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宪草》政体模式与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之异同论(3)
三 之所以出现上述“逆转”情势,不是偶然的。从对《五五宪草》制定过程的考察中,不难发现,南京国民政府不愿放弃国民党的党治,不愿放弃个人集权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国民党自训政体制建立以来,所谓县自治迟迟不能进展,政权体系中也一直没有人民代表机关的设置。在国难当头的情况下,仍抱紧训政体制不放。但在党内外压力下,无奈只得宣布起草宪法,准备实施宪政。在宪草制定过程中,从立法院起草、审查,到国民党中央审查,再到公布,历时3年半。这漫长的起草与审议,将岁月从1933年拖到1936年。而此时,日本已完成了包围北平的军事部署,变华北为第二个满洲国的计划正在推进。用如此之长的时间准备,似乎是对宪法的尊重,其实反映了国民党对结束训政忧心忡忡,其真正意图,正是尽可能地拖延训政寿命,维持其统治。早在四届三中全会上,国民党就不肯接受立即结束“训政”的要求,而是以训政工作未完成为由,决议要进行地方自治工作,以继续进行宪政开始之筹备,并把国民大会举行的日期拟订为1935年3月。在1934年12月召开的四届五中全会上,又决定把国民大会举 行的日期提请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在1935年11月召开的国民党“五大”上,规定国民大会日期在1936年内,并把这一阶段称为“宪政开始时期”,称为训政、宪政时期“交替之枢纽”。它还规定,宪政开始时期,以中央监政会议为代表人民行使政权之最高权力机关,这一机关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之中央委员全体组成,实际上仍为国民党的党治和训政。 一方面希图把权力控制在国民党手中,另一方面又尽力强化作为总统个人的权力,这是《五五宪草》制定过程中表现出的两个明显倾向。在宪草初稿中规定的是行政院负实际责任的制度,总统并无多大权力。应当说这样的规定与孙中山的设想是较为接近的。但在初稿修正案中,总统即兼行政首脑总揽行政权,行政院长、政务委员由总统任免,行政院长、政务委员、各部部长、委员会委员长对总统负责。正式颁布的《五五宪草》中,总统的权力更大。另外,在宪法草案送交国民党中央审查以前,还有“军人非解职不得当选为总统及副总统”的限制,但经国民党中央第一次修正后的宪法草案,则把这一条完全删去。以上这些,都为个人集权,尤其是蒋介石继续垄断大权创造了条件。 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中对政体构想的不完备也为《五五宪草》的背离提供了可能。五权宪法思想是孙中山对其最新式民主共和国构想的理论表述,是关于理想共和国的整体方案。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这一方案主要停留在思想的层次而未及付诸实践,因此缺乏实践的检验以及在实践检验基础上的调整与完善,这就使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还难以成为一套成熟的理论,其中甚至有自相矛盾的地方。如孙中山对国民大会只是作了大体的设计,而对其会次、会期、常设机构以及具体运作程序等尚缺乏具体论述。又如孙中山在《建国大纲》中规定中央政府官员由国民大会选举和罢免,而在《中国革命史》一文中却规定除总统、立法委员由人民选举产生外,其余三院院长都由总统提请立法院之同意任命,国民大会的职权仅为修改宪法及制裁公仆之失职。尽管孙中山的理论本身有不完善的地方,人民有权与五权分立无疑是孙中山始终坚持的原则,是贯穿于五权宪法思想中的灵魂。如果舍弃了这些基本原则,就是对孙中山思想的背离。而国民党当局往往只抓住孙中山言论中的只言片语,却不理会蕴含于其中的基本精神与基本原则,所以《五五宪草》中出现对孙中山思想的背离就不足为怪了。南京国民政府的根本错误在于既打着孙中山的旗号,却又不真正执行孙中山五权宪法论的精神,结果便造成了一个貌似神离的《五五宪草》。 注释: 〔1〕陈景良:《〈五五宪草〉与孙中山的宪法精神》。 《民国档案》1992年第3期。 〔2〕耿云志:《孙中山宪法思想刍议》。《历史研究》1993年第4期。 〔3〕此处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公布后,1931年12月26日由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通过的《修正中华民国政府组织法》。 〔4〕〔8〕〔10〕〔12〕缪全吉编著:《中国制宪史资料汇编》,台湾国史馆1991年版,第464、548、550、554页。 〔5〕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正中书局1937年版, 第326页。 〔6〕《革命文献》第76辑,台湾国史馆出版,第232页。 〔7〕详见拙文《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内涵辨析》, 《南开学报》1993年第2期;《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评价新论》, 《南开学报》1994年第4期。 〔9〕《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26页。 〔11〕〔13〕〔14〕《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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