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戊戌维新时代关于“习性”改造的构想及其意义(5)
维新时期的启蒙者大多把时空与习性的改变放在一个“群治”进化的线索之内予以考量。旧有的一些文化和社会范畴如家庭、婚姻、教育乃至生活细节如宴饮、游戏等等,都已不是一个个人化的变革程序,而是被植入国家兴亡、种族盛衰的现代时空格局中予以关注。这样一来,旧有习性的改变就与群体竞争与演化的宏大目标联系了起来。1902年,作为戊戌习性改造的余波,梁启超发表了《新民议》,其中有一篇《禁早婚议》。此文值得注意的地方在于,梁启超提出了“中国婚姻之俗,宜改良者不一端,而最重要者厥为早婚”的主张,指出早婚之害的关键之处乃是因为其婚姻节奏不符合于由社会学公理所确认的近代历史发展的进化时间。关于把婚姻早晚与进化时间相联的看法,梁启超有一个十分明确的表述:“社会学公理,凡生物应于进化之度,而成熟之期,久暂各异。进化者之达于成熟,其所历岁月必多,以人与鸟兽较,其迟速彰然矣。虽同为人类,亦莫不然,劣者速熟,优者晚成,而优劣之数,常与婚媾之迟早成比例。”(注:梁启超:“新民议·禁早婚议”,《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57~364页。)以优胜劣败的理论为据,来规定评估婚姻嫁娶时间的优劣,进而在文明较量的意义上参验其观点,所谓“故欲观民族文野之程度,亦于其婚媾而已。” 在《禁早婚议》中,梁启超提出早婚有五大害:(一)害于养生也;(二)害于传种也;(三)害于养蒙也;(四)害于修学也;(五)害于国计也。其审视焦点即在于婚姻时间的早晚。因此,婚姻时间的控制变成了文明分野的重要标尺。同时梁氏又引述了统计学家的调查报告,从而得出结论说:“凡愈文明之国,其民之结婚也愈迟;愈野蛮之国,其民之结婚也愈早。”在结尾部分,梁启超更是把婚姻时间的重新定位视为一国国民立于此竞争世界,而且有优胜之资格的必要条件,而婚姻时间的改变又是改良群俗的实践方法之一。进而论之,群俗改进又是政治变革运动的呼应力量,“我国即使政治革新之目的既达,而此后所以谋进步者,固不可不殚精竭虑于此等问题。况夫群俗不进,则并政治上之目的,亦未见其能达也。”(注:梁启超:“新民议·禁早婚议”,《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57~364页。)在这种情况下,风俗的变迁与设计就自然变成了政治变革程序的组成部分了。 以上对维新时期有关习俗变迁的构想与设计进行了概要性评述。由于受“戊戌时期”这一时间规定的限制,以上评论尚主要只能集中于早期习性变革的论述与实践上。就实际历史进程而言,中国近代习性的变迁是一个十分复杂和长期的过程,戊戌变法时期的许多言论往往只是为这些变化提供了某种舆论视角和实施的可能性,却并不完全意味着在社会层面上真正进入了“体制化状态”。最突出的例子是,不缠足运动在纸面倡言与实际运作之间的差别性。不缠足运动虽然倡导得很早,一度有蔚为大观之势,然而,由于其基本上是一次男人的运动,没有在实践层面转化为女性自觉的行动。在戊戌期间,湖南出现了《湖南不缠足会嫁娶章程》这样的文献,《章程》第一章就指明立章程的原因是“不致以不缠足之故,为世俗所弃。”由此可以反证湖南推行不缠足运动之艰难。直至1912年民国政府仍不断申明禁止妇女缠足,并于同年三月发布《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文》,并通过国家权力的干预把禁令贯穿于基层社会。 另有一例是剪辫易服的过程,也颇堪玩味。如1903年《湖北学生界》即发表有“剪辫易服说”,申述剪辫有利于强兵强种之由。可是到了本世纪三十年代,蓄辫之风仍没有完全禁绝。据李景汉1930年对北京郊区所做的调查,京郊一个村子不仅缠足之陋俗尚未割除,已婚117名妇女中缠足者仍有31人,占27%,男子中带发辫者尚占十分之一,并仍以“没辫子不好看”和“带惯了”等理由拒绝剪辫(注:李景汉:《北平郊外乡村生活》,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第87~89页。)。 总体而言,维新时期对传统习性的改造是一种长程的变化景观。其习性改造的表象最初给人的感觉是与个人身体的解放密切相关,如大量充斥于报刊杂志之中有关劝禁缠足和后期关于剪辫易服的议论,都在不同程度上触及了对身体进行接触性改造的问题。但近代个人的身体往往受西方冲击后不同权力架构和理念的控制,不缠足运动和剪辫易服的终极目标均是社会进化框架的一种诠说,没有独立动作的意义。同样,习性改造导致的时空观变化,也是在改变民族素质的强势话语下进行演绎的,其结果是在标榜个人自由解放的同时,恰恰有可能压抑个性欲望的发抒与表达,这一问题的解决至五四时期才重新被昭示出来。因此,戊戌维新时代对习性的改造风潮只具备发端的涵义,或者说只是整个近代中国习俗变化链条中的一个环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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