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文书所见明末清初的粮长、里长和老人(之二)(2)
在前面所列资料表中,有关里长的资料最多。前述《万历八年洪时可等朋充合同》对里长所应承担之役言之颇详,但并不完整。除那纸合同规定的之外,里长平常还要负责监督土地买卖,如资料(53)版刻《崇祯九年休宁徐文岐等卖塘赤契》中,就刻有“领契纸坊长、里长”。即由坊长、里长从县衙领取买卖田土之格眼契纸,该坊或该里之人想卖田土,至坊、里长处领取契纸。土地买卖之后的推收过割,里长也要负责。现举《崇祯五年汪延瑾卖山推税票》如下: 推税票 二十五都三图黄册里长程懋功,今据十甲洪思得户户丁汪延瑾卖过罔字二千二百九十乙号土名太塘,山税一厘二毫整。以上一号推入本都本图本甲徐时茂户解纳。存照。 崇祯五年九月二十四日黄册里长程懋功(押)。 经管户丁 书手陈万良(押) 算手 如无图书私记者不能推收。〔67〕 土地买卖和推收过割是经常性的工作,也是里长职役中工作量较大的一种,版刻资料之外的资料中,常把“黄册里长”写作“册里”,所以在前列资料表中册里的资料很多。 册里负责推收过割,延至清代没有变化,如资料(83)《雍正二年歙县项佛保户吊税票》,即是“分造册里项凤仪”版刻吊(推)税票。此外,册里袭明朝之旧,在清丈之时,参与清丈和归户。如资料(75)《康熙三十三年休宁戴大有户奉旨纬税票》所载:“休宁县十八都十二图遵旨清丈,又奉县主严示,眼同业主丈明,挨号彻底清查。今照丈实积步亩,验契注业,即发纬税业票,业主领赴该图册里归户。但步亩时有更形,业主新旧不一,册里验明新票,注填亲供,庶无隐漏奸弊。”〔68〕 明代行一条鞭法之后,里甲编审虽有某些变化,但清丈编审一直延续下来。这个变化主要是由明代人丁事产并重,发展到清代只重事产而不重视人丁。这从现存《万历十年大造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万历二十年大造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万历三十年大造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万历四十年壬子大造二十七都五图册底》及《万历至崇祯二十七都五图三甲朱学源户册底》、《清初二十七都五图三甲编审册》看得清清楚楚〔69〕。嘉庆《休宁县都图里役备览》中有嘉庆二年里长名单。也许有人会对嘉庆二年的资料表示怀疑,清代到嘉庆年间是否还有编审? 嘉庆《休宁县都图里役备览》是个抄本,署“高枧省初吴氏藏”。高枧今名枧忠,在屯溪西南率水北岸,省初疑为吴氏之字,署名下方有一白文图章,刻“吴艳岑”三字,这可能为吴氏本名。全书一个笔体抄录,除《休宁县都图里役备览》之外,还有《休宁县田地山塘各项规则》、《丈量田地总歌》。在《休宁县田地山塘各项规则》中,有注文“此遵嘉庆二年由单抄出”。吴艳k24i301.jpg为什么要抄录这个资料呢?说明这个资料在当时还是有用的。联系到前列资料表中,清嘉庆,甚至道光年间还有关于册里的资料,说明编审仍在进行。同时也说明明初以来一直存在的里长、排年,至迟到清代中叶尚未消亡。 以上仅就徽州文书所见之明末清初粮长、里长和老人加以论述,徽州的情况是否具有普遍性,不敢确说。但若无视徽州地方农村社会的这种实态,仅据一些文献资料断言明代里甲编审及粮长、里长和老人在明嘉靖间或稍后就不复存在了,恐怕就失之偏颇了。 注释: 〔1〕《休宁县志》卷首,范涞所撰《重修休宁县志序》言:“自三公九卿台察视成于郡县百职,事势固臂指,而情有疏亲。县实民之父母也。地愈近,情愈切,责愈专,望愈殷。试观兴利除害一切章程,自台察下之郡,郡下之县,县将何以下之?此其所系于民诚重,而治道之所重者亦因之矣。” 〔2 〕〔日〕山本英史:《明清农村社会制度研究的现状与课题》,“首届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论文,1994年11月黄山屯溪。 〔3〕〔11〕〔39〕〔41〕〔42 〕弘治《徽州府志》卷一《地理一·厢隅乡都》。 〔4〕〔5〕〔6〕〔8〕《宋史》卷一七七《食货上五·役法上》。 〔7〕《宋史》卷一七八《食货上六·役法上》。 〔9〕〔10〕弘治《徽州府志》卷二《地理二·户口》。 〔12〕《元史》卷九三《食货一·农桑》。《元典章》卷二三《劝农立社事理》条和《续文献通考》卷二《田赋考·元》均有记载,只文字略异。 〔13〕《金史》卷四六《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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