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籍”的设定 如上所述,明初人户各有定籍,不得随意变乱。然而,明中叶后由于社会发展的根本原因,加上国家长期基本处于安定环境,因此生齿渐繁,户口分合、流移,有脱籍,更有附寄籍者,全国户籍(除民籍户较稳定外)发生了很大变化。明初所定军、匠诸籍,多虚尺籍,其子孙“或耕,或商,或读,或吏,不复知有先世之业”(注:王夫之:《噩梦》,转引自谢国祯《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8 章《工商业政策及其他》,第291页。)。由于受“商贾之获利三而劳轻”的影响, 商业成为人们热衷的选择,因此户口流向商者为多。 同时,经济形势的变化又带来了赋役、货币,包括盐法等方面的变化,行商得到以折色代役(赋)的便利,能安心寓居一地,相对稳定地经营商贸。特别是盐商,自从“开中”制改为“开中折色”后,他们由原来的纳粟边境改为纳银运司以领取盐引,解除了远涉之苦,于是向盐业集中地(尤其是两淮、两浙)麇集,并定居下来。他们积极在当地购置产业,建筑房屋,营造坟地,以求取得附籍或寄籍权。他们及其子孙“婚姻于兹,衣食于兹,与土著世产者非有别也”。而他们一旦返回故里,反遭到指责,“谓其言语不相通,面貌不相习,又无产业可考”。故乡人“群以冒籍攻击之”(注:康熙《两淮盐法志》卷一五《风俗》,吴相湘主编:《中国史学丛书初编》,台湾学生书局1966年影印本。)。显然,他们长期脱离原籍地,祖籍已经得不到承认,原来是军是民是匠对他们几乎都无什么实际意义了。他们真正的位置在职业所在地。明中叶后行商,特别是大盐商在侨寓地普遍土著化的趋势已经相当明显。然而,唯独在参加科举考试中原籍还是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的。 明代科举,不管哪一级考试,应试者都必须填报体现本人和家庭身份的所谓原籍。“明制,设科之法,士自起家应童子试,必有籍,籍有儒、官、民、医、匠之属,分别流品,以试于郡,即不得他郡试。”(注:许承尧:《歙事闲谭》第29册,转引自张海鹏、王廷元主编《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486-487页。)明朝政府原则上不承认在原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应试,更有严格的“冒籍之禁”。因此,外寓人员参与科考一不能遗弃原籍,二往往要徒劳往返,去百里千里外赴考。 明代盐商和历代盐商一样,依然是商人中得利最巨的一类。但他们在财富方面获得巨大成功以后,得到的只是锦衣玉食以及奢侈的物质生活,为了要光耀门庭、提高社会地位,他们寻找的唯一出路是跻身官场。于是他们热衷于科举,希望科举能使商贾改变身份,并为商人子弟入仕提供最佳机会。而政府对盐商参与科举一向采取一种变通的办法。元代,河东盐场就专为盐商设立了“运学”,其受注册学生称为“运籍”,运籍学生允许在所属运司应试。明初运学一度废除,至正统初年,河东恢复“运学”、“运籍”。但有些大盐场如两淮、长芦等仍不设运学,盐商子弟可附籍应试,取得专门额例。当时这种附籍虽未称商籍,但却是为商人设专籍的先导。 关于两淮、两浙盐商“商籍”的设立,日本学者藤井宏、寺田隆信和中国学者张海鹏、王振忠等先生早就作过详赡的论证。综合他们的学术成果可知,于万历十三年(公元1585年),两淮正式设立“商籍”。不过此“商籍”中“且有西(山、陕)商”,而无“同省地近”的徽商,徽商仍只可附籍应考。两浙盐商及其子弟,于嘉靖四十年(公元1561年)即“比照河东运学事例,具呈巡盐都御史鄢懋卿批提学道议允,行运司录送”,让政府同意他们在盐场“附民籍收考”。两淮设“商籍”后,在两浙引起极大反响。