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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春秋时代法律制度的演变(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韩连琪 参加讨论


    先谈晋文公的“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执秩之官,被庐之法的具体情形,在《春秋》三《传》中虽都未言其详,但在《国语》中却曾较详细的记载了晋文公称霸前在经济、政治上的措施。《晋语四》:
    “公属百官,赋职任功……举善援能,官方定物,正名育类,昭旧族,爱亲戚,明贤良,贵尊宠,赏功劳,事耈老,礼宾旅,友故旧。胥、籍、狐、箕、栾、郤、柏、先、羊舌、董、韩,实掌近官。诸姬之良,掌其中官。异姓之能,掌其远官。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
    这应当就是晋文公在城濮之役“一战而霸”前,《左传》僖公二十七年所说“晋侯始入而教其民,二年,欲用之。子犯曰:‘民未知义,未安其居,’于是乎出定襄王,入务利民,民怀生矣。将用之,子犯曰:‘民未知信,未宣其用。’于是乎伐原以示之信。民易资者,不求丰焉,明征其辞。公曰:‘可矣乎?’”以后所记的“子犯曰:‘民未知礼,未生其共(恭)’。于是乎大蒐以示之礼,作执秩以正其官”。因为这里所说的“公属百官,赋职任功”等,正是“作执秩以正其官”的具体内容。其中掌近官的旧族,和掌中官的“诸姬之良”,掌远官的“异姓之能”。虽已有同姓与异姓之异,但目的显即在于杜《注》解释《左传》“大蒐以示之礼,作执秩以正其官”所说的“明尊卑,顺少长”。而尊卑的标准,从“昭旧族,爱亲戚,明贤良,贵尊宠,赏功劳”看来,仍是从西周以来以亲亲、尊尊为主,以尊贤为辅的旧制,以维护巩固自西周以来在宗法分封制下的奴隶主贵族的等级隶属和榨取关系。盖晋自献公尽杀群公子,其后,随从文公流亡的如狐偃、魏犫、胥臣等,又都多是异姓,异姓世族逐渐抬头,但其时公室权力既未下移,同姓旧族的力量仍甚强大。如城濮战前“作三军,谋元帅”,郤縠以“说礼乐而敦诗书”为中军,郤溱佐之;以栾枝将下军,先轸佐之。而郤、栾、先氏都是姬姓旧族。这时狐毛、狐偃虽以功劳和文公之舅将上军和上军佐,但据《晋语四》谓狐偃之子狐射姑贾陀曰:“贾陀,公族也。”是狐氏原亦为姬氏,后迁于狄,始为狐氏。所以晋文公的蒐于被庐,“作执秩之官”,显然就是如杜《注》所说的“修唐叔之法”和“明尊卑,顺少长”,以维护西周以来在诸侯国内公、大夫、士、庶人、工商、皂隶、官宰的等级制度;而“被庐之法”,显然也就是用以维护这种以亲亲、尊尊为主的奴隶主贵族秩序的法律。从总的来说,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依然是巩固西周以来“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旧法度,所以它仍然是一种秘密法,并没有公布于众。这样它自然就不仅没被守旧派孔子所反对,而且受到了他的赞扬。
    但是郑子产的“铸《刑书》”,晋赵鞅、荀寅的“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就不相同了。因为这都是在春秋后期由于经济、政治的发展,为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在法律制度上的改革。只是由于郑、晋两国在春秋后期社会矛盾的复杂化,它们在法的内容和立法精神上,是有所偏重的。
    关于郑铸《刑书》,应该着重指出的,是它之所以受到叔向的反对,并不是作为一种孤立的单独的政策来反对,而是同子产的整理田制,改革军赋,制造刑法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作为一个整体来反对的,说明这些改革之间必然是有着密切关联的。《左传》昭公六年,叔向与子产书说:
    “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
