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九三○--六○年代期间,经常有人讨论如何解释宋代人口数字的问题,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虽然宋代史料数量很多,但说明人口数字的专门名称的材料现存很少。由于材料分散不全,如果不能正确了解登记制度的制度背景,也难对它们作出确切解释。何炳棣的有关金代人口研究的著作作过很好的阐述。宋代官方的户口登记制虽很重要,但尚未被充分探讨过。本文试图就宋代户口簿籍的种类、作用、内容和编制作一简单叙述,以便能对现存宋代数字作出更可靠的解释。按宋代官方的户口记录称为版籍、版簿、户口版籍,或者简称户版。加藤繁笼统地称之为户籍,似不够确切。户口版籍和版籍在当时的史料常可通用,所记录的内容(如税帐和丁帐)与户籍不同。 地方的行政单位(如州和县)有编制某种版籍的任务。它们包括户籍、税帐、丁帐和保甲簿。在南宋,地方政府普遍编制鱼鳞图(又称拈基簿)。现分别讨论如下。 户籍户籍既记录各户的财产,又作出估价以及财产总值的等级。登记对象似乎只限于主户。由于户籍主要注意作为征税基础的财产所有权,而客户按规定没有纳税的财产,故不在户籍记录范围之内。户籍又称五等丁产簿和物力簿。这些名称都说明与主户而不是与客户有关。此外,一○一一年法令规定,不准州县把客户算入其户籍的户数中。有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即每户各成员的姓名、年龄和性别等情况是否都详细列入户籍中。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二卷,东京一九五三年)利用斯坦因在甘肃沙州(敦煌)出土的九八五年户籍残卷作为证据,认为这些情况都登记,女性的登记支持了他的主张。何炳棣谨慎一些,虽然怀疑甚至否认这一残卷可作为典型,但并未对它被用作证据之事提出疑问。现在至少可以提出两点来说明残卷与这里争论的问题无关。首先,只要细读此卷全部内容就可看出,它是受田籍的一部分。这种文书在唐代行均田制时使用,目的在记录分配给各户的土地,故与宋的户籍不同。此外,在同一地点发现但日期为九九五年的另一份同类文书中,只提到了户主姓名,这似乎说明,这里的受田籍登记各户所有成员的做法在相距十年后被取消了。其次,自中唐以来沙州实际属回纥统治,直到北宋才被夏所统治。似乎从八五一年至十世纪中期在该州已存在一个独立的中国藩镇国家,它与唐宋维持了朝贡关系,但有关这个国家的版图及事务的材料在宋代史料中很少见。但是有证据表明,沙州从未归宋管辖过,因此就使加藤繁的论点不能适用于户籍的问题了。 由于尚无户籍实物,所以内容只能推测而定。当然,户主姓名是要登记的。如一户无需纳税的男人,就登记女户主。很可能一户的其他男成员的姓名连同其年龄也记载在册,因为平民不论其户(主户)的等级如何,如果该户只有一名应纳税的男人或一名女户主,平民就可免服劳役。应纳税的男人年龄规定为二十--六十岁。如果其他男成员及其年龄未予登记,就不可能进行分配劳役的工作和防止逃役。但另一方面,由于没有理由在户籍上登记女人,可能她们就未被记入。这种记录每三年编制一次,由该村的书吏(耆长和里正,或保长和坊正)进行,包括估计财产分等在内。对所有的变化都加以注明,并与旧记录对照。县衙汇集所有材料后,就由主簿编造。完成后,一份送州,由参军存档。值得注意的是,户籍的全部内容只由州县保存。再向上抄报保存则因数量太大,内容常有变动,花费又太大,就不现实了。每当州县遭受蹂躏,档案被破坏,其记录就不能从上级政府中取得而只能重新编制,这个事实可以进一步说明上述的情况。 可是两种简要形式的户籍必须每年上报中央的户部,此即升降帐和桑功帐。升降帐列有理论上归州管辖的主户数,从而决定该州作为地方行政机构的等级。桑功帐则提供主户最新的收租数。鉴于在三年期内财产所有权会发生变化和有新主户登记,州的主户数并不固定。这些变动确实成了升降帐和桑功帐中的内容,因而它们必须每年而不是每三年上报。公元九六三年一个有密切关系的法令内容规定:“始令诸州岁所奏户帐,其丁口男夫二十为丁,六十为老,女口不须通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可知户帐必须每年上报中央,这户帐显然是指升降帐和桑功帐而不是指户籍,因为户籍每三年编一次。加藤繁主张这一法令中提到的户帐从各方面说与丁帐完全一样,并说这一法令旨在作为新王朝建立后的一项临时措施,这个论点似乎难以说服人。 税帐因《庆元条法事类》中仍存有少数格式,税帐的内容要清楚得多。曾我部静雄(《宋代户口统计的新研究》载《东亚经济研究》,一九四一年八月号)曾引证其中两种,以证明宋代的人口只包括男性。实际上至少有两种税帐。一称管额帐或称空行簿,一称纳毕帐。每一种又细分为夏秋两种帐。夏季管额帐在每年征税前的正月初一编制,四十五天内编齐。秋季管额帐同样在四月初一编制。纳毕帐一年编两次,在夏、秋征税以后。州的管额帐内容包括以下项目,按各所属县分列;1、每个主户和客户的丁数,未计入丁数的男人数;2、所辖区的户数和丁数(过去的、现在的和理论上的);3、新户数和新近登记的丁数;4、因种种原因免予征税的户数和丁数;5、离开其资产的户数和丁数;6、征税的资产总数和用实物及现钱征收的税额总数;7、免予征税的资产总数和免税总额;8、其他杂项税额。州的纳毕帐内容相同:1、管额帐编成后登记的和免征的税赋份额;2、最后以现钱和实物或其他种种形式征收的税收。由于州的税帐的所有项目分列于县的名下,很可能州的税帐就是各县税帐的汇总数,内容无其他出入。 路政府据各州的税帐总结后送报户部。路的管额帐的内容(按州分列)如下:1、以现钱和实物征收的总税额;2、主户数和主丁总数、客户数及其丁数。在呈送的纳毕帐中,只列出征收的和免征的税赋的最后数字。大部分地方的详细情况在税帐送交中央政府时都被省略了。收集税帐材料的步骤在《作邑自箴》(写于一一一七年)中有详细说明。每当征税开始前,村行政户长必须准备好应缴税额的详细报告,上列所辖户口数字。征税完毕后必须编制税收的结算报告。这两者都要送县,县的相应的税帐即根据它们编成。没有提到这些簿册中包括的户口属于哪一种户。但根据上面讨论的县的税帐来判断,可能包括主户和客户两者。同时还列有每户的丁数。这种材料由户长全年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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