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城邦制差异比较(2)
二、城邦民主政治经济的差异 民主政治一向被看作是城邦制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事实上不应拘于此。中西城邦制在民主政治方面就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选举、分权、轮治和公民参政等几个方面的方式和程度不一样。 首先,从选举方面看。 中国城邦政治方要体现为王权家族世袭政治的特点。因为其进入文明门槛之际就不是通过选举,而是所谓“禅让”,这禅让又并不是后世人们所描叙的那么美好和谦和,实是无情的政治角力。此后,城邦的发展就在民主的残基上向着集权方向运作。到周天子则是“受命于天”了。各诸侯城邦的王位也是长子继承制。春秋战国时虽有“称人以立”,但终非常例。就是其“立”,也非选举,仅是国人在非常时刻的一种二取其一的选择罢了。至于公卿执政,亦不是城邦公民选举产生。开初更多是带有僣主性质。所谓公卿执政就是邦君或国君无权之日,权在公卿之手。它始于周召二公共和行政。平王东迁后都是公卿为政时期⑥。当然,后来的公卿执政更多是由国君授权的。这都缺少公民选举的环节。公卿执政体现的是一种集权形式,其发展就是郡县制的出现,这在楚邦、晋邦首开先河⑦,而后在各城邦国完善发展。在这体系中,各级官吏乃至公卿大夫都是国家指派官员了。由于原始的民主选举制度被消除,所以,民主的监察机制也十分瘘缩。在中国城邦时期虽有诽谤之木,但那更多反映的是统治者的“大度”与纲谏精神,而不是一种法律制约。 在西欧城邦,除某些僣主时期外,选举制始终贯穿于城邦政治生活中。从最高权力机构到各个部门,官吏及首脑都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如雅典的“五百人会议”,绝大部分官员甚至是从年满三十岁的公民中抽签产生的。其城邦三元首,开初有两个是选举的,到公元前683年,国王也成了民选的。在古罗马城邦,两个执政官也都是由森都利亚选举的。况且西欧城邦官吏一般都不支薪奉。配合选举的民主,在雅典还有一套完整的监察体制,如陶片放逐法,就有效地限制了个人权力的膨胀对民主政治带来的威胁。 其次,从分权与轮治方面看。 中国城邦虽然在政权结构上存在着国君、诸大夫(贵族会议)、国人(民众大会)等形式,但它的民主机制要薄弱得多。各组织机构中的领导即不是选举的,故也就不存在强烈的分权意识。从《春秋》三传中几十条有关“诸大夫”的记载看,贵族会议在各邦政治生活中占重要地位。当然,有关“国人”的记载也不少,说明中国城邦是贵族政治色彩浓厚的民主政治。在这里只存在君、王、卿之间的牵制,而不存在对他们单个职务的再分权。有时君、王还是合二为一的,并具有天生和世袭的特点。所以,轮治制度在中国不通行。公卿执政,就是独裁,更没有分权和轮治制约了。不过,当时君王、贵族和国人之间并无臣属关系,也就是说政治上还是平等的。所以有“庶人非臣也”⑧的说法。这多少还保留了些民主的东西。 在西欧城邦,其政治要体现民主,不仅官员首脑是选举产生,而且没有一个机构是无所不能、包罗万象的,它受到分权制原则的制约。在雅典实行的是“三头政治”,即有一个国王,同时存在一个管军权,一个管民权的元首。后来又新设了六个“神法官”,最高权力机构实际上是个九人委员会了。此外还有个元老院。废元老院后,又建立了一个庞大的陪审团。在罗马城邦,初时最高执政也是三人。军事、执政、司法实行分立。后来又设保民官,同时还有元老院集体在起领导作用。在斯巴达,是三十人的元老院立法,其中二人为国王执政,而拥有最大权力的则是五位监察官。西欧城邦不仅采取分权原则来防止独裁,而且实行轮治制来贯彻民主原则。在雅典,随着城邦民主制发展,国王由终身制改为十年一任,进而到一年一任。其以民大会的执行机构“五百人会议”(充当政府职能)的官员都限任职一年,不得连任。罗马执政官也是一年一任。其他各城邦也大多实行任期较短的轮治制。 最后,从公民参政方面看。 中国古代城邦也有民众会议,这就是“朝国人而问焉”或“致众而问焉”或“盟国人”、“谋于其众”等。其讨论的主要内容,《周礼》中记载有三类:“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如卫侯叛晋,就是由国人最后作出决定的。而且在春秋战国时,君可以立,可以废,可以杀,并可以执。如《春秋》有“卫人立晋”,《左传》有“晋人执虞公”“宋人轼其君忤臼”等记载。这些都显示了公民参政的内容。但我们也要看到,这种“问国人”及国人参政,与西欧城邦的公民大会和公民参政还是很有差距的。这种由国王或公卿召集的国人会议,并不是恒定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不是定期召开并对一切国家大事作出决议的会议,它只是国王或公卿体察民意的一种方式。是原始民主制公民大会的残迹。就是说,作为制度它已不存在,仅是作为“民本”思想下的一种“民主”表现而已。民本,就是以民为本,为民作主,具有居高临下的意思。这就是孟子所倡导的“民贵君轻”思想。他是从国家安危、治乱和长治久安来考虑的,不是从人本身价值出发的,而是从“得乎于民而为天子”的统治阶级价值取向出发的。要统治者重视国人百姓,获得民心才能君临天下。因此,只有在国家危难、去留的紧急关头,统治者才会想到国人,召开民众大会,根据民心去保住自己的统治。也只有在这个时候,国人会议才起有作用。这不能不说只是民主制的一点点痕迹。与之相适应,中国城邦公民的社会地位也是江河日下。要说原先还有“庶人非臣也”之说,后来则以“刑不上大夫”法律的形式将国人社会地位降低了,直至最后,公民为臣就与君王间形成一种变相的好关系--君臣关系。也就出现了秦穆公死时有三良臣殉葬的事。 西欧城邦则不一样,如雅典进入城邦后,“贵族的特权部分的以财富特权的形式恢复起来,但人民却保留有决定权力。”⑨而且随着城邦制发展,公民参政权力更大。亚里斯多德就说定:“凡享有政治权力的公民的多数决议,无论在寡头,贵族或平民政体中,总是最后的裁断具有最高的权威”⑩。如斯巴达公民大会由全体成年男性公民参加,一切决议都经他们通过才能生效。雅典则早在公元前714年就明文规定:“凡雅典公民都有被选为执政官之权”。而且在西欧城邦,公民参政并不因他的出身受影响,“让一个人负担公职优先于他人的时候,所考虑的不是某一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们有的真正才能。任何人只要能够对国家有所贡献,绝对不会因为贫穷而在政治上湮没无闻”(16)。同时民主制度又给了公民广泛参政的机会。如雅典的五百人会议,由于它是抽签和限任一年制,就使一半以上的公民在一生中有机会当“官”直加参加城邦管理。伯里克利时代还设了六千人的陪审团取代元老院,也给了广大公民更多的参政机会。这里的公民也具有强烈的参政意识。有人说在雅典“公民是合法官、审判官、行政官、每个公民心目中都有我即国家”的自豪。也之相适应,随着城邦发展,公民社会地位是日益提高。在希腊首先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7)的主张。在罗马城邦则孕育出了罗马法。马克思认为它能阐明法人,进行交换的个人的各种规定(18)。而这种“交换的个人的各种规定”就能保证城邦公民财产私有地位及不可侵犯的神圣权利。也就保证了公民的政治地位。法律的平等原则是民主政治的表现,也是民主政治的保证。在这一点上也反映出中西城邦民主政治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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