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北朝后期(北魏太和以后)的钱币铸造和流通问题 (一)官方铸币 北魏太和以后官方三次铸币,《魏书·食货志》载:“(太和)十九年(495年),冶铸粗备,文曰‘太和五铢’。……世宗永平三年(510年)冬,又铸五铢钱。……(肃宗)永安二年(529年)秋,诏更改铸,文曰‘永安五铢’。”魏分东西后,东魏武定(543-550年)初曾改铸,仍称永安五铢;西魏大统六年(540年)和十二年(546年)两次铸五铢钱。北齐初年沿用永安五铢,“文宣受禅(天保四年即553年),除永安之钱,改铸常平五铢,重如其文”(注:《隋书》卷24《食货志》。)。北周铸行过三种钱,《隋书》卷24《食货志》载:“武帝保定元年(561年)七月,及更铸布泉之钱,以一当五,与五铢并行”。北周“建德三年(574年)六月,更铸五行大布钱,以一当十,大收商估之利,与布泉钱并行……至宣帝大象元年(579年)十一月,又铸永通万国钱。以一当十,与五行大布及五铢,凡三品并用”。由上可见,在不到百年的时间内,北朝官方铸币共9次,与同时期的南朝差不多。 北朝官方铸币基本上承袭汉魏五铢传统,并以此来规范天下钱制。从北魏太和五铢、永平五铢、永安五铢,东西魏五铢到北齐常平五铢,都是五铢钱。东魏时,五铢钱的标准是“计百钱重一斤四两二十铢”,天下钱“皆准此为数”。高澄还建议“京邑二市、天下州镇郡县之市,各置二称,悬于市门,私民所用之称,皆准市称以定轻重……若有辄以小薄杂钱入市,有人纠获,其钱悉入告者”(注:《魏书》卷110《食货志》。)。东魏在市场大门上悬秤以称钱重,惜未实行。北周铸行大钱,比五铢钱略重,名曰当五当十,实际上是一种减重求利的作法,大钱仍与五铢“三品并用”。这一点也与南朝类似,南朝历代官方铸币也是“钱重五铢,一依汉法”(注:《南齐书》卷37《刘悛传》。)。正如顾炎武所说,“自汉五铢以来,为历代通行之货”(注:《日知录》卷11《钱法之变》。),“南北朝皆铸五铢钱”(注:《日知录》卷11《五铢钱》。)。五铢钱自汉武帝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创制,迄唐高祖武德四年(621年)开元通宝发行,流通700多年,是汉唐时期最主要的币种,也是中国历史上流通时间最长、发行最成功的金属货币。南北朝时期虽系乱世,从货币发展史的角度看,币制沿革依然没有背离这一历史发展轨迹。 (二)民间私铸 北魏新铸太和五铢的同时,就允许民间私铸,“在所遣钱工备炉冶,民有欲铸,听就铸之,铜必精练,无所和杂”。熙平二年(517年)冬,尚书崔亮奏广开恒农郡铜青谷、苇池谷、鸾帐山,河内郡王屋山,南青州苑烛山,齐州商山等铜矿铸钱,私铸之风随之大盛,“自后所行之钱,民多私铸,稍就小薄,价用弥贱”(注:《魏书》卷110《食货志》。)。永安五铢铸行后,为抑制私铸,北魏政府将国库藏绢拿到市场销售以稳定币值,但收效甚微,所谓“利之所在,盗铸弥众,巧伪既多,轻重非一,四方州镇,用各不同”(注:《魏书》卷110《食货志》。)。东魏私铸轻滥尤多,王则“性贪婪,在(洛)州取受非法,旧京诸像,毁以铸钱,于时世号河阳钱,皆出其家”(注:《北齐书》卷20《王则传》。)。为了遏制这种局面,高欢曾派人收天下之铜及私铸之钱,下令全部改铸,史称“武定(543-550年)初,齐文襄王奏革其弊。于是诏遣使人诣诸州镇,收铜及钱,悉更改铸,其文仍旧。然奸侥之徒,越法趋利,未几之间,渐复细薄”(注:《魏书》卷110《食货志》。)。北齐私铸之风更甚,币种名目繁多,芜杂不堪,“迁邺已后,百姓私铸,体制渐别,遂各以为名。有雍州青赤,梁州生厚、紧钱、吉钱,河阳生涩、天柱、赤牵之称……未几之间,渐复细薄,奸伪竞起……至乾明、皇建之间,往往私铸。邺中用钱,有赤熟、青熟、细眉、赤生之异。河南所用,有青薄铅锡之别。青、齐、徐、兖、梁、豫州,辈类各殊。武平(570-576年)已后,私铸转甚,或以生铁和铜。至于齐亡,卒不能禁。”(注:《隋书》卷24《食货志》。)。北周时因“人多盗铸”,不得不禁行新铸的五行大布。总之,私铸滥恶,币种杂糅,是北朝铸币的一个显著特点,这也与南朝类似,如刘宋时“沈庆之启通私铸,由是钱货乱败,一千钱长不盈三寸,大小称此,谓之鹅眼钱。劣于此者,谓之綖环钱。入水不沉,随手破碎,市井不复料数,十万钱不盈一掬,斗米一万,商货不行”(注:《宋书》卷75《颜竣传》。),可见南朝私铸之烈不逊北朝。 私铸的根本原因是暴利驱使,当时“在市铜价,八十一文得铜一斤,私造薄钱,斤余二百”,一斤铜可铸成薄钱二百文,获利两倍以上,钱愈薄则利愈厚,这对盗铸者无疑是很大的诱惑,于是私铸之钱“徒有五铢之文,而无二铢之实,薄甚榆荚,上贯便破,置之水上,殆欲不沉”。针对这种情况,北魏高恭之建议“改铸大钱,文载年号,以记其始,则一斤所成止七十六文。铜价至贱五十有余,其中人功、食料、锡炭、铅沙,纵复私营,不能自润。直置无利,自应息心”(注:《魏书》卷77《高崇传附高恭之传》。),希望通过铸造大钱,一斤铜只许铸钱七十六文,而铜价至少为五十文,加上工料费用,使盗铸者无利可图。 私铸属于违法禁行为,北朝法律都严禁盗铸。北魏明帝时规定“其不行之钱,及盗铸,毁大为小、巧伪不如法者,据律罪之”。建义(528年)时,“重盗铸之禁,开纠赏之格”(注:《魏书》卷110《食货志》。)。裴叔义在洛阳时,“与兄叔仁铸钱。事发,合家逃逸,叔义见执”(注:《北史》卷24《崔呈传附崔儦传》。)。北周政府也下令“铸钱者绞,其从者远配为民”(注:《周书》卷6《武帝纪》下。)。但是,由于北朝政治黑暗,吏治腐败,法律禁令实际上只是一纸空文,政府甚至允许私铸,规定只要铜色精练,重够五铢,就可行用。如北魏时“听人与官并铸五铢钱”(注:《魏书》卷58《杨播传》。),西魏大统(535-551年)时,“凡有私铸,悉不禁断,但重五铢,然后听用”(注:《魏书》卷110《食货志》。),加剧了私铸的泛滥。毫无疑问,北朝私铸泛滥,恶钱充斥市面,严重干扰了钱币的正常流通和商业秩序。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私铸屡禁不止,官府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默许私铸,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市场对货币的客观需求增多,这表明北朝社会经济特别是商品货币经济处在恢复和发展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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