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崇祯十七年歙县汪芝茂纳户领照(资料56) 纳户领照。 歙县为征收钱粮事。据十八都二图七甲汪芝茂纳到拾柒年粮银壹两一分,合给号票领照。 丁字二百四十三号。 崇祯拾七年正月二十二日粮长江元宾(印)。 县(押)。 这张“纳户领照”也是版刻,只有都、图、甲数字和户名、纳银数、该照号数以及年月日是墨笔填写,其余均为版刻文字。从这张“纳户领照”和《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4卷第496页的“纳户领照”来看,至迟到明代灭亡,明初所设置的粮长仍在行使其职责。文献说粮长在嘉靖末就已消失,显然没有反映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 明后期的老人,也有很多资料,该资料表中的资料(1)、(7)、(9)、(14)、(15)、(21)都是关于老人的资料。 明初设置老人,命其“理一乡词讼”,“导民善,平乡里争讼”,故有关老人资料,多是民间田地山界不清争执之类文书。 资料(15)是一起诉讼案卷,总共7件诉讼文书, 即祁门县十西都谢荣生、谢世济、谢世芳告清丈公副谢大义的三张状纸,谢敦、谢寿春的两张辩驳的“诉状”,1纸官府问案记录,1张祁门县衙给谢敦、谢大义的“杜患帖文”。兹引最后一件“杜患帖文”,就可了解全案。 直隶徽州府祁门县为乞天给帖杜患事。据西都谢大义状呈前事,词称买受本都谢寿春、谢世彦等土名徐八下坞等处基地火佃,赤契存证。陡恶谢世济串拴讼师谢荣生,捏诬一事三词,耸台排害公副谢大义等压骗等情,蒙准行拘问理,随委老人叶兴衍、王应第验契明白,核蒙研审,供恶罪诬,举家感激,万民称颂。爷台指日乔迁,尤恐奸豪翻害,恳天抄招给帖,以杜后患等情。据此拟合就行,为此,除外帖给本告前去,将基地火佃照判管业。如有奸豪占夺,听赍陈告,除重究外,仍照前判管业杜争。 须至帖者。 右帖给本告谢敦、大义。准此。 万历拾年拾壹月十一日典吏叶宗济。 乞天给帖杜患事。 帖(押)。 在这桩诉讼案卷中,老人叶兴衍和王应第受县衙委派,核验契约,分明事理,县衙据以判案。在明初,老人“理其乡之词讼,若户婚田宅斗欧者,则会里胥决之。事涉重者,始白于官。若不由里老处分,而径诉县官,此之谓越诉也”。按规定,“越诉笞五十”〔64〕。若在明初,谢荣生、谢世济、谢世芳3人不经老人,越诉县衙,就该笞杖, 更加此3人为诬告,罪更加等。而此案只是“议得谢世济、谢荣生、 谢世芳,所犯俱合依不应得为而为之事理,重者律各杖八十。俱有大诰减等,各杖七十。俱民审,谢世芳无力,依律的决。谢世济、谢荣生俱稍有力,照例折纳工价”〔65〕。没有关于越诉的惩处。这说明,随着时间的推移,万历年间的老人已没有明初时的地位和威信。但由此案卷可知,万历年间老人仍然存在,并仍在民间诉讼中起着作用,则是不争的事实。 此外,明初就存在“仓老人”,在万历年间实行自封自纳、自行投柜之后,出现了守柜的“柜老人”。万历《绩溪县志》载:万历年间绩溪“知县陈嘉策行每年将轮段人户丁粮,着令见年里长,每里开造手册,明注优免,当堂亲审,照依近行事例优免外,仍实丁米每年每石实派银二两一钱九分零,刊刻榜文,各给由票晓谕。概县人户逐月将派定银两当堂自行秤兑包封投柜,着令老人当堂验封,照依书册款目官票支解给发外,不许多科毫忽。”〔66〕遗憾的是我们现在还没看到这种经“老人当堂验封”的“官票”,日后若发现有关“柜老人”的文书资料,当是情理中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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