    “作封洫”,杜《注》:“在襄公三十年”。就是指《左传》襄公三十年所说的:“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田有封洫”,是对原来井田间经界和沟洫的整理;“庐井有伍”,是对原来井田的土地和庐舍的整理。整理的原因,是为了适应当时生产力的发展,继续前二十年《左传》襄公十年所载“子驷为田洫”的未竟之业。当时子驷对郑国井田的土地和沟洫的整理,由于损害了当时部分贵族的利益,使“司氏、堵氏、侯氏、子师氏皆丧田焉。”结果“五族聚不逞之人,因公子之徒以作乱。”子驷被杀。后来子产等虽平祸乱,但因为“众怒难犯”,又不得不“焚毁载书以安众”,田制的改革没有成功。子产这次对井田的经界和沟洫制度的整理,应该就是同晋作爰田、鲁初税亩一样,在田制的改革上,是把作为农村公社的井田中原来的“换土易居”制度变为“自爰其处”,即农民所耕种的土地由定期分配到永久占有;在田税的改革上,就是化公田为私田,把“同养公田”的助法变为“履亩而税”的彻法。子产这次对田制和田税的改革,由于符合了当时社会生产力和形势的发展,无论对奴隶主贵族和农民都是有利的,因为对农民可以刺激他们的生产兴趣,贵族则可以得到更多的收益,所以在三年以后曾得到人民的颂扬;但是在改革之初,也曾遭到守旧派的反对,舆人诵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
    “立谤政”,杜《注》以为即“作丘赋,在四年。”就是《左传》昭公四年所说的“郑子产作丘赋”。子产的“作丘赋”是在继“作封洫”后,为适应当时形势的需要,对军赋的改革。在西周和春秋前期,军赋只是对兵役的征发,车马兵甲等军需的费用,与祭祀、庶事等费用同出于籍田中。子产这次对军赋的改革,当同于鲁国在成公元年《左传》所说的“作丘甲”,楚国在《左传》鲁襄公二十五年所载的“楚蔿掩为司马,子木使庀赋”的“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卒、甲楯之数”。像杜《注》解释鲁“作丘甲”所说的“此甸之所赋,今使丘出之”一样,是兵役的扩大;也像《谷梁传》解释“作丘甲”所说的“丘甲,国之事也,夫甲非人人所能为也,作丘甲,非正也”一样,是在扩大了车兵、徒卒等兵役的征收外,又开始了车马兵甲等军费的征收。子产的作丘赋,虽然在当时也曾受到人们的反对,《左传》昭公四年载:“国人谤之曰:‘其父死于路,己为趸尾,以令于国,国将若之何?’子宽以告。”但为了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家军事力量的增强,也同样为子产所拒绝。子产曰:“何害?苟利社稷,死生以之。且吾闻为善者不改其度,故能有济也。民不可逞,度不可改。诗曰:‘礼义不愆,何恤于人言?’吾不迁矣。”
    “制参辟”,即子产所制的《刑书》。叔向反对铸《刑书》,所以把它比作是“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的“三代末法”。而“铸刑书”就是把子产所制定的“参辟”即《刑书》铸之于刑鼎。叔向在反对子产铸刑书时之所以把子产所进行的“作封洫,立谤政”同“制参辟,铸刑书”等改革联系起来作为一个整体来反对,显然由于这四者是有着内在的联系的。“制参辟”,“铸刑鼎”就是为解决他在经济政治改革中所引起的新的矛盾和斗争。它说明子产所铸刑书的内容和立法精神,除刑法所具有的镇压人民的共同性质外,必然就是在为了维护和巩固子产在田制和赋税等所改革的制度。
    子产所铸《刑书》,其具体内容,已不能详。《左传》昭公二十年记子产临终前戒子大叔曾说过:
    “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翫之,则多死焉,故宽难。”
    看来,子产像以后的法家一样,是主张严刑峻法的。从子产作封洫时,舆人所诵的“孰杀子产,吾其与之”;“立谤政”时,子产答复子宽所说的“死生以之”,“度不可改”;“铸《刑书》”时,子产答覆叔向所说的“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等,完全可以看出子产所作的一切改革,在当时新旧势力斗争的剧烈及其所以在刑法上主张严刑峻法的原因。
