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决策中发生的问题,并非决策的必然结果 社会主义改造过急过快,是人所共知的。然而急在何处、快到什么程度,是不是决策带来的必然结果,则需要全面深入地剖析。 根据当代中国丛书《当代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提供的数据(注:《当代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第26、29页。),1955-1956年,参加互助合作组织的农户的比重,由64.9%升至96.3%;参加合作化的手工业者的比重由26.9%猛升至91.7%,变化幅度分别为30%和60%多。国家资本主义工业中,由16.1%升至32.5%,加工定货由13.2%降至0,也就是说,前者翻一番,后者变为零。在商业领域中,情况与农业、手工业、工业不同,批发商业变化较大的情况发生在1951-1952年、1953-1954年两个时间段上,变化幅度在20-30%之间;而零售商业,突出的变化虽然也在1955-1956年段上,但变化幅度不如农业、手工业,为13%左右。 概括地讲,农业和手工业的改造过急较工商业突出,变化集中在一年的时间内,且幅度较大,由它引起工商业方面也出现波动,只是变化幅度相对小些。以农业合作化为例,1955年夏季到年底,是一个以迅猛发展半社会主义的初级社为中心内容的第一个农业合作化高潮,合作社的数量由63万个发展到190万个,毛泽东批评邓子恢时也不过是想到1956年秋发展到130万个;1956年春,是一个以发展全社会主义的高级社为中心内容的第二个高潮,其来势更猛,进度更快,各地的初级社纷纷转为高级社,新入社的农民直接进入高级社,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比例,由1954年的4%猛增到87.8%(注:《当代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第25、26页。)。两个高潮连成一气,也可以说是一个大高潮的两个阶段。到1956年底,除了农村的一些深山老林的住户和猎户,以及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差不多都合作化了。原计划用15年左右完成的农业合作化,在短短的4年间就完成了。 事实充分证明《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这项工作的缺点和偏差的论断是完全正确的。那就是:“在一九五五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以及手工业和个体工商业的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在长期间遗留了一些问题。”正如邓小平在1980年所说的:“比如农业合作化,一两年一个高潮,一种组织形式还没有来得及巩固,很快又变了,从初级合作化到普遍办高级社就是如此,如果稳步前进,巩固一段时间再发展,就可能搞得更好一些。(注:《关于农村政策问题》,《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16页。)”。 但是,发生“四过”并不是提出总路线的必然结果。 其一,从“一五”计划安排的进度看,实施“并举战略”部署并不会导致“四过”。“一五”计划的总体目标要求,建立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到1957年,我国现代工业在工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由1952年的26.7%,上升到36%;建立对农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初步基础,发展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合作社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到1957年,参加初级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在全国农户的比重,将达到1/3左右;建立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基本上把资本主义工商业分别纳入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到1957年,私营工业的产值将一半转变为公私合营(注:林蕴晖主编:《风雨兼程--新中国四十年发展战略的演变》,第69页。)。很明显,“一五”计划设计的社会主义改造,是逐步过渡中的改造,使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受到限制成为不完全的私人所有制,而不是最后改造,取消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 其二,从开始的指导思想和前期发展看,也不会必然发生“四过”。1951年制定,1953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指出的“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是很符合当时农村的实际的。当时提出,不能忽视和粗暴地挫折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同时,稳步而又积极地引导农民走上互助合作的道路;政策上,坚持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形式和步骤上,采取逐步由互助组过渡到初级社,再过渡到高级社的循序渐进的办法;时间上,准备用三个五年计划完成。在这种政策方针的指导下,农业合作的实际工作按照这样的做法做下去,是可以避免以后出现的许多问题的。事实上,从总路线提出后到1955年上半年,尽管党内意见还不一致,但就全国范围来说,毛泽东和党中央还是基本上坚持了从国情出发和逐步过渡这一指导思想。在发展速度上,全国初级社,1952年4000个,1953年1.5万个,1954年春11.4万个,1954年冬增到49.7万个,为同年春发展数额的四倍;到1955年6月为止,经过初步整顿之后,总共留下63.3万个;全国建立的高级社,1952年10个,1953年15个,1954年虽是大发展,但也不过201个(注:董谦:《略论毛泽东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理论和实践》,《党史研究资料》1983年第12期。)。除1954年冬过快过猛外,其他几年基本上都是稳步前进的,偏差也不大。 其三,从现有资料看,高潮是人为掀起的。“要求过急”首先不是来自基层,而是来自领导。最能反映这种过急要求的是,1955年12月21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给上海局、各省委、自治区党委征询对农业《十七条》意见的通知。该通知头一条即具体提出,“合作化的进度,1956年下半年基本上完成初级形式的建社工作”、“合作化的高级形式,争取于1960年基本上完成,是否可缩短一年,争取1959年基本上完成。”6天后,他在为《中国农村社会主义高潮》写的“序言二”中,重申了这个进度,并阐述说,因为“中国的情况起了一个根本的变化”,合作化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已经不能完全按照原来所想的那个样子去做了,这些都应当适当地扩大和加快。”这个“适当地扩大和加快”的含义是什么呢?就是他12月提出的要求,比同年7月已经缩短了七年的完成时间,再缩短四年(注:董谦:《略论毛泽东关于农业互相合作的理论和实践》,《党史研究资料》1983年第12期。)。令人惊奇的是,时隔一个月,1956年1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的《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又将毛泽东所希望的时间再提前一年,要求各地在1956年基本上完成初级合作化,并在当地试办一个至几个大型(100户以上)的高级社,在1958年基本上完成高级合作化。当然,事情开始起变化还更早一些。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10月,在七届六中全会上作总结,两次讲话不仅对农村阶级斗争形势和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形势作了不切实际和过分乐观的估计,而且对党内不同意见采取了错误斗争方式,使党内失去了正常讨论问题的气氛。 归纳起来,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1955年夏至1956年春的农业合作化高潮是人为掀起的,由它带动的其他方面,特别是个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加快,世并不是运动自然发展的结果,并非完全不能避免,更不是提出总路线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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