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宪草》政体模式与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之异同论
《五五宪草》是南京国民政府1936年5月5日颁布的宪法草案。其前言中称:“遵照创立中华民国之孙先生之遗教,制兹宪法。”是否如此,学术界各有评说。有研究者认为:“《五五宪草》是遵循了孙中山的宪法思想,按《建国大纲》理论制定的一部体现民族资产阶级利益的宪法草案。”〔1 〕也有的研究者认为:“这部宪法草案除了对人民权利取间接的法律保障主义,与孙中山关于民权的论述有较大出入外,在根本精神与根本原则上,确是依循孙中山的宪法思想制定的。”〔2 〕对整个《五五宪草》与孙中山遗教的关系,笔者不拟作全面探讨,本文仅通过对该宪草中的政体设计与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比较研究,在确定其异同所在的基础上,提出我们对二者关系的看法,与学术界同仁商榷。 一 为更好地认识《五五宪草》及其与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关系,对《五五宪草》的制定过程作一历史的考察是十分必要的。 孙中山所规定的中国革命与建设的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1929年6月召开的国民党三届二中全会规定,训政的期限为6年,到1935年即可结束训政,届时要召开国民大会,颁布宪法,实施宪政。但在《训政时期约法》颁布5年后,所谓县自治迟迟不能进展, 国民政府体系中也一直没有人民代表机关的设置,就连《国民政府组织法》〔3〕明文规定的立法委员“半数由法定人民团体选举”产生一项, 也徒有空文。“九·一八”事变后,在民族危机日益加剧的情况下,全国所有爱国和进步的力量,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和一部分坚持孙中山学说、有正义感的国民党人士在内,掀起了轰轰烈烈的抗日民主运动,他们要求举国上下团结一致抗击日本帝国主义的入侵,同时强烈呼吁结束国民党的“训政”,主张立即召集国民大会,制定宪法。迫于形势,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正式决定1935年3月召开国民大会,议决宪法, 由立法院从速起草宪法草案。 1933年1月,由孙科兼任委员长的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成立。4月,订出起草原则,其中有关政制的核心内容中,很多是采用了孙中山五权宪法论中的主张。此后,宪草初稿起草人张知本、吴经熊各拟有初稿,立法院以吴氏初稿为底本,参照张稿,于同年11月16日通过了宪草初稿草案。其中将国民大会规定为“代表人民全体之最高权力机关”〔4 〕,闭会期间设国民委员会,代行其部分职权。设国民政府总揽国家治权,由总统及五院组成,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在地方政制中,规定省长由省参议会选举,并详细规定了县自治事项。应当说,这一草案对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还是有较多遵循的。1934年3月1日,立法院以初稿草案为基础,通过了宪草初稿。初稿增加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规定行政院院长在立法院提出不信任案或监察院提出弹劾案并经国民委员会议决接受时,应行去职。宪草初稿公布后,根据各方面意见,立法院又对初稿加以修正,取消了国民政府的设置,扩大了总统职权,规定总统兼为行政首领总揽行政权,行政院长、各部委长官及政务委员都由总统任免,对总统负责,省长也改由中央任命。同年10月16日,立法院正式通过了宪法草案。 1934年11月9日,立法院将宪法草案送交国民党中央审查。 至1935年10月,国民党中常会才将宪草审查完毕。在审查意见中强调“行政权行使之限制,不宜有刚性之规定”〔5〕。根据这些意见, 立法院对宪草进行了修正,删除了“军人非解职后不得当选总统或副总统”的条款,增加了总统不须经立法院同意即可直接任命司法院长、考试院长的规定。宪草修正后又被提交国民党“五大”审查。对于宪草,这次会议特别提出,“在总统职权章应规定总统总揽治权,使五种治权之行使,均得由总统统率而调节之”,“应规定总统有紧急命令权”〔6〕。 1935年12月国民党五届一中全会上,以叶楚伦为首的宪草审查会再一次对宪草进行了审查,然后提交国民党中常会通过,再经立法院最后修正通过,呈由国民政府公布。由于这部宪法草案是在1936年5月5日公布的,因此世称《五五宪草》。 从这一漫长的制宪过程可以看出,立法院一部分制宪人士也曾为制定一部遵循孙中山遗教的宪法作出过尝试与努力,这从先后出现的几部宪法草案稿本中可以得到证明。但宪法的内容最终是由国民党中央决定的,立法院禀承其旨意对宪草进行的几次重大修正,使其中的与孙中山遗教相符的内容大为减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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