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9年7月7日,5名英国水手窜到香港岛北侧的一个小岛尖沙咀村,寻衅泄愤,打伤中国居民多人,林维喜重伤于次日死亡。林维喜事件发生后,林则徐派人调查核实案情后,仔细查核国际律例,确信“杀人偿命,中外所同”(31),便依照袁德辉译国际法第172条“自法律一定,普天之下,莫不遵守,故外国有犯者,即按各犯事国中律例治罪”的精神,一再要求义律交凶。可是,义律对林则徐的笔谕口传,一概不理,抗不交凶;更于8月11日非法宣布在中国领海上设一“具有刑事与海上管理权的法庭”,拟于8月20日在一艘英国船上开庭审讯有关林维喜案件的人犯。义律不禀复林则徐,居然“邀请”中国官员旁听(32)。林则徐理所当然地拒绝了这一“邀请”。8月15日,义律又向林则徐递交了一个说帖,声称:“远职遵国主之明谕,不准交罪犯者,按照本国之律例,加意彻底细查情由,秉公审办。倘若查出实在死罪之凶犯,亦拟诛死。现今远职谨报诚言,该犯罪不发觉”。(33)8月17日,林则徐得到说帖后,当即根据中外律例,理直气壮地宣布义律将要进行的审讯为非法,严正地指出:“查该国向有定例,如赴何国贸易,即照何国法度,其例甚为明白。在别国尚当依该处法度,况天朝乎?……犯罪若在伊国地方,自听伊国办理,而在天朝地方,岂得不交官宪审办?且从前内地(指中国--笔者)所办命案夷犯,历历有据,各国不无懔遵,岂义律独可抗违此例乎?若杀人可不抵命,谁不效尤!倘此后英夷殴死英夷,或他国殴死英夷,抑或华民殴死英夷,试问义律将要凶手抵命耶?抑亦可以不抵?”(34)林则徐根据国际法的精神,驳得义律理屈词穷,这是对英国侵略者妄图推行领事裁判权的大胆否定和有力斗争。 1839年8月20日,义律蛮不讲理,不顾林则徐的责问,竟自扮“法官”,依照英国法令判决此案,其中3名水手各罚款20英磅,监禁6个月;其他两名水手各罚款15英磅,监禁3个月;还指定应在英国的一个监牢里执行监禁。而实际上“这些水手送回英国后,马上被政府释放了”(35)。中国地方当局坚不承认这种“判决”,严令英方交出凶手。林则徐为了维护中国的独立主权,不任英国侵略者“坏法养痈”,他援引嘉庆十三年(1808年)清政府处理英军强占澳门事例,下令停泊在香港岛的英国船只停止供应柴米食物,限期撤回澳门英商雇用的中国职员和工役,并下令驱逐英船撤离澳门和黄埔,对英国侵略者作了坚决的斗争。 注释: ①(28)魏源:《海国图志》卷37,页1;卷31-33,《夷情备采》下编。 ②李圭:《鸦片事略》卷上。 ③《黄爵滋奏疏许乃济奏议合刊》页216。 ④⑥⑧(11)(16)《筹议严禁鸦片章程折》,《林则徐集·奏稿》中册,中华书局1965年版,页567、572、568、568、568。 ⑤⑨⑩(12)《钱票无甚关碍宜重禁吃烟(下转第111页)以杜弊源片》,《林则徐集·奏稿》中册,页598-601、601、601、601。 ⑦《密陈办理禁烟不能歇手片》,《林则徐集·奏稿》中册,页884。 (13)《严办续获烟犯以杜外人窥伺折》,《林则徐集·奏稿》中册,页654。 (14)《沥陈民间烟土枪具仍宜收缴片》,《林则徐集·奏稿》中册,页660。 (15)《楚省查拿烟贩收缴烟具情形折》,《林则徐集·奏稿》中册,页598。 (17)《外人带鸦片罪名应议专条片》,《林则徐集·奏稿》中册,页641。 (18)(20)(29)《拟颁发檄谕英国国王稿》,《林则徐集·公牍》,页127、127、126-127。 (19)《谕洋商责令外商呈缴烟土稿》,《林则徐集·公牍》,页58。 (21)(22)《谕各国商人呈缴烟土稿》,《林则徐集·公牍》,页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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