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东亚的“种姓制” 中国历史上诸民族的活动范围,多在今中国之内,与宋对峙的辽、西夏、金亦是如此。但成吉思汗所统率的蒙古人则不然,蒙古人崛起大漠后,先用兵于西北,至太宗、宪宗之世,蒙古人之疆域除中国之西北部外,还据有今之内外蒙古、天山南北路、阿富汗、波斯之北部、俄罗斯之南部等处。在蒙古西征胜利之际,成吉思汗划分了四子的封地,此即四大汗国。长子术赤封地为钦察汗国,国势最盛时东到额尔齐斯河、西至多瑙河下游、南至高加索、北达今俄罗斯保加尔地区。次子察合台封地称察合台汗国,为西辽故土。三子窝阔台封地为窝阔台汗国,领有今额尔齐斯河上游和巴尔喀什湖以东地方。四子拖雷之子旭烈兀封地为伊儿汗国,领有今高加索山和里海以南地方。蒙古人横跨欧亚的军事占领,使得大蒙古国中包含了众多的种族和民族成分。 忽必烈于1271年建立的大元同样是一个多种族多民族混居的大帝国。面对人口远远超过蒙古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元统治者采取了民族分化的政策。其实,早在女真人建立的金朝中,任用掌管兵权、钱谷的官吏,即按民族规定了先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汉儿的四等级顺序。元统治者则根据民族和被征服的先后分人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在用人行政、法律地位及其他权利、义务各方面都有种种不平等规定。 在四等人中,蒙古人为元朝的“国族”,元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蒙古人有多部,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即载有蒙古氏族七十二种。第二等色目人,是元朝统治者对除蒙古以外的西北各族、西域以至欧洲各族人的概称,据陶宗仪称有钦察、唐兀、阿速、康里、畏吾儿、回回、乃蛮等三十一种。但“色目”原意即为“各色名目”,其种类繁多,加之译名不一,故很难统计出元代色目人的具体种数。第三等汉人,又等汉儿、乞塔,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和契丹、女直、高丽诸族以及较早为蒙古征服的川、滇二省中人。据陶宗仪称,汉人有契丹、高丽、女直、竹因歹、术里阔歹、竹温、竹赤歹、渤海八种。第四等南人,又称蛮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后为蒙古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各族。四等人中,第三等的汉人和第四等的南人绝大部分都是汉族。 元朝的四等人制度,不免令人联想到印度的种姓制度。在印度原始社会末期和奴隶社会初期,就出现了种族奴隶制,此制与婆罗门教的教义相结合,将世人分为四大种姓。一为婆罗门,即僧侣贵族,他们掌握神权,主持祭祀,是人民精神生活的统治者。二为刹帝利,即武士贵族,他们掌握政治和军事实权,是古印度国家的世俗统治者。三为吠舍,即农牧民和工商业者,是被剥削的小生产者。四为首陀罗,是奴隶、杂工和仆役,首陀罗来自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和地位下降的吠舍。在印度社会中,不同种姓之间不能通婚、不能交往,甚至不能同坐同餐。印度的种姓制是独特的,但是,“就种姓体系而言,印度与其他一些也拥有封闭性阶级和众多少数民族的国家,从根本上说是相似的”(19)。元朝的四等人制便与种姓制在基本特性上相似。 元朝的四等人制与印度的种姓制都是一种社会分层或曰社会阶层化(socialstratification)。“无论任何东西在其安排上,若是分为高低不同的各种等级,都可称为阶层化。其中每一等级都是一个阶层(stratum)。应用于社会方面,它是指一个社会中的人,按照某一个或几个标准,如财富、权力、职业、或声望之类,被区分为各种不同等级的安排方法或状态,其中每一等级的人都是一个社会阶层。”(20)自原始社会解体后,除极少数采集狩猎民外,大多数社会都存在社会分层现象。分层的情形又可分为两种类型,即开放阶级制(阶级界限不严格,各阶层间人员可自由流动)和封闭阶级制(阶级界限严格,各阶层间人员不能自由流动)(21)。极端类型的实例较少,大多数社会的分层情形是介于开放与封闭之间。 用开放与封闭的标准来衡量元朝的四等人制度,可以看出此制是偏于封闭一端的。蒙古、色目、汉人、南人这四个阶层,大略是以种族或民族划分的,其间有血缘、地域或文化上的差别,本就难以逾越,更何况元朝统治者还有种种细密的规定,用以防止四种人在身份地位上的混淆。如《元史·世祖纪》曰:“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八月,定拟军官格例,以河西、回回、畏吾儿等依各官品充万户府达鲁花赤,同蒙古人。女直、契丹同汉人。若女直、契丹生西北,不通汉语者,同蒙古人。女直生长汉地,同汉人。”由此可见诸等人间界限之分明。 各阶层成员在地位和待遇上的不平等从许多方面表现出来。首先,在官吏任用上有别。“官有常职,位有长员,其长皆以蒙古人为之,而汉人南人贰焉。故一代之制,未有汉人南人为正官者。”(22)中央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的丞相,通常“必用蒙古勋臣”,连色目人都极少得任此职。对军机重务,元朝统治者更是严防汉人涉足,故掌兵权之枢密院长官终元一代除少数色目人外皆为蒙古大臣,无一汉人,“以兵籍系军机重务,汉人不阅其数”(23)。元代有荫叙制度,即官吏的子孙可自然得到一定官职,也对蒙古人和色目人优惠。如《元史·成宗纪》曰:“大德四年(1300年)八月癸卯朔,更定荫叙格:正一品子为正五,从五品子为从九,中间正从以是为差。蒙古、色目人特优一级。” 其次,各阶层人在法律地位上不平等。“犯罪者处罚时,蒙古、色目人与汉人、南人各别。以前者宽后者严为原则。”(24)例如,据《元史·刑法志》所说,“诸蒙古人与汉人争,欧汉人,汉人勿还报,许诉于有司”,其后又改为“蒙古、色目欧汉人、南人者不得复”,于是前者得以援例肆意欺压后者。而各阶层人犯同样罪,在量刑上也有不同,如同是犯偷窃罪,汉人、南人断刺字,而“蒙古人有犯及妇人犯者,不在刺字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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