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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户口登记制分析(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动态》 苏基朗 参加讨论

丁帐宋代征收土地税和征用劳役都是根据拥有的财产进行的。无资产者就没有这两项义务。可是还有一种税适用于二十--六十岁的所有男丁而不管他们的户的地位如何。这就是丁税。丁帐就是为这种广泛征收的税收而设立的。北宋时期编制丁帐的间隔期有多长,还不能确定。现存的一○三四年有关条例摘要(见《宋会要·食货》卷十一)载明,编制丁帐和户籍的材料由访问乡村各户的耆长收集。丁帐的登记可能与户籍同时在每三年进行一次。加藤繁断言每年要编制记录,但没有提出证据。他的确引用了一一六○年的法令,即“诏诸州县岁终攒造丁帐,三年推排物力。”(同上)这证实在南宋有这一政策而不是在北宋。但一一六一和一一六六年两份有关征收两浙路丁税的奏疏提到,地方的丁税多年未恢复,不能认真征收。因此即使在南宋,这一政策也未有效地实施。
    在州县级的丁帐中,每户的名下一定包括丁数及其姓名和年龄,其他男性成员的姓名和年龄。至于户的财产,很可能被省略了,因为不必重复这种已包括在户籍之中的材料。再者,丁帐是否包括户的女性成员的材料,也是个疑问。加藤繁的结论是肯定的,但论据不足。首先,如上述他把公元九六三年法令中的户帐和丁帐等同起来,是没有根据的。其次,他根据公元一一七一年的一分奏议推论说,一项被人忽略的、计算包括女性在内的全部人口的政策,在这分奏议被采纳后又重新实行了。事实上,该奏议所提措施是旨在应付该地区灾荒的紧急情况,不能当作人口计算的总政策或户籍登记的制度化的规定。相反,循名责实,丁帐也不可能把女性登记在内。其程序,据一一三六年的一份奏议提出:“欲望稽考州县丁帐,以时书落。岁终县以丁之数上州,州上之漕,漕上之户部,户部合天下之数上之朝廷。”(同上)由于计算丁数只在每年年末进行,取得这一批丁的数字的程序一定不同于税帐取得丁数的程序。当这两套数字最后由户部汇总时,两者很可能有出入。
    保甲簿此王安石变法后实行。丁帐之设立是使用官方记录和登记制度以提供有关的材料,来从地方各户公平地提征保丁。但其征税的职能限制了它的精确性,因为平民不喜欢丁帐,对它进行抵制。可是保甲簿似乎对平民更有好处,因为地方治安和救灾工作都要根据保甲簿进行。保甲簿的职能是从各户收集丁的材料,所以它一旦被使用,很可能比丁帐更能起作用。经过一段试行,当局宣布保甲簿每三年编一次。有证据证明,保甲簿存于州、县和乡的档案内,但是否也存于路和中央政府则不得而知。收集材料的任务在开初似落在保甲长身上,但后来户也需申报自己的状况,为编制保甲簿提供准确的材料。
    保甲簿载有每户男性成员的详细情况(包括姓名和年龄)。但没有证据肯定是否同样地或较简单地记载了女性成员的情况。根据这种记录的职能之一来判断,很可能偶尔也收集女性材料。如朱熹有关江南路南康军州救荒的奏疏说,该州有29,578户,成人为127,607口,儿童为90,276人。这里人与户为7.36:1,较现存宋代官方报表中全国的平均比值2 :1要高得多。由于数字表示的是实际登记接受救济食品的人数,所以它应把男女都包括在内。如与崇宁时期该州1.59:1的比值相比,则7.36:1元比值肯定表示把女性也包括在内。可以合理地假定,只是在救济饥荒期间当局才破例把女人的材料列入保甲簿,换句话说,救荒的人数与平常官方报表数字的性质不同,因而不会一样。
    当使用保甲簿有成效后,它代替丁帐职能而成了计算财产税、丁税和劳役的最可靠的记录。丁帐和保甲簿都存于州档案中,这两类数字的出入在宋朝后半期可能有所缩小。
    拈基薄它始于朝廷在一一四二年采纳重新调查财产的政策之时,此后就成了国家登记财产的基本记录。首先,主户有自己的拈基簿,它必须由县核实。它载有主户拥有土地的地图,以及土地面积、界限、地形和收获,有时还有租佃客户户主的姓名。乡公务员必须据户拈基簿的材料(由土地主签押)绘制乡拈基簿。然后,县官把所辖乡拈基簿的地图进行汇编,是为县拈基簿,它一式三份,分别由县、州和路保存。拈基簿每三年编一次,其职能基本上与户籍相似,但行政效率更高。两者同时存在,但拈基簿逐渐代替了户籍的职能,就象保甲簿取代丁帐职能那样。拈基簿中没有户的成员的材料。它的记录仅限于主户。尽管这项记录制度对征税很重要,但与当时的户口数字无甚关系。
    版籍和人口数字很显然,宋代中央政府所用的人口数字,不论是丁、口或丁口,都只表示某一时期应纳税男人的数字。在宋代,很可能在会要和全国性的地舆志中所引起的人口数字都来源于户部的记录。如果如此,这些数字指的当然只是丁的数字。在过去有关论述户数和口数的文献已经引用和讨论了若干年来全国每年的户口数字,它们大部分记在《宋会要》、《文献通考》、《续资治通鉴长编》、《建炎以来朝野杂纪》和《宋史》中的地理篇,其中《宋会要》最接近原始材料。可以这样说,一切现有的宋代全国人口数字,不论出自何典,都是户部的数字,它们无疑指的只是应纳税的男人。
    但是有一个令人迷惑的例外。这是一分备对形式的文书,它是检正中书户房公事毕仲衍为朝廷所草,原件三十卷,完成后流传甚广,所得评价亦高。全文已散失,只有某些部分(包括人口方面)还保存在《文献通考》中。它提供了全国的户、口和丁的总数,并有按主客户分列的小计。还有路的主、客户数字,以及它们的口、丁数字。首先,这些数字确指何年。其次,口的含义何在。它是否指全部人口?还是除丁以外的全部人口?还是指全部男性?还是指无纳税义务的男性?下面所列是根据《宋会要·食货》(卷11)的原始材料以及备对数字编成的神宗时期的户数和丁数。一○六九年为14,414,043户,23,068,230丁,比例1,6;一○七二年为15,091,560户,21,867,852丁,比例1.44;一○七五年为15,684,524户,23,807,165丁,比例1.51;一○七七年为14,245,270户,30,807,211丁,比例2.16;一○七八年为16,402,631户,24,326,123丁,比例1,48;一○八○年为16,730,504户,23,830,781丁,比例1.42。但备对(?)数字是14,852,684户,33,303,899口(或17,846,873丁),比例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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