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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商人户籍问题初探(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许敏 参加讨论

元朝户籍中无商贾一籍,商贾与一些民营手工业者均隶民籍。明初袭元制,商贾无专籍那是自然的。这从当时实际情况来看也是合理的。首先明初之际,社会经济中的商业活动并不十分活跃,商人队伍也不壮大,商业活动和商人队伍在自然经济的汪洋大海中只是一涓涓细流,尚不足以对社会产生巨大影响和引起政府高度重视。弘治年间,社会的基本模式仍为“于时家给人足,居则有室,佃则有田,薪则有山,艺则有圃”,“妇人纺绩,男子桑蓬”(注:万历《歙志》,转引自张海鹏、王廷元主编《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1章《明清时期的徽州社会》, 黄山书社1985年版,第24页。)天下人多自给自足,国内市场狭小。广大乡村多无铺户(开店的坐贾)。稍大的一些村镇,虽有铺户之名,但大多也“实无居货”(注:叶春及:《石洞集》卷八文牍一《免铺户置簿》,《钦定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不少地方商旅足迹罕至,商品流通十分有限。其次,从明前期统治阶级的物质消费来看,他们所需主要还是以贡赋形式,即通过向农民以及其他劳动者征收实物而获得。所谓“岁办”、“额办”、“杂办”,又称“丁田之役”,是朝廷征收物料的主要手段,其方式一是按田粮分摊,二是按里甲派征。如办纳朝廷及各级官府行政用品所需、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造作必备物料等,都是按丁田科派于军民等户。正统以后,政府规定除田赋外,其他税赋包括上贡物料,可以银代物,是为“折色”。折色的征收,才引出了“听差殷实大户赍价于出产地方收买供用”(注:万历《大明会典》卷三七《课程·时估》。),即所谓“采办”。这里的殷实大户多是指民户中的乡绅、富民户之类,他们也可能是大商人的前身,但当时他们决不是以商人身份当差的。从“岁办”、“额办”到“采办”、朝廷、官府所需基本都不以商贾为媒介,而是或者从民、军、匠、灶人户中直接索取,或者通过军民籍中的殷实大户从产区直接收购。明前期商人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并不为统治阶级所瞩目。另外,从朱元璋起,明初政府一直实行“崇本抑末”政策,歧视乃至压制商人及商业活动,政府倘为商贾另立一籍,这无疑是对“逐末之人”的整体承认。因此,明初不为商人单独立籍是情理中事。
    这一结论还可以从明朝的“进士登科录”中得到证实。记载明朝科举新贵,即高中进士的学子姓名、地贯、役籍、出生年月、所攻学业等内容的《登科录》(又称《同年序齿》),是一部官方认定的,记录、保留进士户籍较全面的珍贵史料。在万历之前历朝数千名进士中,无一例登记为商籍或与此相关的铺籍、市籍者,这又从另一侧面证实了明初乃至明前期商人无专籍的论断。
    明初商人无专籍,但封建义务是一定要承当的,那么他们隶属何籍(原役籍)?承当何种役使?元制:商贾及民营手工业者隶民籍。明承元制,商贾从民籍应无疑问,但事实上似乎要复杂些。明初政府虽有不许变乱户籍(实际即指役籍)和军、匠、灶等户“皆不许分户”的法律规定,但动态的社会,使行政包括法律上的干预、强制,都不能抑制家庭职业的重新选择和社会人群的流动、变化。上述规定,可以使政府设置的四大役籍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但每个家庭还都可以在正职之外,以剩余资力人力兼营其他职业,从事其他劳动。有的甚至违背规定,分户析产,让子弟去独立发展祖业以外的职业。这其中开店设铺经营商贸者就为数不少。
    洪武年间,在南京、苏松地区,即有拥有田产的地主、富户兼营商业的。永乐年间,迁往北京等地落籍的富民及其后裔,开设店肆者大有人在,甚至一家有数处之开张(注: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明经世文编》卷二二,中华书局1987年版。)。他们的职业已经是商,但照常编入里甲、纳赋供役。他们没有脱离民役。直到明中叶,北京有些铺户还承继祖籍。“岁粮方办,而里长频催;均徭未完,而驿传接踵。供军贴匠,岁无宁日”(注:沈榜:《宛署杂记》卷一三《铺行》,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106页。)。这部分铺商属民籍无疑。
    军户是政府管束最严的一种人户。但明初军人经商者(尤其是有功军人将积蓄投入商业者)比比皆是。永乐年间,成祖颁布这样一道命令,“那军家每(们)在街市开张铺面,做买卖,官府要些物料,他怎不肯买办……今后若有买办,但是开铺面之家,不分军民人家,一体著他买办”(注:汪应轸:《青湖文集》卷一《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转引自《明经世文编》卷一九一。)。既然一体“著他买办”,那么就可以视作是朝廷承认军户经商的合法性。明律规定,军户户内数丁必须服军役,其余丁男或家属可以充吏、生员,自然也可以当铺商。永乐以后,军人家属经商更为普遍。当时江南巡抚周忱曾在一份奏疏上称,“淮安二卫,……今者填街塞巷,开铺买卖,皆军人之家属矣”(注: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明经世文编》卷二二,中华书局1987年版。)。这种军家铺户、“军人家属”显然是属军籍的。徽州率东程氏就是典型的一户军籍商户。程氏第十世程观保于元朝末年名在军户册籍。十一世程维宗明初经商,曾获暴利置下田产,但他及其子孙仍为军籍(注:《率东程氏家谱》虽未明记元末明初程氏家族为军籍,但记十世孙程观保“全身保家悠久也”,又说他“昔在军旅”。还记,明初程氏十一世程维宗有“洋湖”,“名曰‘知报庄’,以备军役之用,至今犹遵守焉”。十二世程寿童“又充千夫长”,即千户长,是为明代军官。从这一系列记载看,程氏是军籍商人。以上资料见程时化《率东程氏家谱》卷一、三,嘉靖四十二年刊本。也参考栾成显《明末典业徽商一例》,《徽州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
    匠户的主体是手工业者,而铺商在某种意义上与手工业生产者有着亲缘关系。“前店后坊”,曾经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的一种典型模式。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朝廷对工匠服役实行轮班制,即“岁率轮班至京受役”,使匠户的劳役有所减轻,不少工匠可以有余力和时间经营自己的产业。他们开店设铺,经营自己生产的手工业产品。他们身为匠户,承担着匠户的役籍,但又同时经营着商业,并且因为这种经营结构紧密,他们的店铺有较强的生命力,可以世代相传。其中不少人还从坐贾发展为行商,专门从事贩运买卖,基本上脱离了工匠的行业,但在户籍隶属上仍归匠籍。如安徽休宁商人汪正科先祖:“囗传至福厚公,大明高皇帝定鼎金陵,囗为匠籍”(注:汪正科:《汪氏阄书》。原件现藏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此转引自张海鹏、王廷元主编《徽商研究》第10章《徽商个案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传至正科,仍袭匠籍。
    至于灶户,虽然他们普遍社会地位低下,但个别从制盐者(尤其是一些豪灶)转向盐的销售者(包括私盐营销者),继而成为富商大贾者在明前叶也不乏其人,这类盐商依然隶归灶籍,服灶籍应当之役。
    总言之,明前期铺商的役籍是分归于军、民、匠、灶诸籍的,而其中主要是归属民籍,这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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