    至于晋铸刑鼎,所著范宣子所作的《刑书》,由于《春秋》三《传》和《国语》等书根本就不载其事,其《刑书》的内容和立法精神,我们只能从孔子反对铸刑鼎的话和有关记载作一些推测。据《左传》成公十八年载晋悼公曾使“士渥浊为太傅,修范武子之法;右行辛为司空,使修士蔿之法。”是士蔿之法和范武子之法在春秋后期是还在发生着作用的。按范宣子即范武子之孙;范武子又为士蔿之孙。范宣子是很看重他的家世和范氏在晋称霸所起的作用的。《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载范宣子为政时,鲁国的叔孙穆叔到晋国,范宣子曾向穆叔问何谓“死而不朽”。他自己曾历数他的祖先,“自虞以上为陶唐氏,在夏为御龙氏,在商为豕韦氏,在周为唐杜氏”,一直到“晋主夏盟为范氏”,以为这样就可以谓之“死而不朽”。《国语》曾载“范宣子与龢大夫争田,久而无成,宣子欲攻之。”曾问于訾祏。訾祏对范宣子曾历数了士蔿之法和范武子法对晋国强盛和在晋国称霸的作用,以及范氏先后封于随、范的原因。《晋语八》:
    “范宣子问于訾祏。訾祏对曰:昔隰叔子违周难于晋国,生子舆(士蔿),为理,以正于朝,朝无奸官;为司空,以正于国,国无败绩。世及武子(士会),佐文、襄为诸侯,诸侯无二心;及为卿,以辅成、景,军无败政;及为成师,居太傅,端刑法,辑训典,国无奸民。后之人可则,是以受随、范”。
    范宣子即以此中止了与龢大夫的争田,“宣子悦,乃益龢田,与之和”。范宣子对于他祖先特别是士蔿、士会的爱重,这说明范宣子的《刑书》,至少有部分就是来源于士蔿之法和范武子之法的。当然范宣子的《刑书》,主要还是本自赵宣子所制定的所谓晋国的“常法”。孔子在反对晋“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时,就曾指出“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夷蒐之法,是指《左传》文公“六年春,晋蒐于夷”,后“改蒐于董”,“宣子于是乎始为国政”时,所制定的“使行诸晋国”的所谓“常法”。所以杜《注》说:“范宣子之所用刑,乃夷蒐之法也。”他解释孔子所说的“乱制”,为“夷蒐在文公六年,一蒐而三易主帅,贾季、箕郑之徒作乱,故曰‘乱制’。”“一蒐而三易主帅”,是指晋蒐于夷时,晋襄公本拟“将登箕郑父、先都,而使士縠、梁益耳将中军”,见《左传》文公八年;但后来却使“狐射姑将中军,赵盾佐之”,见《左传》文公六年。到“改蒐于董,易中军”时,以太傅阳处父“党于赵氏,且谓赵盾能”,于是又改为赵宣子将中军,“宣子于是乎始为国政。”贾季,即狐射姑。韦昭曰:“晋大夫狐偃之子射姑也。食采于贾,字贾名陀。”后来贾季和箕郑、先都、士縠、梁益耳的先后为乱,固然与夷之蒐三易主帅有关,但仅是这样解释“乱制”,是不确切的。孔子之所以说“晋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是“乱制”,应包含两层意思:第一,为范宣子《刑书》来源之一的士蔿之法和范武子之法先后在晋献公、景公时曾收到了“朝无奸官”,“国无败绩”和“军无败政”,“国无奸民”的功效,范武子之法,并曾被晋悼公称赞为“武子宣法,以定晋国,至于今是用”(《晋语七》)。为范宣子《刑书》所本的晋之“常法”的制定者赵宣子,曾被孔子称为“为法受恶”的“古之良大夫”(《左传》宣公二年)。韩厥答赵文子把赵宣子与赵衰并称为“成季之勋,宣孟(赵盾)之忠”(《左传》成公八年)。《晋语六》述智武子之言也说:“成子之文,宣子之忠,其可忘乎!夫成子导前志以佐先君,导法而卒以政,可不谓文乎?夫宣子之尽谏于襄、灵,以谏取恶,不惮死进,可不谓忠乎?”范宣子也曾被訾祏称为“今吾子嗣位,于朝无奸行,于国无邪民。”都是有大功于晋国的。但士蔿、范武子、赵宣子、范宣子却不仅都是以异姓世卿专国政,而士蔿是劝晋献公“尽杀群公子”(《左传》庄公二十五年),以致“自是晋无公族”的;赵宣子为政时,“乃宦卿之适子而为之田,以为公族”(《左传》宣公二年),是使异姓大夫开始代为公族,开晋室卑弱,政在家门的人;范宣子为政时,更灭掉了当时晋室最强大的公族栾氏。此后晋的政权即完全落于范氏、中行氏、智氏、韩、赵、魏六卿手中。这六卿之中,魏氏之先,虽为毕公高之后,但早已绝封,为庶人,其后裔毕万始事晋献公,得封于魏;韩氏之先,亦与周同姓,其后裔韩万事晋,始得封于韩原,曰韩武子。《晋语》载韩宣子谢叔向曰:“起也将亡,赖子存之。