万历二十八年(公元1600年),在徽人吴宪、汪文演的倡议下,两浙盐商及其子弟,极力向“台臣”争取,得到了巡盐御史、徽商之同乡叶永盛的特别关照和支持,也设立起“商籍”,同时又得到朝廷的承认并加以重视。朝廷有令,“在浙行盐商人子弟,凡岁科,提学使者按临取士,照杭州府、仁和、钱塘三学之数,另占籍贯,立额存例”(注:此引主要据日本学者藤井宏的《新安商人研究》(《江汉论坛》编辑部:《徽商研究论文集》1985年版)、寺田隆信的《山西商人研究》(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以及中国学者张海鹏主编的《徽商研究》(安微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等著作。)。“商籍”的设定,使两淮、两浙的盐商及其子弟,不必再为上进、科考而徒劳奔波,同时又确保了国家对盐税的征课,甚至增额,真所谓“庶商籍广而世无迁业,赋有常经也”(注:雍正《两浙盐法志》卷一五《商籍》。)。“商籍”既方便于商家,也有利于政府。 如以上所述,实际“商籍”一词,也并非在两淮、两浙的“商籍”置立后才有的。明中叶的各种文献中,“商籍”屡有踪迹。如明朝各级政府,均有商贩“非占商籍不许坐市廛”的规定。官员们上疏批评政府压在商人身上的负担过重,以致于商铺“一挂商籍,其家立罄”。山东临清,徽商占籍者居多,“商亦籍也”。清朝人言前朝事,说明朝都市中有“商籍”(注:许承尧:《歙事闲谭》第29册,转引自张海鹏、王廷元主编《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486-487页,许承尧记曰:明朝都市“则设富户籍、盐籍、商籍”。)……细细体味这里所说“商籍”的意义,笔者认为都是从商贾职役角度所给出的一个定义,多是指商铺在市井中编行、占籍当差的意思。当时“商籍”不是一个专有名词和固定搭配,它更不能在科举过程中生效,因此将其说成“铺籍”、“市籍”(注:铺籍,作为一个词,在明朝史籍中未曾见过,应该讲明朝没有铺籍一说。但从铺商占铺行之籍去理解,说铺商占“铺籍”也是说得通的。市籍一词,出于《汉书》,汉武帝时,“贾人有市籍,及家属,皆无得名田”(《汉书》卷二四下《食货志第四下》)。这即是说,帝制中国开始时,商人就要登记在“市籍”下,受到种种限制和监督。这项制度沿续到唐代以后已逐渐缓解,乃至消亡(参考杨联升著,段昌国译《传统中国政府对城市商人的统制》,《中国经济发展史论文选集》,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明朝“市籍”一词很少见于官方正式文献和典制,但民间仍保持这种传统称谓,此义无疑是因为铺商在市井占籍当差之故,也可能是当时文人的书面语言,今人沿袭之。)也未尝不可。而在万历年间于两淮、两浙所建立的“商籍”,有以下几层含义:1.“商籍”占有者的身份是盐商及其子弟;2.指居于本(原)籍之外(甚至不包括同省不同地者),准其在流寓地附籍之商人,如《两浙盐法志·凡例》中说:“惟商籍皆非浙人而久客于浙者”;3.“商籍”获得者有在所在地参加科举考试之资格;4.这些人在当地府、州、县学中,另占有为之特设的学额。因此,这“商籍”是有特定含义和局限性的专有名词,是大盐商在科举中的特权。正如后人所评价的,这一商籍占有者,“非若列肆居奇、肩担背负者,能同日而语也”(注:许承尧:《歙事闲谭》第18册《歙风俗礼教考》,转引自张海鹏等主编《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39页。)。也就是说,此“商籍”与其他形形色色行商坐贾及小商小贩无缘。它具有役籍的外壳,却丧失了其内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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