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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孙中山的近代国家思想(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安徽史学》 刘学照 参加讨论

二、从“共和”和“国民”两方面建设“国民的国家”
    近代化需要广泛的社会动员,而社会动员、包括群众的政治和经济的参与,只有在民主的条件下才能广泛、自觉和高效。因此,民主化被看成是政治近代化的中心内容。世界近代历史进程中所建立的民族国家通常被称为“国民国家”,包括建立近代“国家”和形成近代“国民”两个方面。前者的内涵是“民族”,主要是指实现和维护民族的“独立”和“统一”,屹立于国际之林;后者的蕴义是“民主”,主要是指实行改革,建立起符合近代社会发展运行的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养成人民的近代文明和创造力,以支持和监督国家。这实际上是民族民主革命的双重使命,也是政治近代化的历史课题。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以民权主义为核心。他在领导共和革命的过程中,始终强调民权主义“是政治革命的根本”,政治革命必须“同民族革命并行”,“政治革命的结果,是建立民主立宪政体。”〔14〕这反映出他对建立近代国家有一个明确而完整的认识。
    孙中山所要建立的“国民的国家”,是“造成如法如美之共和国家”,建立“间于二者的共和体制”〔15〕。他自创立兴中会后,就坚持走共和的道路,一再表示:“余以人群自治为政治之极则,故于政治之精神,执共和主义。”〔16〕为了革命后的中国能长治久安,他把革命主义和共和主义结合起来,坚持认为,“学习外国改革政治”应该“取法乎上”,“万莫取法乎中,以贻我四万万同胞子子孙孙的后祸”。疾呼:“君主立宪之不合用于中国”,应在“中国造起一个二十世纪头等的共和国。”〔17〕
    孙中山是一位近代理性主义者,他的近代国家思想既包涵深刻的民主共和观念,又表现出强烈的法治主义精神。早在开展革命之初,他就认为旧有的“司法制度”“迫切需要彻底改革”,“尽可能把欧化的司法制度引进我国”。后来,他又深切地指出,“我国原系老专制国,完全为人治人力”,今应将“宪法”作为“立国的基础”〔18〕。他强调,“以民立国之制,不可不取资于欧美。”但认为这种取法要“适于民情国史”,不应“照本抄誉”,“奉欧美为至上”〔19〕。孙中山取用西方以孟德斯鸠为代表的司法、立法、行政“三权分立”的理论,考察了欧美实行中的一些流弊,历史地分析了中国古代考试制度和监察制度的效用,从而创立了“五权分立”的学说〔20〕。考虑到革命成功后消除所遗留的旧有的“政治之害”和“风俗之害”异常艰巨,为了“以次扫除积弊”,他提出了“三个时期”的革命程序论〔21〕,规定通过“军法”、“约法”和“宪法”三个时期的“循序以进”,“成立一共和宪治之国家”。建立起“不偏于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22〕,即采取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宪政体制。孙中山为了发挥“主权在民”的精神,又吸取瑞士的直接选举制度,提出了“直接民权”的理论,主张使“国民有选举之权,复决之权,创制之权,罢官之权”,统称为“四大民权”〔23〕。他强调:“二十世纪之国民,当含有创制之精神,不当自谓能效法于十八、九世纪成法而引为自足”,“当奋振全神于世界……俾更进而底于直接民权之域。”〔24〕他认为,“欧美对于民权问题还没有解决的办法”,为此,他又提出“权能分别”的理论,作为“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根本办法”。他把“国家的政治大权”分成“政权”即“民权”和“治权”,即“政府权”。“国民是主人,就是有权的人,政府是专门家,就是有能的人”,人民用“四大民权”“来管理政府”,政府用“五权宪法”“替人民做工夫”。他认为,“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民权问题才算是真解决。”〔25〕
    孙中山不仅为建设“共和国家”创立“五权宪法”等理论,而且在重视和养成“共和国民”方面发表了许多深刻的见解。首先,他从革命的进化史观出发,认定“国家进化由旧而新,由天然而人为,天命气运皆人所造成”,提出创建民国“建设在民”的思想。他指出:“共和国为人民之国,非一二政治家之国”,“欲使中国为世界最强之国、最富之国、又政治最良之国”,“当合全国人民为之,乃可达到”,“非此不足与世界相角胜。”〔26〕其次,他坚持“民国以民主为主”的民权观,阐发“民国的主人翁为国民”的思想。他主张民国立法“使国民居于尊严之地位”,“国中之百官”“皆人民之公仆”,“皆系为民服务”。他比喻说,昔时天子最尊严,而今“国民者,民国之天子也”。他意味深长地认为,建设民国的“基础不必外求,当求诸全国国民之心中。国民而身受民权之庇护,识其为无上光荣,则自必出死力以卫民权。”〔27〕其三,孙中山十分重视发展教育和增进精神文明在“养成共和国民”方面的作用。他指出“中国近代物质文明不进步,因之心性文明之进步亦为之稽迟”。他用历史进化观点分析了中西文明在时代性质上的差异,提出了“举西人之文明而尽有之”的任务〔28〕。在增进国民的文明方面,他非常重视教育的作用。孙中山强调,“共和政体,以教育为根基”,“教育普及则知识自然平等”,主张“注意于国民建设能力之养成”,“提倡有秩序之民气,维护社会之良惯,以养成共和国民之资格”,“享国民权利,尽国民义务……扫除做愚民百姓的故态”,“使世界公认我国国民为世界第一等国民。”〔29〕其四,孙中山把建设共和国家和养成共和国民看作一个循序渐进的民主化过程。他从民权主义立场出发,认为要使“民国之所以得民国”,“胥赖于”实行“时期为三”的“革命方略”。其“所最先著重者,在以县为自治单位;盖必如是,然后民权有所托始,主权在民之规定,使不至成为空文”。他强调,“以县为自治单位,所以移官治于民治”,它“予革命政府以训练人民之时间”,“予人民以养成自治能力之时间”,“人民有县自治以为凭藉,则进而参与国事”。他检讨民国初始,“临时约法”“于地方制度,付之阙如,徒沾沾于国家机关”,是一个“大错”〔30〕。孙中山强调,“自治者,民国之基础也”。“今欲推行民治”,宜“萃全力于县自治”,“以养成人民参政之习惯,然后颁布宪法,悬之国门,庶共和无躐等之讥,民治有发扬之望。”〔31〕以往有些学者根据孙中山喻称群众为“阿斗”的某些表述和用“训政”表称其“建设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的主张,便断定“孙中山热爱人民而不相信人民”。显然,这样凝重的结论是难以总括上述孙中山思想的。孙中山一再阐明,“共和之坚固与否,全视乎吾民”,“民不易欺,即亦易悟”,完全可以“辅迪人民,使将民权立稳。”〔32〕孙中山是一位革命主义者,又是一位现实主义者。他坚信推翻清廷,创立共和可以“突驾”,不容间有行君主立宪的“过渡”,但认为民国建立后,建设“共和宪政”和养成“国民建设”能力需要一个“循序以进”的过程。我们研究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应透过孙中山对人民群众所作的某些不够严谨的分析与表述,更多地看到他欲从建立共和宪政和养成共和国民两个方面建设国民国家的精湛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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