非起也敢专承之,其自桓叔以下,嘉吾子之赐。”《左传》宣公十二年孔《疏》引《世本》云:“桓叔生子万。”则韩氏当系曲沃桓叔之后,为晋之支庶。其余范氏虽出于唐杜氏,祁姓;中行氏即荀氏,智氏为中行氏的别支,可能都是姬姓而仕于晋的。赵氏则为嬴姓,与秦同祖。六卿已全非晋室的公族。到晋铸刑鼎的前一年,魏献子为政时,六卿又分割了晋室仅余的公族祁氏和羊舌氏的封邑,《左传》昭公二十八年:“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进一步削弱了晋公室的力量,扩大了晋国的县制。《史记·晋世家》谓“晋之宗家祁傒孙,叔向子,相恶于朝,六卿欲弱公室,乃遂以法尽灭其族,而分其邑为十县,各令其子为大夫。晋室益弱,六卿皆大。”晋已完全成为“政令在家”的局面。我们知道,法律就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样晋赵鞅、荀寅的“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就必然要为这种新形势服务,破坏着原来自西周以来宗法分封制下的世族世官制和奴隶主贵族“贵贱不愆”的旧的等级制度,并用以维护新的等级制度。从范宣子《刑书》所本的赵宣子蒐于夷所制定的晋之“常法”中的“正法罪,辟刑狱”,“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等来看,已不见有自西周以来以“亲亲”为主,维护在宗法分封制下旧的奴隶主贵族等级秩序的痕迹。其中如“续常职”,孔《疏》云:“职有废阙,任贤使能,令续故常也”。“出滞淹”,孔《疏》云:“贤能之人沉滞田里,拔出而官爵之也”。都可以看出它已是在新的形势下,成为以尚贤为主,维护巩固新的等级制度和等级秩序的工具。这在站在旧的奴隶主贵族立场的孔子看来,自然是“失其度”,也就是“乱制”了。第二,这是同郑铸《刑书》相同的。即在郑铸《刑书》、晋铸刑鼎以前,统治阶级所制定的一切刑法,都是为了便于对作为农村公社成员的庶人和奴隶的威慑和统治,自由擅断罪行,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孔颖达《疏》中语)。法律条文并没有公布出去,还只是一种不成文法。郑子产的铸《刑书》,晋赵鞅、荀寅的铸刑鼎,便是把新制定的法律条文公布,使法律成文化。这样奴隶主贵族便不易擅作威福。所以叔向的反对是“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孔子的反对是“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族之所以尊,在于擅断罪刑,维持礼治,“弃礼而征于书”,即失其所以尊贵了。而且公布的《刑书》,已不仅适用于庶人和奴隶,也可适用于奴隶主贵族。这样就破坏了从西周以来“礼不下府人,刑不上上大夫”,维护宗法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秩序的制度。这在奴隶主贵族看来,自然是“乱制”,是“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了。但是由于在春秋后期,作为农村公社的井田制下的土地已由定期分配到永久占有,井田制已逐渐走向崩溃的道路,旧的奴隶主贵族和建立在分封制基础上的世族世官制已逐渐没落,新兴的士阶层已逐渐抬头,旧的刑法已不符合当时经济、政治发展形势的要求,新的法律制度就必然要产生。所以不仅子产不能听从叔向的劝告,在他回覆叔向的信中说,“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表明新法对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后,仍将新法毅然执行下去;即连叔向所在的晋国,也不得不继郑国之后,“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打破以前“贵贱不愆”的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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