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印度希腊和罗马居民等级制之比较
世界史的上古时期,许多地区在国家形成过程中,出现过形式不同的居民等级制。东方的印度,产生了种姓制的划分,依据的是所谓“神”的安排;西方的希腊和罗马也划分过居民的社会等级,是通过改革和立法来实现的,所依据的却是拥有财产的多少。这些等级的产生背景不同,对本地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作用也有差异,最终也影响了国家的发展方向。 约在公元前十四至前十三世纪,一支操印欧语系的中亚或高加索人侵入了南亚次大陆。经过漫长岁月的战斗,土著居民被征服了。入侵者自称“雅利安人”,意即“出身高贵的人”,他们把在头型、肤色、语言和宗教等方面与自己有较大差别的土著人称为“达萨”,即敌人的意思。称“达萨”是鼻梁扁平,皮肤深黑,不祭神灵的人。由此产生了早期的种族奴役制,白肤色的雅利安人奴役黑肤色的土著人,这便是“瓦尔那”,汉译佛经称为“种姓”。随着雅利安人内部的贫富差距扩大,贵族与平民的斗争渐趋激烈,瓦尔那披上了宗教的外衣。被作为印度法最早渊源的《梨俱吠陀》中是这样描写的:“一位原始巨人身体的不同部位,转化为不同的瓦尔那。他的嘴变成了婆罗门,双臂变成了刹帝利,双腿变成了吠舍,双脚生出了首陀罗。国家形成后,奴隶主统治阶级极力用瓦尔那制来巩固自己的地位,种姓制成为一种社会体系,印度社会被划分为四大等级集团。 第一等级是婆罗门瓦尔那。他们是主管宗教祭祀的氏族贵族集团,传授吠陀,解释法律,也时常直接参与政事。第二等级是刹帝利瓦尔那。他们是掌握军事行政的武士集团,可以征收赋税,无权传授吠陀。第三等级是吠舍瓦尔那。他们是从事农业、牧业、商业和手工业等职业的平民大众,没有政治特权,却要交纳赋税。第四等级是首陀罗瓦尔那。主要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和一些丧失公社成员身份的雅利安人,没有任何政治权利,也不能参加宗教活动。 作为严格的等级制,种姓制度有它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地位和职业世袭。各等级在社会中的地位,所从事的职业,按血统世代相传,固定不变。二是各等级实行严格的内婚制。不同等级的瓦尔那不相通婚,婆罗门只在本瓦尔那内部婚娶,刹帝利仅在本瓦尔那内部匹配。到后来略有变通的是允许高级瓦尔那的男子娶低等级的女子。此种婚姻称为顺婚,顺婚所生子女的瓦尔那等级依母亲所在的等级而定。法律不允许低级瓦尔那的男子娶高级瓦尔那的女子,若出现这种事实,便判为逆婚。逆婚所生子女为等外级,以后划入贱民之中。由此可见,古代印度的等级制是以血缘划定的,不容逾越,它保护的是贵族奴隶主的特权地位。 古代希腊的居民等级制划分要晚一些。希腊由众多的城邦组成,典型的是斯巴达和雅典。在斯巴达,城邦是在征服中建立起来的。约在公元前八世纪多利雅人来到斯巴达,经过几十年的征伐,多利雅人控制了伯罗奔尼撒半岛。斯巴达实行的是希洛特制,这是一种集团奴役制,它把社会居民划分为三大等级集团。多利雅人把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和美塞尼亚人变为国有奴隶,称为“希洛特”。希洛特没有人身自由,平时为主人耕种份地,将收成的大部分交给主人。战时为主人负担苦役,有时还须充当轻装步兵随主人征战,他们是最低等级。多利雅人把被他们驱赶到山区的边民称为“庇里阿西人”,庇里阿西人拥有人身自由,但没有公民权,也不能与斯巴达人通婚,他们从事农业、手工业和商业,必须服兵役和交税,社会地位高于希洛特,仍是被统治阶级。多利雅人在斯巴达定居后就自称“斯巴达人”,斯巴达人是奴隶主阶级,享有一切政治权利,他们不从事任何生产劳动,平时进行艰苦的身体锻炼,战时从军打仗,他们是社会的最高等级。 在雅典,城邦是在氏族内部矛盾冲突中发展起来的。提修斯的改革,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把阿提卡的居民划分为贵族、农民和手工业者三个等级。贵族拥有掌管宗教仪式,充任官职,讲授法律,解释天意等特权。农民和手工业者是人身自由的平民,只有交纳赋税的义务。提修斯的改革以出身职业划分社会等级,开始了雅典城邦国家形成的过程。公元前七世纪,雅典虽还存有公民大会,以能自备武装出征为条件,决定是否有资格参加,但已是徒有虚名。到公元前六世纪初,贵族与平民的斗争达到白热化,却又势均力敌。作为中间派的工商业奴隶主,既不满意贵族的特权统治,又不赞许平民的激进主张,便推举梭伦作为“仲裁者”来调解各派的利益纠纷。在梭伦的许多立法改革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按财产的多少把全体自由民划分为四个等级。他规定:每年从土地所得的收入达到500麦斗者,为第一等级;年收入达300亩斗者,为第二等级;年收入达200斗者,为第三等级;年收入在200斗以下者,为第四等级。划分这四个等级,既有军事义务,也有政治权利。战时第一、第二等级的公民须充当骑兵;第三等级须当重装步兵,第四等级则为轻步兵和水手。平时第一等级的公民可担任高级官职,第二等级公民可担任中级官职,第三等级只能担任低级官职,第四等级不能担任官职,但可以参加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梭伦以财富而不以出身来划分社会等级是对氏族贵族的势力的沉重打击。 在古代罗马,原始公社向阶级社会过渡的“王政时代”,氏族贵族利用特权强占公有土地和财产,成为“保护人”,大量破产的氏族公社成员就被迫沦为“被保护人”。被保护人在战时必须为保护人服役,以此为代价,可以从贵族手中获得小块土地来耕种。频繁的战争使氏族贵族越显富裕,却使服役者违误农时,造成田地荒芜,不能交租和还债,最后沦为奴隶。这极不公平的现象促使社会矛盾日趋尖锐,而平民阶层的出现,更加剧了罗马的社会动荡。于是王政时代的第六位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仿效希腊,尤其是雅典的改革而进行了重大的变革。 塞尔维乌斯规定所有自由居民,不论贵族或平民都在新的地域部落登入册,同时进行强制的财产普查。根据普查的结果,把全体居民划分为六个等级,各等级承担不同的兵役义务。第一等级公民的财产资格为100000阿司,他们须提供80个森都利亚(百人队),在这等级的最富裕的公民中,还要出18个骑兵森都利亚;第二等级的财产资格为75000阿司,他们须提共22个森都利亚;第三等级的财产资格为50000阿司,须出20个森都利亚;第四等级的资格为25000阿司,出22个森都利亚;第五等级是11000阿司,提供20个森都利亚;第五等级以下的为无产者,仍要出一个森都利亚。从各等级的资格和应承担的军事义务可以看出,塞尔维乌斯的等级划分,在当时较合理地缓和了社会矛盾。富有公民的社会地位高,须承担的森都利亚就多,中产者的社会地位和分担的森都利亚都持中,贫困者社会地位低;分担的森都利亚也就少。森都利亚的多少,既标明交税的多少,也决定了在战争中的责任大小,从而决定了社会地位的高低和政治权利的拥有。这具有明显军事意义的等级制划分,适应着罗马对外扩张和战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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