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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则徐禁烟抗英的法律思想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州学刊》 邱远猷 参加讨论

1995年8月31日,是我国近代杰出民族英雄林则徐诞辰210周年。林则徐一生为官40年,做了不少有益于国计民生的好事,而他一生中最为辉煌的事业还是禁烟抗英。在禁烟抗英活动中,他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去进行斗争,并卓有成效。在这些斗争中,形成林则徐的法律思想。研究林则徐这方面的法律思想,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也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重治吸食者为先”
    19世纪初,以英国为首的资本主义侵略者的鸦片走私愈演愈烈,给中国带来了严重的民族灾难,造成了深刻的社会危机,实“为中国三千年未有之祸”①。从1729年起,清政府不断颁布禁烟诏令,但仅规定:对贩运鸦片者“枷号一月,发近边充军”。对私开鸦片烟馆者“拟绞监候”②,“食鸦片者罪止枷杖”③。1838年6月,鸿胪寺卿黄爵滋在《请严塞漏卮以培国本折》中首先提出了“必先重治吸食”的严禁方案,主张允许给吸食鸦片的人在一年期限戒烟,如果过期不戒者,普通人处以死刑,官吏要加重治罪。道光帝将此折发交各省将军、督抚各抒己见,妥议章程。
    1838年6月28日,湖广总督林则徐向道光帝上了《筹议严禁鸦片章程折》④,对黄爵滋严禁鸦片的主张表示坚持支持,而且给予很高的评价,认为这是禁烟运动中的一个很好的“转移之机”。林则徐在奏折中首先指出:“鸦片流毒于中国,纹银潜耗于外洋,凡在臣工,谁不切齿,是以历年条奏,不啻发言盈廷,而独于吸食之人,未有请用大辟者。……论死之说,私相拟议者未尝乏人,而毅然上陈者独有此奏。然流毒至于已甚,断非常法之所能防,力挽颓波,非严蔑济。”林则徐进一步分析说,鸦片不是“难于革瘾”,而是“难于革心”,而要想“革玩法之心”,就得“立怵心之法”。对此,林则徐认为“转移之机,即在此一年中。必直省大小官员共矢一心,极力挽回,间不容发,期于必收成效,水绝浇风,而此法乃不为赘设。”林则徐具体地提出了“禁烟六策”:
    第一,责成各省、州、县首先把各式各样的烟具,特别是烟枪、烟斗,收缴净尽,以根绝吸毒工具。而且把这一条作为考核州县官员功过的根据。
    第二,为了避免彼此消极观望,各省必须出示劝令,劝告鸦片吸食者自新,并将禁烟的一年期限,按3个月为一段划分为4限:自劝令颁布之日起,至3个月,为初限,在这个限内改悔断绝,到官府自首,呈缴烟具和剩余的鸦片烟土,并写出保证书以后不再犯者,准予免罪。在第2、3、4限内,投案自首者,也可以酌情减轻罪名。到了最后仍不投案自首者,一经发觉必须加重治罪,从杖打直至死刑。这种规定时限,逐步递加罪名,让鸦片吸食者戒烟,刑法由宽而严,由轻而重,十分合情合理,效果肯定会好。
    第三,为了断源截流,必须加重开馆、兴贩以及制造烟具各罪名,并勒令他们在一个月期限内上缴烟具,去官府自首,否则一律处死。
    第四,为了禁止官府衙门吸食鸦片,必须对文武属员犯者的上司,规定失察处分。凡官员放纵属吏兵丁等吸毒,禁烟不力者,应按照“先严于所近”的原则,分别给予调职或革职处分。
    第五,为了严防地方吸食鸦片,责令地保、牌头、甲长负责搜查烟土、烟膏、烟具。如果发现有意包庇、不检举告发者,应与正犯同罪,并没收其房屋充公。
    第六,为了使事实确凿无误,必须讲求审断的方法。因为沿海进出口码头,以及四通八达的繁华城镇,吸食鸦片的人不可胜数,群众告发起来就很多,地方当局就会应接不暇。而要判断禁烟的虚实,不用“审”而用“熬”,从早到晚,只须静对观察,不必问供。只要是有烟瘾的人,自然就会情态百出,便能判定他是不是吸食烟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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