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划编制的标准,确认县为地方自治单位,县下设乡(镇),乡(镇)下设保,保内设讯“甲之编制以6户至15户为原则”,“保之编制以6甲至15甲为原则”,“乡(镇)之划分,以6保至15保为原则”。同时,也考虑到各方历史关系和自然条件的不同,决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而予以变通”,“不能强行分割者,都可斟酌伸缩”(注:《地方自治甲刊》,1941年。)。县与乡(镇)均为法人。在一些面积过大的或有特殊情况的地区,可以分区设署,但区不是法定的行政单位,只是县政府的辅助机关,代表县政府督导各乡(镇)办理各项行政及自治事务。县政府为地方自治高级组织,亦为国家行政基层机构,乡(镇)为地方自治的最低单位。 关于行政机构与武装教育,在县政府下设乡(镇)公所、保卫处,县政府设县长1人,乡(镇)设乡(镇)长1个,副职1至2人。且从县长到甲长均为国民党员担任,如不是国民党员,应由县党部介绍其入党,并且都必须经过严格训练。废局设科,将原来的公安、财政、建设、教育四局,改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地政、社会各科。关于各级武装组织,规定设乡(镇)国民兵团,保民兵队和甲国民兵班,其队称或班长分别由乡(镇)、保长、甲长兼任。关于教育方面,乡(镇)设中心学校,保设国民学校,也分别由乡(镇)长、保长兼任。 由此可见,抗日战争时期的保甲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从行政机构来看,改原来的县、区、乡(镇)三级制为县、乡(镇)两级制,规定“县为自治单位”,县和乡(镇)为“法人”,区只为县的辅助机构,确定了县各级政权的性质,提高了县和乡(镇)基层政权的地位,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直接控制。 第二,从组织权限来看,县长权力扩大,有办理全县自治事项,“执行中央及省委办事项”的权力;乡(镇)长、保长、甲长权力集中。在机构上,乡(镇)公所、中心学校、乡(镇)国民兵队等乡(镇)一级的三个机关和保办公处、保国民学校、保国民兵队等组织的三个机关分别合并在一个地方办公;同时,在职权上,乡(镇)长、中心学校校长、乡(镇)国民兵队队长都由乡(镇)长1人兼任;保长,保民学校校长、保国民兵队队工也都由保长1人兼任,好在机构和职权上实行三位一体的制度,使政治、教育和军事“一体化”,进一步强化了国民党的党权统治。 综合前面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权力结构的最大特点就是实行党政军权力一体化,使国家一切权力集中于战时独裁统制之下。因此,我们也可称其为军事独裁制。国防最高委员会便是这种军事独裁制的标志。国家的一切统治大权全部集中于国防最高委员会委员长1人手中,他可以指挥一切。同时集权机制不仅在中央,而且在地方政府也一样。从而形成了纵横一体化的权力结构体系,加强了战时中央控制全国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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