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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则徐禁烟抗英的法律思想(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州学刊》 邱远猷 参加讨论

“因时制宜”,“辟以止辟”
    对“死刑禁烟”的主张,当时持异议者不少。有的认为,“《大清律例》早有明条,近复将不供兴贩姓名者由杖加徒,已属从重,若迳坐死罪,是与十恶无所区别,即于五刑恐未协中”;有的认为,“犯者太多,有不可胜诛之势”;有的认为,“若议刑过重,则弄法滋奸,恐讦告诬攀,贿纵素诈之风,因而愈炽”(注:《筹议严禁鸦片章程折》,《林则徐集·奏稿》中册,中华书局1965年版,页567、572、568、568、568。)。
    针对上述意见,林则徐进行了辩驳,并进一步阐述了“死刑禁烟”的主张。
    首先,林则徐强调:“鸦片之为害甚于洪水猛兽,即尧、舜在今日,亦不能不为驱除”,“而天下万世之人,亦断无以鸦片为不必禁之理”。“鸦片之流毒于内地,犹痈疽之流毒于人心也。痈疽生创以渐而成脓,鸦片来则以渐而致寇,……若在数十年前查办,其时吸者尚少,禁令易行,犹如未经成脓之痈,内毒或可解散。今则流毒已久,譬诸痈疽作痛,不得不亟为拔脓”(注:《密陈办理禁烟不能歇手片》,《林则徐集·奏稿》中册,页884。)。林则徐认为断案判罪的人,固然应当按照犯人犯罪情节轻重持正公平地论罪,而治理国家大事的人,“尤宜审时势而权所重”。今天鸦片的危害在中国,好像病人经络之间长期为外邪缠扰,一般的药物既然不足以克制病痛,那么能够“攻破之峻剂,亦有时不能不用”了(注:《筹议严禁鸦片章程折》,《林则徐集·奏稿》中册,中华书局1965年版,页567、572、568、568、568。)。“当鸦片未盛行之时,吸食者不过害及其身,故杖徒已足蔽辜。迨流毒于天下,则为害甚甚,法当从严。”林则徐讲,这叫做“法之轻重,以弊之轻重为衡,故曰刑罚世轻世重,盖因时制宜,非得已也”。(注:《钱票无甚关碍宜重禁吃烟(下转第111页)以杜弊源片》,《林则徐集·奏稿》中册,页598-601、601、601、601。)林则徐在这一理论原则的指导之下,面对当时中国的现实:鸦片大量输入,白银大量外流所造成的“谋财害命”,为害于国计民生,尤堪发指,“若犹泄泄视之,是使数十年后,中原几无可以御敌之兵,且无可以充饷之银”(注:《钱票无甚关碍宜重禁吃烟(下转第111页)以杜弊源片》,《林则徐集·奏稿》中册,页598-601、601、601、601。),从而提出改变过去《大清律例》对于鸦片吸食者处罚甚轻、仅处徒杖的规定,而主张重治吸食者,处以死刑。这种为害于国计民生的鸦片吸食者、鸦片开馆者、鸦片贩卖者,应该说是与“十恶”大罪无甚区别,理当处死;也于“五刑”没有什么不“协中”的,符合“五刑”按重轻等级定罪的精神(注:《筹议严禁鸦片章程折》,《林则徐集·奏稿》中册,中华书局1965年版,页567、572、568、568、568。)。
    林则徐进一步指出,“死刑禁烟”不会造成“诛不胜诛”之势,他说:“若恐断不易断,则目前之缴具已是明证;若恐诛不胜诛,岂一年之限期犹难尽改,特视奉行者之果肯认真否耳。诚使中外一心,誓除此害,不惑于姑息,不视为具文,将见人人涤虑洗心,怀刑畏罪,先时虽有论死之法,届时并无处死之人。即使届期竟不能无处死之人,而此后所保全之人且不可胜计,以视养痈贻患,又熟得而熟失焉?”(注:《钱票无甚关碍宜重禁吃烟(下转第111页)以杜弊源片》,《林则徐集·奏稿》中册,页598-601、601、601、601。)林则徐说:“鸦片之毒比于砒鸩,然世之死于砒鸩者千万人而一耳。若鸦片,则吸食者病于瘾而死,兴贩者罹于法而亦死,是死于鸦片者几于十人而一”(注:《严办续获烟犯以杜外人窥伺折》,《林则徐集·奏稿》中册,页654。)。吸食鸦片、贩卖鸦片烟的人,病死、依法处死的数字,如此巨大,骇人听闻。如果不用“常药”,不采“常法”,而是“立怵心之法”,定“论死之法”,人们就会“怀刑畏罪”,戒绝烟瘾,从而保全众多生命。即使有个别人到期不戒烟而被处死,也不足为惜。林则徐说:“既立死罪以慑其心,复饬收缴以去真疾,迫之以不得不断之势,正所谓以生道杀人”(注:《沥陈民间烟土枪具仍宜收缴片》,《林则徐集·奏稿》中册,页660。)。
    林则徐以在湖广总督任上的禁烟实际情况为例,说:楚省“奸徒闻有论死之法,莫不魄悸魂惊,不特开馆兴贩之徒闻风远窜,并吸食者亦恐性命莫保,相率改图。”吸食之人,“其父子家人平日所不能断者,皆恃国法有以断之。此时新例尚未颁行,而情形业已如是,总因‘犯罪’两字足以怵其心志。可见民情非不畏法,习俗大可转移。全赖功令之森严,始免众心之涣弛。”(注:《楚省查拿烟贩收缴烟具情形折》,《林则徐集·奏稿》中册,页598。)
    总之,林则徐认为,“死刑禁烟”符合古人“辟以止辟议”(注:《筹议严禁鸦片章程折》,《林则徐集·奏稿》中册,中华书局1965年版,页567、572、568、568、568。),“刑期无刑之意”(注:《外人带鸦片罪名应议专条片》,《林则徐集·奏稿》中册,页641。)。
    “夷商”应“与内地民人同遵法度”
    1839年春,林则徐使粤后,看到广东地区贩卖鸦片和吸食鸦片的人数之多,远远超过其它沿海省分和内地各省。什么原因?都是由于外国鸦片贩子“卖烟而起”,他们“若无鸦片带来,则华民何由转卖?何由吸食?”(注:《拟颁发檄谕英国国王稿》,《林则徐集·公牍》,页127、127、126-127。)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林则徐采取了内外并举的严禁方略。在坚决贯彻“重治吸食者为先”方针的同时,亦“先以断绝鸦片为首务”(注:《谕洋商责令外商呈缴烟土稿》,《林则徐集·公牍》,页58。),誓“将鸦片永断来源”(注:《拟颁发檄谕英国国王稿》,《林则徐集·公牍》,页127、127、126-127。)。为此,林则徐提出:“鸦片之禁,不但严于百姓,实可倍严于夷商”,又将禁烟斗争锋芒直指外国资本主义侵略者。他谕令外国商人,告以当前中国禁例加严,中国民人贩卖鸦片、开烟馆者立即正法,吸食者亦议处死罪。你们来到中国地方,“即应与内地民人同遵法度”。要求外国鸦片贩子在3天之内报告存贮鸦片数字,全部呈缴中国政府,并出具甘结,声明“嗣后来船永不敢夹带鸦片,如有带来,一经查出,货尽没官,人即正法,情甘服罪”(注:《谕各国商人呈缴烟土稿》,《林则徐集·公牍》,页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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