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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商人户籍问题初探(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许敏 参加讨论

流民、逃户一直是明政权户籍管理中的一个棘手问题。明前期各朝皇帝都采取过多种措施,使其回故地复籍,但收效不大。进入明中叶后,流民、逃户更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并且强令他们回原地复籍的做法也行不通了。于是成化年间,政府对流民逃户实行了变通政策:有条件地允许他们在当时所在地附籍,即允许他们可以不再应承原籍差役而在当地纳税当差。嘉靖初,政府正式颁令:凡流民、逃户在流寓之地“置有产业、住种年久者”,准其在当地“附籍当差”(注: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九《流民·附籍人户》。)。六年(公元1527年),政府对长期脱离原籍在京师经商者予以同样的待遇:“京师附住各处军民人家,除浮居客商(作者注:有关浮居户后详)外,其居住年久,置立产业房屋铺面者,责令附籍宛大二县,一体当差。”(注: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九《流民·附籍人户》)这一附籍政策同时也施及于全国其他地区。如侨寓在江南的“其实有田产、坟墓在江南,与入籍之例相符者,准其呈明于居住之州县入籍”(注:周庆云:《盐法通志》卷九九杂记三《两淮商灶籍学额》,鸿宝斋1928年排印本。)。稍降至隆庆万历年间,在扬州的“有祖宗坟墓、邱陇成行,已历数世于此,长子育孙”的各省盐商,“占籍州县者凡数百家”(注:庞尚鹏:《百可亭摘稿》卷二《比例建学养育人才以励风教疏》。)。万历、天启年间有许多徽商在山东临清附籍(注:谢肇淛:《五杂俎》卷一四,事部二记,“山东临清,什九皆徽商占籍,商亦籍也”,中华书局1959年版。)。成化年间对离原籍者还有一种安置政策,叫寄籍,即允许一些在故籍还有产业,或家中有丁力支持原籍所业、而自己经年在外、又不想完全脱离乡土者,可以保留原籍在寓地挂籍寄居。这一政策同样适用于离开乡土的商贾。嘉万年间,山陕、徽州诸大姓商人向两淮纷至沓来,“河津、兰州之刘,襄陵之乔、高,泾阳之张、郭,西安之申,临潼之张”都“兼籍故土,实皆居扬”。歙县的程、汪、方、吴诸大姓,“也累世居扬而终贯本籍”(注:嘉庆《江都县续志》卷一二,转引自张海鹏、王廷元主编《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109页。)。特别是徽商, 他们一般都以寄籍的方式在外经商, 其“寄籍者十之五六”(注:万历《歙志》《货殖》: “九州四海皆歙客,即寄籍者十之五六。”转引自张海鹏、王廷元主编《明清徽商资料选编》。)。在前文中有附籍“除浮居客商外”语,明言浮居客商不得附籍,但实际上在有些地方,浮居客商只要置下铺面,当地政府就将他们看作寄籍。明王世茂《仕途悬镜》载:某县按例造册(黄册,当地称烟门册)以备清查,其主要户别依次如下:正户(有田人家)、副户(有田别居者)、佃户(佃人田种者)及浮户。浮户的具体所指是:“凡无田工伴、或别作生理、异籍寄居、或开张铺面者皆是。若无业之人,不列名浮户者,即系流棍歹人,查出另议。寄居有田者,仍入正户之内。”(注:王世茂:《仕途悬镜》卷二,转引自谢国祯《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6章《户籍和土地制度》,第9-10页。)浮户的登记内容有姓名、字、号、年龄、住地、房屋、生理、子孙、佣仆等项。可见所谓浮户,也是官方户口登记册上的一项寄籍者的注籍。总之,无论附籍还是寄籍,都是对原先较为疏松的铺商占籍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实际也是对商贾人身控制的强化,为进一步盘剥勒索作了前期准备。
