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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商人户籍问题初探(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许敏 参加讨论

二、铺商非占籍不得坐市廛
    以上对明初商贾无专籍论叙,其旨仅在说明商户明初并不像军民匠灶等户一样是全国户籍中一大要籍。由于上述这些历史原因,当时的商贾中只能以各自的原籍(主要是祖上被划定的籍,即军民灶诸籍),承当各自相应的封建义务。而这后一条,则又成为后来商贾户籍起变化的潜在原因。
    明政权强制于四大户籍的封建义务大致是固定的,军有军役,民有民役,匠、灶户也各有专役。但实际上役种相当杂散,政府除佥派常役外,还有一些随时之需往往要临时加派,尤其民役。明初政府尚注意节俭,对百姓科派较为慎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无论是朝廷还是地方官府,其不时之需日多,对百姓的加派渐趋繁杂。官府有一事则必设一事之差役,征派相应的人户来服役。《明史·食货志·户口》记:“民有儒(注:元代儒户为单独一籍。明代将其归入民籍,但人们习惯上仍称其为“儒籍”,比如在科举中,有生员和进士被列为“儒籍”。),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弓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说的就是在要籍之下,尚有各种不同的职役户,官府根据不同需要,随时征募他们当差应役。实际上到官府当差的职业户很多,据王毓铨先生的统计,有明一代役户约有80余种(明朝正史显然不可能把所有职役户全部罗列出来)。商贾作为社会经济中的一个群体,必然也要承当与他们职业相关的封建劳役;对统治者而言,商贾的存在也确为他们的生活享受带来方便,并在经济上也有利可图。但由于商贾长年在城镇活动,他们与土地的关系较为疏松,更由于经营的好坏,使商贾队伍经常处于一种变动状态,如果不加以管理控制,很可能让这一群体在政府的役网中遗漏,于是政府建立了商贾在应承原来籍役之外还必须在经商地区占行户籍的制度。
    这项制度始起于何时,目前尚不能细考。万历年间北京宛平县知县沈榜在记叙这项制度时说:“铺行之名,不知所始。盖铺居之民,各行不同,因以名之。国初悉城内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编为排甲。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注:沈榜:《宛署杂记》卷一三《铺行》,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103页)看来这一制度在明初已有雏形, 并且是从两京首先开始的。当时城内外居民要按其所在里巷编排为里甲,但对铺居之民则还要求“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并因“各行不同”,给予不同的名称。大体是经营同一货物的归成一行,以行业名命之,如“等秤铺”、“绒线铺”、“笔墨铺”等等;“注之籍”,就是在官方设立的册籍上登记,内容有姓名、年龄、居住里巷、家庭成员等,其中最重要、最关键的则是“所业所货”,即铺商所从事的行业、所买卖的货物要详细登记在册。明代规定铺居之民只有在官府注了籍,才能成为合法铺行,才有在该城市的居住、贸易权利,否则就是“市井无籍之徒”,要被驱逐出城。
    官府要铺商注籍并将其编排为铺行,其目的是要让商贾这一群体为官方服务,强制他们尽封建义务。“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役使,而互易之,其名曰行户;或一排之中,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岁终践更,其名曰当行。”(注:沈榜:《宛署杂记》卷一三《铺行》,北京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103页。)“无论军民, 但买(卖)物则当行。大者如科举之供应与接王选妃之大礼,而各衙门所领之物,如光禄之供办,国学之祭祀,户部之草料,无不供役。”(注: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铺行》,光绪三十年刊本。)这种差役,就是铺商在注籍之后必须承当的封建义务,又叫铺行之役。归纳起来,在嘉万以前铺商之役大致有两种形式:一是向官府交纳实物,一般是本店货物。如南京的一些铺行就是专为“内府成造上用服色器皿而编也”(注:张永明:《张庄僖公文集·议处铺行疏》,《钦定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他们的役,就是为内府提供皇帝用的绸缎绫罗和各种器皿。二是铺户领官银为官府买办物料,这是一种役使。铺行之役在万历以后骤然加剧,以致酿为铺商一大劫难(铺行之役,曾有多篇专文论及,兹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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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正德以后,由于国家长期和平稳定,农业、手工业生产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产品较为丰富,全国道路交通得到改善,各地来往日益方便,这些都有力地促进了商贸活动的进行。丰厚的商业利润吸引了越来越多人投身于商业活动,商人队伍日见扩大,逐渐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举足轻重的一支队伍。活跃的商品经济刺激了统治阶级对物质享受的无休止的追求,与侈靡之风伴行的纲纪废弛、国用渐亏的政权危机也日呈严重。在这种政治经济形势下,统治阶级采取种种措施,逐步加剧了对商业的重征暴敛和对商人的人身控制。如铺商之役从当行买办发展到召商买办,直至佥商买办。铺商占籍制度也是其加强对商贾科派、索取和控制的内容之一。
    铺行之役发展到召商买办时,原不常参于该役的行商也屡屡被征召赴役,原因是当行的铺户一般只能买办和贡纳朝廷、官府日常所用之物,而对大宗物料如木材、石料、粮食及名贵奢侈品如香料、珠宝玩好等则无力为之,非大行商不能办到。行商遂也成为商役征募的对象。这些暂寓城镇的大行商被纳入了市井占籍范围,而那些“居积货物以至佣贱小贩,自军民匠作以至单贫手艺,凡在生理,无弗占籍者”(注:张永明:《张庄僖公文集·议处铺行疏》,《钦定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即使有些生员因生计所迫,而借父兄子弟的铺面进行经营,“以资课业”,被认为是“士人窜身市籍者”,也要“概编之”(注:马歘:《下雉纂》,转引自谢国祯《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8章《工商业政策及其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68页。),让其占籍应役。锦衣卫官校经商者也不例外,于是在两京及一些重要的商业城镇,如临清、苏州等地,甚至一些县城,都有了“非占商籍不许坐市廛”的成规。明中叶以后,商贾占籍范围大幅度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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