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是英国19世纪之前仅有的两所大学。前者诞生于12世纪末,后者诞生于13世纪初。在文化教育被教会垄断的中世纪,大学从一开始就与教会有着密切联系。实力弱小的大学仰赖教皇认可其法团地位,学者们则仰赖神职人员的身份,享有一系列特殊恩惠和豁免权,如享有教会圣俸,免受世俗司法程序审判,免交苛捐杂税、免服军役等。当地主教也把大学视为教会的自然附属物,企图把它并入现有的教会组织,并使其服从于主教的管辖和裁决。不过,作为广泛意义上的教师行会,大学在得到教皇对其学术法团地位的认可后,就开始追求成为一个独立自主的自治团体,主教无疑是大学追求自治道路上的主要障碍,因而欧洲大学发展的早期阶段大学和主教之间的斗争不可避免。在大学争取自治斗争的历史上,巴黎大学为牛津和剑桥大学提供了经验。但二者之间有一点根本不同:负责巴黎大学的主事是大学独立的障碍,负责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主事则是两所大学争取自治斗争的领头人。因为自13世纪早期开始,主事就改由两所大学的教师选举产生,并逐渐转变成代表教师利益的、名副其实的大学校长。在巴黎大学的鼓舞下,他们带领大学教师展开了反对伊利主教、林肯主教和坎特伯雷大主教的斗争。斗争中,两所大学首先宣称自己直辖于坎特伯雷大主教,借以反对主教对大学事务的干涉,尔后又宣布自己只听命于罗马教皇以摆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控制。最终,剑桥大学于1433年获得教皇尤金尼厄斯四世的训谕,完全摆脱了伊利主教和坎特伯雷大主教的管辖,牛津大学则于1479年获得教皇西克斯图斯四世的训谕而赢得了同样的胜利[1](pp.278-294)。据此,大学校长的任命完全由大学教师决定,无需主教最后批准;在执教教师对某位候选人智力和品德认可的基础上,校长可授予其执教许可证;校长对大学的所有人员,包括教士、俗人、圣职人员和其他特权人员实施宗教判决。另外,校长还执行类似于副主教的某些权力,如检验遗嘱等[1](pp.66-68)。大学变成了直辖于教皇,独立于主教和大主教管辖之外的自治法团。 英国大学的独立性与同时期欧洲大陆的大学相比更强一些,因为英国大学从国王那里获得了许多特权。作为位于市镇中心的特权团体,大学的优势地位招致了市民的妒忌和不满,双方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幸运的是,在双方的纠纷中,国王明显偏袒大学一方,授予大学相应的司法特权和经济特权。随着双方斗争程度的加深和斗争范围的扩大,大学得到特权也越来越多。这种“无形捐助”政策从英王亨利三世开始推行,一直延续到爱德华三世,并臻于极致[1](pp.260-272)。 中世纪后期的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尽管依赖国王保证自己的特权地位以抵制市政当局和市民的侵犯,但原则上,大学并不归属国王管辖,而直辖于教皇。而且在现实中,英王也一直遵循保证大学“自由与特权”--国王授予大学的许可证中频繁出现的词语--的政策,维护大学利益,但并不将自己的政治意旨强加给大学,也不干预大学事务。大学只需对国王表示适度的忠诚,无须对现实政治负责。随着宗教势力的衰微和世俗势力的膨胀,尤其是伴随都铎王朝建立初期以国王为首的中央集权政府的建立,大学自15世纪末16世纪初开始有意识地向以国王为代表的世俗政权靠拢,如选举不住在校内、在政界颇有影响力的高级教职人员担任大学校长,向达官显贵大献殷勤,恳请他们扶持和资助“新学问”的引入和发展等[2](pp.118-123)。这些做法使大学获得了更多实际利益的同时,也为大学走出政治边缘地带做好了铺垫。 二 16世纪30年代,亨利八世以离婚案为契机在英国发动了宗教改革,这场由政府领导的自上而下的改革在推动英国政治、经济、文化变革的同时,也深刻影响了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发展。随着宗教改革的发生与发展,大学逐渐被推上了为世俗政治服务的道路。 最先将两所大学卷入政治漩涡的事件是亨利八世的离婚案。1529年,时任剑桥大学耶稣学院神学讲师的托马斯·克兰默建议,亨利八世游说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为其离婚的合法性寻求法律依据,因为《圣经》有言:“人若娶弟兄之妻,这本是污秽的事,羞辱了他的弟兄,二人必将无子女”[3]。1530年春, 两所大学分别接到信函,要求它们对娶寡嫂为妻是不是被神法和自然法所禁止的问题做出裁决。尽管坎特伯雷大主教威廉·沃勒姆早就致信给牛津大学,要求评议会就国王离婚的合法性达成一致决议,但由于文科系教师阻挠,此决议迟迟未达成。沃勒姆敦促学院院长采取行动,仍无结果后,亨利八世亲自致信牛津大学,命令文科系教师放弃参与讨论的权利,国王的代理人竭尽所能迫使评议会把事情移交给神学家组成的委员会讨论。最终,牛津大学做出了有利于国王的决定,即神法和自然法禁止娶寡嫂为妻[2](p.125)。剑桥大学也颇费了一番周折才做出同样的决定[4](p.327)。 国王离婚案中凸显舆论价值的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已深陷政治漩涡。为做好否决罗马教皇至高权威的铺垫,1534年春,国王又命令两所大学裁决罗马主教的权力和地位。因为国王的代理人预先在大学里安排了支持“国王伟大事业”的人参与决断,在没有遭到太多阻力情况下,两所大学及时做出了决议:罗马主教在英格兰王国的权威不高于其他任何外来主教[2](p.127)。同年,议会就通过《至尊法案》,宣布英国国王及其继承人是英国教会在当世的唯一最高首脑,一切旧惯例、规定、外国的法律和权威与此相抵触者完全无效[5](pp.46-48),并以《叛逆法》作保证。1535年,罗彻斯特主教约翰·费希尔、英国前大法官托马斯·莫尔因拒绝遵奉国王的至高权威被处死,前者时任剑桥大学的校长,后者则是两所大学的高级财务管理员。随后,宗教改革的实际执行者,首席国务大臣克伦威尔继任剑桥大学校长,曾经积极游说牛津大学支持国王离婚的林肯主教朗兰继任牛津大学校长,亨利八世明显表现出了要控制大学的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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