    嘉靖万历年间,商役日趋严重。朝廷、地方官府遇有需求,无论大小,即便锱铢小事如笔墨纸张之类,也都召募占籍铺商去买办。商人应召服役,不仅费时费力,更有赔貱之苦。这种买办照例应该是“官给其直(值)”的,可是一是官府所定官价大大低于市价,二是官府常常借故不给其值,三是货物“一入衙门,则胥徒便视为奇货,措抑需索,无所不有”(注: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铺行》,光绪三十年刊本。),以致使铺商难以承受。在这样的重役下,铺商往往占籍才数年,“富者必贫,贫者转徙”(注:张永明:《张庄僖公文集·议处铺行疏》,《钦定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几成为当时社会的普遍现象,一些铺商甚至“一挂商籍,其家立罄”(注:王元翰:《凝翠集》《圣泽诞被困商偶遗疏》,引自《云南丛书》集部之七。)。因此,商人们对官府征召,不仅召之不来,而且避之唯恐不及。豪右铺户的做法是以厚贿营求优免。锦衣卫行户则以权营私,略交铺行“协济银”蒙混过关(注:《明世宗实录》卷五五七。)。而一般铺商则只能以逃籍相抗,他们或者逃离占籍地,或者“变易姓名”、“冒合匠户”,或其他职业户,如投充军户中的校尉、力士等。其结果是真正能被应召服役的人数骤然减少。先是朝廷规定全国户籍黄册十年一更造,更造时各地对所在的人户实行清审。城镇铺行在永乐时也规定十年一清审。至时,为使有足够的商人占籍以供差役,嘉靖四十年(公元1561年),朝廷颁发了“应天府各色商人清审编替五年一次,立为定制”(注:万历《大明会典》卷四二《铺行》。)的命令。不久,万历帝又令顺天府及宛平大兴等县参照应天府事例,也实行五年一审制。原先的铺行清审是对确已转业、破产或亡故者除其名,对以前漏登者和新开张铺面者重新注籍、编排在册而已。而此时,清审由“官司密钩,若缉奸盗”(注:《明史》卷八二《上供采造》,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992页。)般地组织力量,对所居人户“无分军民官舍之家,逐一挨门”(注:汪应轸:《青湖文集》卷一《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转引自《明经世文编》卷一九一。)进行搜查,然后强佥富户为商,实际这是佥民占籍,更是逼商应役。铺行清审已不折不扣地成为官府强敛百姓的一种手段。于是铺商乃至城市中的一些富家大户一闻清审,犹如“牛羊鸡犬赴屠,其觳觫之状,悲鸣之声,直欲使天光尽黯”(注:《明神宗实录》卷四五一。)。这是一幅多么令人触目惊心的图景。
    明中叶以后,铺商占籍制度的变化还表现在对他们的户等划分上。元代将民户划分户等,明代依旧。弘治中至嘉靖初,中央与一些地方州县始有以铺商“赀之丰歉,居货之多寡为差”,分他们为上中下三等,“令各占籍”(注:嘉靖《增城县志》卷九《政事志·民赋类》,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上海书店1990年影印本。)的要求。嘉靖四十五年(公元1566年),明政府采纳给事中赵格的建议,在对铺户清审的基础上,正式据其生理丰约,将在京宛大二县的铺商分为三等九则(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录入册籍,并根据等则征收代役银(注:沈榜:《宛署杂记》卷一三《铺行》,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103页。)。南京也照此实行。因此,全国一些地区在铺行的册籍上进一步明确了户等,使征派他们有了明细的依据。明代铺商的占籍制度也较前有了发展。但是,当时划分户等,统计不可能达到精确的程度;籍名在官者,不论其资产多少、户等上下,都要征银,它仍然基于铺商所具有的封建劳役义务的身份关系上。因此它徒有赋商货之表(似以商贾资产和赢利为据,确定户等,再以征银),却不脱赋人头之实。而且征银行之不久,官府又责在籍铺户领价买办,继续用其役力,从而达到了对商贾财、力的双重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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