第57件。 ⑥dF.O.881/75A,第48件,附件4;第57件。 ⑦d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2册,第747页。 ①eF.O.881/75A,第46件,附件14。 ②e《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18,页632。 ③e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2册,第768页。 ④e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3册,第12-13页。 ⑤eF.O.881/75A,第66件,附件1。 ⑥e以上见F.O.881/75A,第66件;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3册,第129-130页。 ⑦e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3册,第106页。 ⑧eF.O.881/75A,第66件。 ①fF.O.881/75A,第66件。 ②fF.O.881/75A,第66件,附件5。 ③f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3册,第29页。 ④f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3册,第105-107页。 ⑤f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3册,第38-41页。 ⑥f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3册,第92、158页。 ⑦fF.O.881/75A,第52、62、69件。 ⑧f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3册,第105页。 ①g佐佐木正哉:《琦善的革职被捕及其在香港问题上的交涉》。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15辑。 ②gF.O.881/75A,第58件。 ③gF.O.881/75A,第6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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