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走马楼吴简,唐老把“布”理解为口钱、算赋、更赋的折纳物,恐怕证据不足。在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土地租税以米、布、钱三种形式缴纳,并且可以按照当时的价格以布代钱或以布代米缴纳,例如:(注:《走马楼长沙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引文末括号内数字为简牍编号。) 下伍丘男子勇羊,田十二町,几廿四亩。其十九亩,皆二年常限。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其五亩余力田。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凡为布一丈五尺八寸四分,四年十月十五日付库吏有。亩收钱卅七,为钱九百廿七,四年十一月五日付库吏潘有。嘉禾五年三月十日,田户经用曹史赵野、张惕、陈通校。(4.14) 夫丘男子李倍,佃田卅町,凡六十二亩,皆二年常限。其册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廿二亩,亩收米一斛二斗,为米廿六斛四斗。亩收布二尺。其米廿六斛四斗,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付仓吏郑黑。凡为布一匹三丈四寸,准米三斛五斗二升,四年十一月廿日付仓吏郑黑。其田亩收钱卅七,其熟田亩收钱七十。凡为钱三千廿,准米一斛八斗九升,四年十月十七日付仓吏郑黑。嘉禾五年三月十日,田户曹史张惕、赵野、陈通校。(4.77) 大量的佃田莂券告诉我们,布并非只用于赋钱或按财产发调的折纳,它本身也是土地租税的一项内容。另一方面,如前所述,汉代的“调”并不限于征收实物,也征收货币。因此裴注所引《江表传》中的“布”未必是“调”,而很可能是正常的土地税。 退一步讲,《江表传》中的“布”即使是赋钱的折纳,那也仍然是口钱、算赋或更赋这些税目的另一种名称或简称,而不是户调。其实,唐老在其论述中也没有径称之为“户调”。鉴于东汉征调对象、方式和标准的多样性,按户或财产发调甚至不是主要的方式,因此,尽管东汉已有根据赀产发调的记载,也有赋钱折变之制,仍然不足以证明此处的“布”就是户调。 在《三国志·吴书》中,赋、调二字往往连用,如陆凯上书孙皓,提到当时的情况是“民力困穷,鬻卖儿子,调赋相仍,日以疲极”(注:《三国志·吴书·陆凯传》,第1402页。);贺邵上书孙皓也说他“自登位以来,法禁转苛,赋调益繁”(注:《三国志·吴书·贺邵传》,第1458页。)。赋、调并提,说明汉代的口钱、算赋等赋税项目直到孙吴末年仍然存在。走马楼吴简中涉及口算的简牍有很多,例如:(注:本文所引用的走马楼吴简资料均出自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 简1-327右东家口食四人算二 简9-2907凡口四事三算二事一 简9-3005凡口六事五算四事二 以上三简,属于户口簿籍,在对某户每个人的情况逐项登记之后,再对该户的人口及需要缴纳口算的总数做一统计。下面两简就是口算缴纳情况的记录: 简1-39人南乡桐佃丘王□嘉禾二年口算钱一万三千嘉禾三年三月□□日 简8-2726右诸乡入口算钱廿一万 与口算钱有关的简的大量存在,反映了从汉代延续下来的这一赋税项目在孙吴赋税制度中仍然占有重要地位。 走马楼简中还有与赀产或户品有关的赋税。据整理者介绍,上述户口簿籍中带有“右某家”及“凡口”字样的简,除了人口及口算总数的统计之外,后面几乎都有“訾若干”的记载,“訾”数从“十”到“一百”不等,“五十”最多,认为“訾”可能是“赀”的通假,为户税,又称“户赀”。(注:见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毫无疑问,户赀也是孙吴从汉制继承的税目。 与户品有关的赋税见于如下各简: 简1-433B都乡男子张粹故户上品出钱一万二千 简5-1407(中)品税钱八千临湘侯相 简5-1518模乡大男盖韩故户中品□(钱)八千临湘侯相 简5-1400税钱二千四百临湘侯相 在这里,户被分为上、中、下三品,并按品级缴纳“税钱”,品级越高,税钱也越多。虽然更详细的情况目前还无法弄清,但是可以肯定,此处的“税钱”与上面的“訾”(户赀)不可能是同一种税,因为这里最低的“税钱”(二千四百)也远远高于上述最高额的“訾”。 根据张家山汉简,汉代还征收户赋: 《二年律令·田律》: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注:《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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