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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和民粹派关于俄国村社论述的比较研究(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郑祖铤 参加讨论

(四)关于村社土地制度问题
    马克思指出,在俄国,“土地从来没有成为俄国农民的私有财产”[(22)b],“它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土地公有制”[(23)b]。“土地虽然是公有的,但是每个农民……都靠自己的力量来耕种自己的土地。公社所有制和土地的小块耕种相结合。”[(24)b]“耕地是不准转卖的公共财产,定期在农业公社社员之间进行重分”,这样,“个人使用权就和公有制结合了起来”[(25)b]。村社所有制所固有的这种二重性,既可以成为公社的“强大的生命力的源泉……也可能逐渐成为公社解体的根源”[(26)b]。农奴制改革后,“土地私有制已经通过房屋及农作园地的私有渗入公社内部,这就可能变为从那里准备对公有土地进攻的堡垒”[(27)b]。因此,“除国有土地外,掌握着将近一半土地,而且是优等地的土地所有制,是和公社对立的”[(28)b]。
    民粹派则认为,俄国“第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全民的信念,即土地、全部土地属于……人民,而第二个主要特征就是,土地的使用权不是属于个人,而是属于村社”[①c]。私人只拥有土地使用权,而绝不拥有土地占有权[②c]。“拨给村社每一个成员的土地不是归他终身使用,只能让他使用一定年限,期满后米尔重新分配土地。”[③c]农奴制改革后,“古老的生活方式遭到了极大的破坏,但保留了它的核心,……村社的基础正在逐渐破坏和崩溃,个人的自私自利的因素占了首要地位,……富农形式的粗暴的利己主义兴盛起来”[④c]。
    (五)关于村社阶级分化问题
    马克思论述道:“国家借助集中在它手中的各种社会力量来不断地压迫公社……公社,成了商人、地主、高利贷者剥削的对象。这种外来的压迫使得公社内部原来已经产生的各种利益的斗争更加尖锐。”[⑤c]“因此,必须有点新东西”,即“消灭公社所有制,使比较富裕的少数农民形成农村中等阶级,而使绝大多数的农民干脆变为无产者。”[⑥c]
    民粹派指出:“现在村社已开始解体,政府正在竭尽全力来彻底地破坏它……农民中间正在形成富农阶级、农民和地主的土地的购买者和租佃者阶级,即农民贵族。”[⑦c]“现在农民群众逐渐分袭为三个阶层:富裕的农民资产阶级和富农阶层、平庸的愚昧无知的农民中间阶层和无地的无产阶级。”[⑧c]
    (六)关于专制制度问题
    马克思指出:“它总是把集权的专制制度矗立在公社的上面。”[⑨c]
    民粹派指出:“莫斯科公国的大公们就实行专政,……越往后,这种专政就变得越无限制……个人处于完全无权的地位……农奴村社的压迫又与这种国家的压迫结合起来……农奴制是国家政权本身的一种体制。”[⑩c]“而主宰一切的就是沙皇。”[(11)c]“沙皇是我们一切祸害的真正罪魁祸首。”[(12)c]
    (七)关于村社处于灭亡边缘的问题
    马克思指出,俄国村社“目前正处于危险境地,显然这对任何人都不是秘密了”,国家的压迫又“加速了公社内各种瓦解因素的发展”[(13)c]。“公社的现状不能继续维持下去了”,俄国村社“几乎被那些掌握着各种社会力量和政治力量的人推向灭亡的边缘”[(14)c]。
    民粹派指出:“村社由于国家名目繁多的赋税而破产,由于大大小小的官吏的胡作非为而被彻底压垮。”[(15)c]“现在村社已开始解体,政府正在竭尽全力来彻底破坏它,并使它破产。”[(16)c]“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致使村社面临毁灭的危险。”[(17)c]
    (八)关于村社的发展道路和前途问题
    马克思指出:“我在关于原始积累的那一章中只不过想描述西欧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封建主义经济制度内部产生出来的途径。”[(18)c]“我明确地把这一运动的‘历史必然性’限于西欧各国。”[(19)c]“但这是不是说,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农业公社’的发展都要遵循这条道路呢?绝对不是的。……一切都取决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20)c]俄国村社与“资本主义生产是同时代的东西,所以它能够不通过资本主义生产的一切可怕的波折而吸收它的一切肯定的成就”,使公社成为“俄国社会复兴的因素”[(21)c]。“它能够成为现代社会所趋向的那种经济体系的直接出发点,不必自杀就能开始获得新的生命。”[(22)c]
    民粹派指出,“历史决不是某种千篇一律的机械过程”[(23)c],俄国“历史与欧洲其他国家发展的历史很少有相似之处……我国内部发展的道路始终是自己的,与欧洲完全不同的道路”[(24)c]。“对那种认为俄国不能避免资本主义生产的意见,我们看不出其根据何在?”[(25)c]“谁能断言,我们应该走欧洲的道路……谁能为俄国的前途负责?”[(26)c]“俄国大多数居民的前途赖以发展的特殊基础就是农民以及村社土地所有制。”[①d]村社是“大家梦寐以求的未来制度的基石”[②d]。“我们曾试图将西欧的组织模式运用于俄国,我们尝到了失望的苦头……俄国之所以偏离西方的历史形式……这是彼此不同的各国目前所处的环境自然而然造成的结果。”[③d]
    由此可见,马克思和民粹派在俄国村社的特殊性及其发展道路和前途问题上,的的确确提出了许多相似的观点。这些观点扼要地说明了俄国相对欧洲来讲具有它的特殊性、落后性、停滞性的特点。这些特点无不与它的“历史环境是独一无二的”村社制度有密切联系。在这种古老少变的村社自给自足的经济基础上,形成了村社的闭塞性、孤立性、分散性、停滞性的生活方式,也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传统的自治制(米尔)和专制主义制度,而且它度过了资本主义制度“没有被触动的时期”,竟然“几乎是作为巨大帝国疆土上人民生活的统治形式保存下来的”[④d]。这就明显地区别于当时西欧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那么,在欧洲资本主义发展和俄国农奴制改革后已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新历史环境中,正处于灭亡边缘的俄国村社是否可能继续保存下来,并成为俄国进入社会主义的起点和基础呢?即是说,由于俄国村社的特殊性,俄国社会是否可能跨越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又享用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肯定成果,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呢?马克思和民粹派都曾有过这种可能性的理论设想,这种理论设想虽然不是历史的必然性,但他们都相信这种可能性。
    马克思和民粹派提出如此相似的村社理论,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因为他们都是以俄国村社这个社会存在为观察和评析对象的,因而对同一客观对象作出相似的论断是不足为怪的。另一方面,作为以平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民粹派,他们“是社会主义者和民粹主义者”,其基本信仰是人类只有“遵循社会主义的原则”,才能实现自由、平等,博爱,保证个性得到充分的、全面的发展。基于这种相似的社会主义信仰,他们对马克思及其论著是持欢迎和尊重态度的。1880年10月25日民意党执行委员会在致马克思的信中说:“您的名字很快就同俄国的国内斗争牢不可破地融合在一起。……引起一些人的深深的尊敬和好感。”对于马克思的著作,他们“曾经怀着兴奋的心情欢迎”其出版,“而《资本论》则成为了知识分子的案头必备之书”[⑥d]。正因如此,1881年2月16日,查苏利奇代表“劳动解放社”的同志们写信给马克思,请求他对俄国历史发展的前景,尤其是对俄国村社的命运发表看法,并认为马克思在这些问题上的看法将会给他们提供极大的帮助[⑦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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