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8年10月,林则徐再上《钱票无甚关碍宜重禁吃烟以杜弊源片》⑤,进一步驳斥了一些人所说的“重办开馆兴贩之徒,鸦片自绝,不妨于吸食者稍从末减”的论点。林则徐指出,这种说法表面上好象公平,有道理,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因为现在“衙门中吸食最多,如幕友、官亲、长随、书办、差役,嗜鸦片者十之八九,皆力能包庇贩卖之人,若不从此严起,彼正欲卖烟者为之源源接济,安肯破获以断来路?”所以,尽管律例早有明文规定,开鸦片烟馆应拟绞罪,然而这些年来从来没有听说过因贩烟罪而绞过一人,办过一案,法令完全形同虚设,这都是衙门中那些鸦片吸食者包庇的结果。林则徐还指出,为什么现在大臣们对禁烟问题议论不一,关键就是这帮人从中作梗。他坚决主张,要做到“令行禁止”,就“必以重治吸食者为先”,首先把那些死不悔改的吸食鸦片的人犯,重加惩罚,处以死刑。如果光是议法,而始终不去执行,鸦片吸食者就会越来越多;如果刑法只有现在的科处徒、杖,而“无关生死”,鸦片吸食者就下不了决心去戒烟。这样,吸食鸦片的人就越来越多,于是鸦片贩卖者得到的利润就会越来越丰厚,到那时“即冒死犯法亦必有人为之”。因此,现在光喊“专严开馆、兴贩”,不首先从重惩治鸦片吸食者,就好比给病人开了药不中病、没有疗效的药方子,对于禁烟运动是毫无价值的。林则徐说,中国有句谚语:“刖足之市无业屦,僧寮之旁不鬻栉”。“果无吸食,更何开馆兴贩之有哉?” “因时制宜”,“辟以止辟” 对“死刑禁烟”的主张,当时持异议者不少。有的认为,“《大清律例》早有明条,近复将不供兴贩姓名者由杖加徒,已属从重,若迳坐死罪,是与十恶无所区别,即于五刑恐未协中”;有的认为,“犯者太多,有不可胜诛之势”;有的认为,“若议刑过重,则弄法滋奸,恐讦告诬攀,贿纵素诈之风,因而愈炽”⑥。 针对上述意见,林则徐进行了辩驳,并进一步阐述了“死刑禁烟”的主张。 首先,林则徐强调:“鸦片之为害甚于洪水猛兽,即尧、舜在今日,亦不能不为驱除”,“而天下万世之人,亦断无以鸦片为不必禁之理”。“鸦片之流毒于内地,犹痈疽之流毒于人心也。痈疽生创以渐而成脓,鸦片来则以渐而致寇,……若在数十年前查办,其时吸者尚少,禁令易行,犹如未经成脓之痈,内毒或可解散。今则流毒已久,譬诸痈疽作痛,不得不亟为拔脓”⑦。林则徐认为断案判罪的人,固然应当按照犯人犯罪情节轻重持正公平地论罪,而治理国家大事的人,“尤宜审时势而权所重”。今天鸦片的危害在中国,好像病人经络之间长期为外邪缠扰,一般的药物既然不足以克制病痛,那么能够“攻破之峻剂,亦有时不能不用”了⑧。“当鸦片未盛行之时,吸食者不过害及其身,故杖徒已足蔽辜。迨流毒于天下,则为害甚甚,法当从严。”林则徐讲,这叫做“法之轻重,以弊之轻重为衡,故曰刑罚世轻世重,盖因时制宜,非得已也”。⑨林则徐在这一理论原则的指导之下,面对当时中国的现实:鸦片大量输入,白银大量外流所造成的“谋财害命”,为害于国计民生,尤堪发指,“若犹泄泄视之,是使数十年后,中原几无可以御敌之兵,且无可以充饷之银”⑩,从而提出改变过去《大清律例》对于鸦片吸食者处罚甚轻、仅处徒杖的规定,而主张重治吸食者,处以死刑。这种为害于国计民生的鸦片吸食者、鸦片开馆者、鸦片贩卖者,应该说是与“十恶”大罪无甚区别,理当处死;也于“五刑”没有什么不“协中”的,符合“五刑”按重轻等级定罪的精神(11)。 林则徐进一步指出,“死刑禁烟”不会造成“诛不胜诛”之势,他说:“若恐断不易断,则目前之缴具已是明证;若恐诛不胜诛,岂一年之限期犹难尽改,特视奉行者之果肯认真否耳。诚使中外一心,誓除此害,不惑于姑息,不视为具文,将见人人涤虑洗心,怀刑畏罪,先时虽有论死之法,届时并无处死之人。即使届期竟不能无处死之人,而此后所保全之人且不可胜计,以视养痈贻患,又熟得而熟失焉?”(12)林则徐说:“鸦片之毒比于砒鸩,然世之死于砒鸩者千万人而一耳。若鸦片,则吸食者病于瘾而死,兴贩者罹于法而亦死,是死于鸦片者几于十人而一”(13)。吸食鸦片、贩卖鸦片烟的人,病死、依法处死的数字,如此巨大,骇人听闻。如果不用“常药”,不采“常法”,而是“立怵心之法”,定“论死之法”,人们就会“怀刑畏罪”,戒绝烟瘾,从而保全众多生命。即使有个别人到期不戒烟而被处死,也不足为惜。林则徐说:“既立死罪以慑其心,复饬收缴以去真疾,迫之以不得不断之势,正所谓以生道杀人”(14)。 林则徐以在湖广总督任上的禁烟实际情况为例,说:楚省“奸徒闻有论死之法,莫不魄悸魂惊,不特开馆兴贩之徒闻风远窜,并吸食者亦恐性命莫保,相率改图。”吸食之人,“其父子家人平日所不能断者,皆恃国法有以断之。此时新例尚未颁行,而情形业已如是,总因‘犯罪’两字足以怵其心志。可见民情非不畏法,习俗大可转移。全赖功令之森严,始免众心之涣弛。”(15) 总之,林则徐认为,“死刑禁烟”符合古人“辟以止辟议”(16),“刑期无刑之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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