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梁漱溟“中国社会结构特殊论”的误区 平心而论,就梁漱溟关于中国社会特征的揭示来说,不无确切的地方。如他对中国家庭伦理关系的分析,确有独到之处。与西方相比,中国人确实较注重于家庭血缘关系和由此发展起来的宗法制度。直至今日,血缘关系和传统的宗法意识,不仅仍是人们彼此交往的准则,而且在相当的场合下仍是维系社会关系的纽带。因此,就情感而言,梁漱溟对“伦理本位”这一特征的揭示,易为国人带来共鸣。再者,梁漱溟对国人可通过科举来改变职业,通过土地买卖来改变贫富的叙述,也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的部分事实。 然而,从梁漱溟概括中国社会特征的主要内容来看,却基本上是错误的。 首先梁漱溟把中国社会界定为“职业分立”,就难以让人苟同。梁漱溟对中国社会的界定,基于他对阶级的认识。他说:“何谓阶级,俗常说到阶级不过是地位高下、贫富不等之意;那其实不算阶级。此处所称阶级乃特有所指,不同俗解。在一社会中,其生产工具与生产有分属于两部分人的形势--一部分据有生产工具,而生产工作乃委于另一部分人任之;此即所谓阶级对立的社会。”(注:《梁漱溟全集》第2卷第167、168、168-169、171、174、170、174、174、176、453、204、208、161、166、21、214页,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梁的解释显然与马克思主义对阶级的理解相差甚远。列宁是这样对阶级下定义的:“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他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注:《列宁选集》第4卷第10页。)由此来看,梁氏显然未认识阶级的实质是一部分人凭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能够占有另一部分的劳动。梁漱溟的错还不仅如此,他的错还在于以这种认识来分析中国社会。 梁漱溟认为,中国没有出现两大对立阶级,其根本原因“即在其生产工具没有被一部分人所垄断的形势”。而之所以无垄断的形势,是有下列三点决定的:(1)土地自由买卖。(2)遗产均分,而非长子继承之制。(3)蒸汽机、电机未发明,乃至较大机械也无之。 在梁漱溟看来,土地可自由买卖,就可人人得而有之,就无法形成土地垄断。从学理上讲,梁的推论似乎可信。然现实中决非如此。这如同皮货商场里的裘皮大衣自由买卖一样,裘皮大衣的自由买卖,决不等于黎民百姓均可得而有之。在人类的现实生活中,商品的自由买卖是一回事,能否自由买卖而人人得而有之又是另一回事。这是现实生活中人人都能感受到的。因此,如果仅从中国历史上曾允许土地自由买卖这个前提,是无论如何得不出“人人得而有之”,“土地已难垄断”这样结论的。另外,中国遗产均分制,虽一定程度迟滞了社会财富的集中和垄断,但也不能看不到,遗产均分,仅仅是家族内的均分,而不是全社会的。 中国历史的事实是,自周秦至鸦片战争之前,一直是封建主义社会。在封建社会里,“封建的统治阶级--地主、贵族和皇帝,拥有最大部分的土地,而农民则很少土地,或者完全没有土地。”(注:《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587页。)据史书记载,在西汉时期,拥有三、四百顷的大地主就为数不少,个别大地主的土地甚至有千顷以上。如武帝时酷吏宁成买地一次就逾千顷;汉初相国萧何在关中’贱强买民田宅数前万”(注:《史记·萧相国世家》。)。即使到了近代,中国社会虽由封建社会逐渐沦为半封建、半殖民社会,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并没大的改变。应该说,正是地主阶级凭其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占据着大量的土地,并以此对农民阶级进行了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也正是这种对抗,才引发了中国历史上一次次农民的反抗和斗争。这怎么能说中国自古以来就不是阶级社会,而是什么“职业分立”的社会呢? 其次,说中国社会是“伦理本位”,随从情感上较易为国人所认可,但于事实上却与中国不符。恩格斯指出:“一切已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它或者为统治阶级的统治额利益辩护,或者当被压迫阶级变得足够强大时,代表被压迫者对这个统治的反抗和他们的未来利益”。(注:恩格斯:《反杜林论》第91页,人民出版社,1973年。)不用说,中国作为阶级社会,人们不可能产生一种超阶级的伦理情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只能是一种阶级关系,伦理关系也只是阶级关系或经济关系的反映。在现实生活中,出于某种需要,统治阶级对被统治者也可能会施以小恩小惠,给人一种温情脉脉的伦理面纱。但实际上,这种表面现象终也掩盖不了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的阶级关系。在中国历史上,我们极少见由于农民交不起租,地主会主动免除地租;相反,农民由于交不起租或还不起债而被迫家破人亡的事例却是比比皆是。就是在梁漱溟鼓吹中国是“伦理本位”的三十年代,据记载,仅1935年就有2000余万农民不堪地主的压迫剥削而被迫离乡背井。(注: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882页。)如江苏扬州效区农民刘陈氏,1933年借同姓大地主刘步远80元,3年一滚加到450元,逼得她只好将18亩田、11间瓦房典给刘步远,过了两年,刘步远心安理得地将这些田地房屋据为己有。(注:张江明:《地主阶级的封建剥削》第43页,新华书店华南分店,1951年。)在中国历史上,我们见得多的是农民不堪地主压迫和剥削的反抗斗争;同样,我们见得多的是地主对农民斗争的血腥镇压。试问,这是什么“伦理本位”的社会? 由此可见,梁漱溟所说的“伦理本位”和“职业分立”不符合中国事实。“伦理本位”或“职业分立”,实际上反映了梁漱溟等一些传统儒者对理想社会的一种向往。他企望在中国能将家庭的伦理关系推之于社会,使社会多一些情谊,少一些对抗;他企望所有中国人的职业都无高下贵贱之分,即使从政的官吏,也不过是社会的一种职业。遗憾的是,梁漱溟的理想并不是中国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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