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后三十年我国坚持集体主义的经验教训及其启示(3)
公平本身从来就是价值判断,即伦理观念的范畴。在当代社会,公平所涉及的领域及数量标准因不同的价值判断而有所不同。从领域类别上看,有的将收入分配的公平视为公平,有的则是指财产分配的公平,或者是指获取收入与积累财富机会的公平。从数量标准上看,有的是指收入或财产的绝对平均,有的则是指维持收入或财产差距的适度,还有的则认为根本就不存在数量差距的界限。与此相反,效率首先是一个经济学范畴,是指资源的有效使用与有效配置。所谓“有效使用”与“有效配置”,最一般的是指,投入一定的社会资源总会有一定的社会物质文化产出;产出与投入的比例愈高,就意味着“使用”或“配置”的效率愈高。而计算和衡量资源使用或配置的效率的高低,除经济学的方法之外,还不可避免地与一定的价值判断相关。例如,利用某一资源生产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产品,这样的生产就不能算是有效率的。 在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迈进的历史时期,我们所指的公平是:首先,从公平的内涵来看,它应该指人们获取收入与积累财富机会的公平。这是因为,若以收入分配的均等或财产分配的均等作为公平的标准,只注意到不同的人通过各种手段能够最终得到的收入或财产的均等,而不与他们付出的劳动和投入的资源的差异相联系,这实际上是以不公平取代公平。我国社会长期存在的“吃大锅饭”就是典型的不公平一例。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决不能把平均主义当作我们社会的道德准则”,这正是对我国以往体制弊端的深刻认识和总结。所以,将机会的公平或者说机会的均等作为公平内涵的核心,是较前两种公平更为科学合理的公平。这种公平应当作为我国社会主义集体的首选目标。从机会公平这一要求出发,公平的标准又可以具体化为:第一,人们的政治权利平等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人们占有和运用社会资源的权利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平等,享受自己投入劳动或资源的回报的权利平等;第三,人格上的平等。即无论人的政治地位如何,经济状况如何和身体的天赋条件如何,人的尊严和价值是平等的。与此相联系的作为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和自我表现权是平等的。公平的这些基本内容乃是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本质要求。 从市场经济本身来看,它天生的缺陷无法消除至少以下三种影响公平的因素:第一,参加竞争的人的起点是不公平的。财富一经建立起来,越是拥有财富的人就越试图建立和维持有利于自身的市场规则,以把同样有能力的人排斥在赛场之外,根本不想给他们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第二,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它没有同情弱者的心肠,谁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消费者就把货币选票投给谁。而由于参加竞争的人的起点的不公平,市场力量往往会进一步扩大竞争者相互之间、销售者和购买者之间获利的不平等;第三,各种市场机遇都需要有一定的天赋和能力。不同的人由于家庭背景不同,居住地域的不同和文化知识素质的不同以及天赋不同,即使让他们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起跑,也难以同时达到市场所需要的能力或条件,更何况由于积累财富上的差异,起跑线也是极难同一的,而市场机制并不关心起跑线是否同一。正是由于市场经济的这些先天缺陷,市场经济较发达国家的政府也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或减轻这些不公平,如对公民实行义务教育,救助贫困阶层和实行超额累进税、遗产税等等。我国正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上述缺陷也正在或必将显示出来。所以,倘若我们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政府仍以效率优先作为政策的首要目标,就不能通过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弥补和纠正市场经济的缺陷,就会加剧社会贫富悬殊的分配不公现象,而贫富悬殊不仅会像前面所说的那样阻碍机会公平的实现,更是与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和集体主义保护每个人的正当利益的宗旨完全相悖。 需要指出的是,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主张是正确的,因为它所指的“公平”是指收入分配上的均等。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是绝对平均的收入分配政策,不惜以牺牲效率来维持收入分配上的绝对平均化,“多劳少劳一个样”,从而严重地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解放。因此,邓小平同志提出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要敢于先富起来,打破以往绝对平均的分配结果和思想桎梏。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当时提出的这一政策是正确的。但是,当前若再继续坚持上述政策取向则存在严重的缺陷。一是它容易导致急功近利的价值取向泛滥;二是它容易导致不公平竞争的现象大量存在;三是它会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和积累财富上的不公平。我国的国有企业由于不能享受到外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而又要背负沉重的社会负担,因而在外资企业咄咄逼人的进攻下甘拜下风就是一个最好的说明。而打着“效率优先”的旗号,对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尊重工人权利,不承担环保责任和不依法纳税和守法经营的现象不闻不问,甚至暗中支持和保护,最终酿成严重伤害工人生命财产安全和我国生态环境的事故更是屡见不鲜。在选拔和任用干部上,只重“能人”、“强人”而不问其贤德,最终导致干部队伍中蛀虫越来越多。所有这些不能不说与“效率优先”的价值导向有某种联系。诸如此类的无数事实表明,继续坚持“效率优先”的价值导向,势必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引向歧途,而且会导致或加剧人们对社会主义集体的怀疑和不信任。所以,不论从维护社会主义集体的真实性来看,还是从建设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来看,社会主义集体都应在必要时牺牲一定的效率来维护社会公平,以实现每个成员正当的个人利益。这正体现了集体与集体成员个人之间双向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协调发展,互相增进的一个重要条件。 启示之三: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要把先进性的要求同广泛性的要求结合起来。集体主义的内涵之一就是明确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应服从集体利益,甚至牺牲一定的个人利益去维护集体利益。根据这一总的精神,它又可细分为以下几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决议》所说的“站在时代潮流前面,奋力开拓,公而忘私,勇于献身,必要时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它也是集体主义道德最先进,最高层次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仍有不少先进分子忠实地践行着这一道德要求,像孔繁森、苏宁、李国安、徐虎等就是公而忘私、勇于献身的典范。当然,我们不能重新回到极“左”时代,强行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必须达到这一最高道德要求。但是,“共产党员首先是领导干部,尤其要坚定不移地身体力行”这一道德准则。这是因为,共产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为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而奋斗。既然抱着这样的信念参加共产党,每个党员当然应为实现自己的信念而奋斗,并认为这正是在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作为向“完全真实的集体”接近的社会主义集体,也有责任、有义务让其成员尽可能地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支持而不是限制和否定共产党员及其领导干部实现自己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个人理想和追求。所以,共产党的性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都要求一切共产党员,首先是党员领导干部率先进入集体主义道德的最高境界。否则,他就不是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也不是社会主义集体的合格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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