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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商人户籍问题初探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许敏 参加讨论

户籍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早在二千多年前,我们祖先就有“编氓为伍”的做法。以后,这项制度被传承下来,并随着经济基础、政治方略的变化而日趋完善或加强。但综观我国古代户籍制度,无论如何演变,总有一个基本特点,即在自然经济环境中,政府将全国人户按其所业或本身所需,分成最基本的几大类,每一类户,都赋于相应的封建义务。然后,以牢牢掌握这几类主要的户籍,来带动对全国户口的控制,并保证赋役的完成。
    明朝也不例外,建国初年政府就将全国户口分为民、军、匠、灶等籍,各职业户基本都分属其下,其时尚无“商籍”之说。然而明中叶以后,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商人队伍壮大,商业利润丰厚,商业税收成为国家财政不可或缺的重要补充,甚至是源头之一。因此商人户籍再不能一成不变,同时也不能不影响到明代整个户籍管理。明中叶后,一些地方文书、史志中,陆续出现了“商籍”一词。明末及清朝的一些学者评述明朝户籍,认为除民、灶、军、匠籍外,还有“儒籍、商籍”(注:参阅谈迁《枣林杂俎》智集,查继佐《人海记》,转引自谢国祯《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6章《户籍和土地制度》,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4、15页;商衍流《清代科举考试述录》第1章《童生之考试,生员及生员系内之各种考试》注①,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44页。)等。
    当代史家由于对史料的理解不同,因此评论明代商人户籍意见也各异。如许大龄教授认为,明代铺户(坐贾)被注上的是“铺籍”(注:见许大龄《明代北京的经济生活》,《北京大学学报》1959年第4期。)。韩大成教授说,明代商人占“市籍”(注:见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第9章《城市发展的巨大障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15页。)。唐文基教授认为,铺商“似占双重籍”,既占民籍,又占符合其职业的商贾专籍(注:唐文基:《明代的铺户及其买办制度》,《历史研究》1983年第5期。)。明代商人户籍究竟如何?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商人户籍又发生了什么变化?由于史料记载不甚明了,颇费理解。但这是明代商业史的前沿问题,也是明代城市、商贾管理,商税征收,商役佥派,乃至整个明代户籍、赋役制度研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值得进行探讨。
    一、明初(注:本文明初大体指洪武至永乐年间。) 商贾无专籍
    在论述明代商人户籍前,有必要先对明朝文献中的“籍”字作一探讨,并对我们所讨论的“户籍”给出一个界定。明代文献中“籍”字颇为多见,但意义各不相同。据《说文》解,“籍:簿也”,即簿册,这是籍的本义。明朝文献中太祖“置户贴户籍”中的籍即指登记人户丁口的簿册(黄册)。后“籍”字又有诸多外延、引伸。如用作动词,“太祖籍天下户口”,指登记、注册;“押原籍州县复业”,太祖召见国子监生,问其籍,对曰臣真定府柏乡县人”(注:隆庆《赵州志》卷七《人物》,中华书局据天一阁藏明代方志刊本影印1961年版。),此引伸为登记户籍(或祖上登记户籍)的所在地,如史书上称某人为“浙籍”、“徽籍”、“长洲籍”……也正是此义;还有进士登科,礼部册上录书为“官籍”、“儒籍”,这是体现特殊人物的身份之籍。而籍最中心的意义是役籍。政府将全国人户编排成册,基本目的就是为了向臣民征收赋税和加派徭役。赋税尚可依据田地,徭役却大多根据人头,因此户籍和役紧紧相连,密不可分。户籍一旦确定,其人户必须承担的徭役也随之确定。王毓铨先生曾对此作过深析,他指出明代文献中的籍,主要是指封建役籍(注:见王毓铨《籍·贯·籍贯》,《文史知识》1988年第2期。)。本文所讨论的商人户籍,主要就是指役籍意义上的户籍,即由商人户籍所规定的商人之役籍,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一些问题。
    明初,政府未为商贾专门设籍。洪武时,明太祖登记天下,将人户主要分成三大类:“曰民,曰军,曰匠”。也有记载分成四大类的。洪武二十六年朝廷规定各处有司十年一造黄册,仍开军民灶匠等籍(注:万历《大明会典》卷二○《赋役》,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影印本。)。在每一大类下,又分若干职业。登记户口、编户造册是政府行为,上述记载,说明明初未为商贾专门设籍,这决不是政府的疏漏,而是当时历史使然。
    由于长期战乱,明朝建立伊始,面临的是满目疮痍、百业待兴的局面。一个新政权要能存在并稳固,其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能取得足够的田赋税粮充作国用,能征得许多劳力来为朝廷服务,这就使建立一个适合本朝的户籍制度成为朝廷急切要解决的问题。明太祖决定户籍管理沿袭前朝成规,并加以强化。他告谕天下,“许各以原报抄籍”,即以元代户籍划分为准,将全国人户主要分为军、民、匠、灶等籍,并作出规定,人户以籍为断,不得妄行变乱。如民户,“田虽易主,而丁不能改其籍”(注:《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一五二赋役部,艺文五,洪懋德:《丁粮或问》,中华书局影印本。)。军、匠、灶户,要世代相袭,“役皆永充”,并不许冒充或改当民籍,“违者治罪,仍从原籍”(注: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九《户口总数》。)。明太祖在户籍问题上承袭前朝成规,固然有因形势急迫不得已而为之的缘由,另一方面,从客观上讲,元朝的户籍制度也能大体满足明初的需要。元朝的户籍分类,与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和封建统治特点相适应。军户是国家政权的武装力量、专制统治的工具;民户是以农民为主体,同时也包括民营手工业者及其他一些杂散职业者,他们是封建经济的基础:匠户是受官府直接控制、有特殊技能、专为统治阶级衣食住行等造作的匠人;灶户是人民生活必需品--盐的制造者,而作为国家专卖品的盐,是政府财政的一人重要来源。这四籍不仅涵盖囊括了全国各色人户,而且强制于他们身上的封建义务也能基本满足统治阶级的各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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