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钱是国家财政重要支出之物。北朝官吏禄秩主要是帛、绢、谷、粟、给恤、给力等实物和力役,但也部分给钱。北魏太和八年(484年)始班禄制,“户增调三匹、谷二斛九斗,以为官司之禄”(注:《魏书》卷7上《高祖纪》上。《册府元龟》卷505《邦计部·俸禄》:“户增调三匹谷二斗”。),到太和十九年后,“内外百官禄皆准绢给钱,绢匹为钱二百”(注:《魏书》卷110《食货志》。)。北齐天保元年,封东魏孝静帝为中山王,“奉绢三万匹,钱一千万,粟二万石”,实为赏赐性质(注:《魏书》卷12《孝静纪》。);天保七年定禄秩:“禄率一分以帛,一分以粟,一分以钱”(注:《隋书》卷27《百官志》中,《北齐书》同此。《北史》卷5《魏本纪》五:“奉绢一万疋,钱一万贯。粟二万石”。)。隋初,“以百僚供费不足,台省府寺咸置廨钱,收息取给”(注:《北史》卷75《苏孝慈传》。),即公廨钱。 赐钱是政府支出的另一大宗。史书中关于这方面的记载最多,兹不一一罗列。笔者粗略统计,《魏书》载赐钱26次,分别是:世祖时1次,高祖时10次,世宗时7次,肃宗时1次,孝庄时1次,数量以一二十万居多,最多者一次达百万:《北齐书》载赐钱8次,数额巨大,多至百万(二次),甚至千万;《周书》载赐钱13次,一般为三十万以下,按北周实行大钱,以一当十,十万实则百万。北朝赐钱次数之多、数量之大,也反映出钱币贮藏较多和使用的广泛性。 总之,北朝后期钱币使用范围日益扩大,除继续发挥交换媒介、价值尺度、贮藏手段等基本职能外,还广泛用于社会生活和国家财政的各个方面,如聚敛、赎金、借贷、馈赠、贪污、赋税、库藏、俸禄、资费、赏赐等多用钱币,可以说钱币使用关乎国计民生,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北方货币经济的复苏和发展状况。何兹全先生指出南朝钱币使用的范围和区域一天天扩大,谷帛使用范围和区域一天天缩小,这种趋势在北朝同样存在。当然,南北朝货币经济的发展水平还是有一定差距的,总体看来,北朝实物经济色彩浓于南朝,南朝货币经济较北朝发达一些。至于北朝存在的钱币短缺、私铸滥恶、流通混乱等现象,南朝同样存在(何先生认为南朝钱币的根本问题是钱币数量缺乏即筹码不足问题,其他问题居其次),这是战乱时期共性的问题,很难说南北朝有多大的差别。在分裂割据、战争频繁的历史背景下,这些问题也始终得不到妥善解决,制约了商品货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隋朝统一南北后,随着分裂割据局面的结束,中央集权加强,各地经济联系更加密切,货币流通逐步统一,商品经济也获得较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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