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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春秋时代法律制度的演变(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韩连琪 参加讨论


    郑国在子产铸《刑书》后,邓析又曾作《竹刑》。《左传》定公九年:“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据杜《注》邓析为郑之大夫,他之所以为驷歂所杀,是为了“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邓析之被杀,主要当是由于私造刑法,因为刑法是只能由国家来制定的。至于所说“改郑所铸旧制”,则应是在子产所铸《刑书》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使之符合当时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如《左传》昭公二十竿载子产死后,“大叔为政,不忍猛而宽,郑国多盗,取人于萑苻之泽。大叔悔之,曰:‘吾早从夫子,不及此。’兴徒兵以攻萑苻之盗,尽杀之,盗少止”。邓析所制的《竹刑》,可能就增多了治盗贼的法律条文。它同子产所铸刑书虽有所损益,有所区别,有详略的不同,但不是原则性的差异。所以驷歂杀邓析后,对于邓析所作的《竹刑》,不仅没有毁掉,而且仍为郑国所采用。《左传》的作者对邓析之死是表示惋惜的,对驷歂之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是有所非议的。他假“君子”之口,以为既“用其道”,就应该“不弃其人”,并引证“诗云:‘敝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把邓析媲美于召公,以为“思其人,犹爱其树,况用其道,而不恤人乎?”指责驷歂,“无以劝能矣”!这反映了邓析在子产铸《刑书》的基础上,所改定的《竹刑》,随着春秋后期社会的发展,世族制的日趋没落,新的阶级矛盾的发展,是更符合当时社会的需要的。这就使郑的当国驷歂虽然因私造刑法杀掉了邓析,但为了解决在新的形势下所遇到的问题,为解决在新的形势下所引起的新的阶级矛盾和斗争,以维护新的统治秩序,就不得不像子产铸《刑书》是为了“救世”一样,而仍用其《竹刑》。
    较《左传》晚出的书,如《荀子》、《列子》、《吕氏春秋》等书对于邓析被杀的记载,与《左传》都不相同。对邓析所作的《竹刑》的评价和所取的态度,与《左传》所载也互有同异。《荀子·宥坐》篇、《列子·力命》篇、《吕氏春秋·离谓》篇都说邓析为子产所杀。这显然与事实是不相符的。据《左传》“郑驷歂嗣大叔为政”,在鲁定公八年,杀郊析在定公九年,而子产则死在鲁昭公二十年,其时下距邓析之死,已二十年。说邓析为子产所杀,显然是错误的,不足凭信。又《列子》、《吕氏春秋》虽同样都说是邓析为子产所杀,但对邓析及其所作《竹刑》的评价和邓析死后郑国是否尚用其《竹刑》的记载,却又完全不同。《列子》是说子产仍用《竹刑》的。《力命》篇:
    “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当子产执政,作《竹刑》。郑国用之,数难子产之治。子产屈之,子产执而戮之,俄而杀之。然则子产非能用《竹刑》,不得不用;邓析非能屈子产(按文义当作“子产非能屈邓析”),不得不屈;子产非能诛邓析,不得不诛也。”
    这里虽然把驷歂杀邓析误为子产所杀,但对邓析所作的《竹刑》,却不仅说是“不得不用”,而且在《力命》篇与此章义例相同的上章甚至把齐桓公的任用管仲,与子产“不得不用”邓析的《竹刑》同样说是“小白非能用雠,不得不用”。对邓析的《竹刑》作了肯定。这同《左传》所说“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是相同的。
    《吕氏春秋》关于邓析的记载,则与《左传》、《列子》全不相同。《离谓》篇:
    “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以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襦裤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大乱,民口哗变。子产患之,于是杀邓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
    这里对邓析作了全盘的否定,甚至连《竹刑》也不屑提到。其实这只是站在邓析及其《竹刑》相反的立场,把叔向反对子产铸刑鼎将会出现的流弊,所谓“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等,转移到了邓析的《竹刑》,又因邓析同时是名家,利用《荀子·非十二子》篇中的“不法先王,不是礼仪,而好治怪说,玩琦辞,甚察而不惠,辩而无用,不可以为纲纪。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惠施、邓析也。”竟不顾时间的乖迕,把邓析歪曲成了一个“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同子产完全对立的诡辩家,以反对邓析、惠施派的刑名之学及邓析所作的《竹刑》。这就不仅关系对邓析及其《竹刑》的评价,也牵涉到对子产及其所铸《刑书》的评价,是必须辨别清楚的。我们认为《左传》所说“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是正确的。《列子》虽系伪书,所说邓析为子产所杀也是错误的。但它说邓析被杀后,仍“不得不用”其《竹刑》,应该是有所依据的。至于驷歂杀邓析而又不得不用其刑法的原因,《列子》是用力与命来解释的,这当然唯心的,也是不正确的。驷歂杀邓析而仍用其《竹刑》,其原因只能是由于春秋后期政治、经济的发展,像子产所铸《刑书》那样简单的法律条文,其中有些内容也必然不能满足当时发展的需要,有了重新修定的必要。邓析的《竹刑》正是适应了这种形势发展的要求,在子产所铸《刑书》的基础上而有所发展变化的。它之所以被郑国采用,就有力地说明它较之子产所铸刑书,是更符合了当时统治阶级的需要的。
    邓析《竹刑》的具体内容,已不可知。今本《邓析子》中记载有许多关于法的理论,如《无厚》篇:“势者,君之舆;威者,君之策”;“循名贵实,察法立威”;“上循名以督实,下奉教而不违”(原作达,从俞樾说校改);《传辞》篇:“循名责实,实之极也;按实定名,名之极也”;“夫治莫大于私不行,功莫大于使民不争。今也立法而行私,与法争,其乱也甚于无法”。这些都是同于以后重法、术、势的法家思想的。又如《无厚》篇说:“天于人无厚也,君于民无厚也,父于子无厚也,兄于弟无厚也。”有厚、无厚是名家讨论的主题,但这也显示了以后法家所主张的无上下贵贱皆从法的精神。《四库全书总目子部法家类邓析子提要》说:“其大旨主于势统于尊,事覈于实,于法家为近”。
    《邓析子》是伪书,不能信为实录。但邓析既然是从之“学讼者不可胜数”,如果今本《邓析子》还不尽为伪作,其中部分如《无厚》、《辞过》等篇是出于他的弟子或后学所记,能反映邓析思想的话,邓析是真可以成为刑名之学的先驱了。
    马克思说:“旧法律是从这些旧社会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它们也必然同旧社会关系一起消亡。它不可避免地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卷六页二九二)。春秋后期,随着在经济上作为农村公社井田土地的由定期分配到永久占有,由“同养公田”的助法变为“履亩而税”的彻法;政治上在宗法分封制下世族世官制度的逐渐破坏,郡县制的陆续形成,士阶层的开始兴起,当时的执政者为了维护新的等级制度和等级秩序,原来“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和“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旧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方法,已不能适应当时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礼乐要下降到民间,刑法也要上及于大夫。郑铸《刑书》、晋铸刑鼎、邓析制《竹刑》,正是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而产生的成文法。这些新刑法的矛头虽然仍是主要指向广大的劳动人民,但对旧的奴隶主贵族及其建立的旧的等级制度,是起着破坏的作用,而对新的等级制度和统治秩序,则是起了维护的作用的。关于这次刑法的改革,由不成文法变为成文法,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上是有重大意义的,它对战国以后“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史记·太史公自序》)的精神和法律制度的发展,更有着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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