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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与明清商人的经营之道(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 赵毅/张明富 参加讨论

首先,诚、信的伦理准则被移植到经济领域,为明清商人所恪守,他们中的许多人因此而富甲一方。如:程其贤十六岁开始服贾,往来于闽越荆豫之间,“诚信自矢,不罔利,而业日振”(注:《明清徽商资料选编》(以下简称《徽》)298条。);郑石陵习贾“独任诚信,矜己诺”,获得顾客的敬重,“绾毂归之,利乃更赢”(注:《徽》655条,896条,1356条,548条。);江长遂经营盐业于宛陵,“待人接物,诚实不欺,以此致资累万”(注:《徽》655条,896条,1356条,548条。);朱文炽“鬻茶珠江,逾市期,交易文契,炽必书‘陈茶’两字,以示不欺”(注:光绪《婺源县志》卷三十三《人物·义行》。);赵沈贾西宁,“尝收木棉数万斤,鬻于市,仆潜轻其衡,沈侦觉,折衡逐仆”(注:民国《新绛县志》卷五《孝义传》。);崔呈德“荷提卖油,口不二价”(注:光绪《直隶州志》卷十二《隐逸》。);刘邦进牵车服贾自给,童稚无欺(注:光绪《洪洞县志》卷九《人物》。);范永斗贸易辽东,久著信义(注:嘉庆《介休县志》卷九《人物》。);张居士为贾,“不二价,不欺人,有误增其值以易而去者,立追还之至再”(注:《温恭毅集》卷八《张居士六十序》。);梁俊伟设机房于佛山,“诚实著闻,商业遂振”(注:民国《佛山忠义乡志》卷十四《人物六》。)陈龙光壮年就商,“诚意相感,人乐与交”(注:《金鱼堂陈氏族谱》卷八,见《明清佛山碑刻文献经济资料选编》。);瞿连壁弱冠营布业于苏州,“性行诚实”,以德孚人,生意兴浓,远胜同行(注:《抱经堂文集》卷三十《朝议大夫学南瞿公家传》。);钱某以卖药为业,“谨愿性成,市价不二,里人重之”(注:《熙朝新语》卷十五。);郭节卖酒为业,“平生不欺人,或遣童婢沽,必问妆能饮酒否,量之,曰毋盗瓶中酒,受主翁笞也。或倾跌破瓶缶,辄家取瓶更注酒,使持以归,由是远近称长者。”(注:《虞初新志》、《卖酒者传》。)等等。
    儒家的义利观也被明清商人运用于商业实践,用以指导他们的经商行为。在这方面,明清时期的方志、文集乃至笔记,给我们提供的例证也是大量的。让我们先看看徽商舒遵刚对义、利关系的辩证论述。
    舒遵刚,字济柔,号遂斋,道光黟县人。十四岁开始经商,实践的磨炼造就了他娴熟的技巧和丰富的商业知识:“精榷算,善权衡。”他在谈到他的经营之道时,说:“圣人言,生财有大道,以义为利,不以利为利。国且如此,况身家乎!”又说:“钱,泉也,如流泉然,有源斯有流,今之以狡诈求生财者自塞其流也。今之惜而不肯用财者与夫奢侈而滥于用财者,皆自竭其流也。人但知奢侈之过而不知惜之为过,皆不明于源流之说也。圣人言,以义为利,又言见义不为无勇,则因义而有财,岂徒不竭其流而已,抑且有以裕其源,即所谓大道也。”(注:同治《黟县三志》卷十五《舒君遵刚传》。)舒遵刚认为,管理商业应该象治国一样,以义为利,不能以利为利。因为违背道义以狡诈求生财,是自己堵塞自己的财源。相反,以义为利,因义用财,就会在社会上,在人们的心目中,树立起良好的商业形象,顾客也就不招而自至了。因此,不但不会竭流,而且还开掘了丰沛的财源活水。舒遵刚从理论上论证了在经商中以义为利的必要性。
    这一时期的商人中,在对义、利关系的辩证思考方面,也许只有很少的人才能达到舒遵刚这样的理论高度。但在经商中对义奉行不渝,义、利冲突时舍利而取义的事例,则是常见的。如:汪坦“出游吴楚,虽托游于货利之场,然非义弗取”(注:《徽》655条,896条,1356条,548条。);倪起蛰继承父志,习懋迁营生,“以义为利,家产自此丰”(注:《徽》655条,896条,1356条,548条。);江羲龄服贾养亲,“尝贸易芜湖,有误投多金者,却弗受”(注:《徽》889条,265条,466条,465条。);言三应曾经商建昌,于旅店拾数百金,多方打听失主。留待月余,无果。数年后,三应前往抚州,在船上遇贩鸡的人,“从诟其不洁,其人曰:‘嘻,我故有金,某年在建昌遗之,以至此也。’三应询得其实,举还之,不告姓名”(注:民国《歙县志》卷九《人物·义行》。);许尚质“客吴邸也,获床下遗金百镒,亟踪迹前所舍客归之”(注:《徽》889条,265条,466条,465条。);许明大“挟资游吴楚燕赵间,民之衣贫不给者,咸称贷于公,公每以义为先。洎岁凶,逋者争鬻子女以报,公止之曰:‘吾岂不利而割人之至爱耶?’悉取券焚之,示不复取”(注:《徽》889条,265条,466条,465条。);王福奴“善生殖,商游吴浙,士大夫深加敬爱。有蔡姓者,欠逋欲鬻女以偿,公闻持券还之,曰:‘毋因是以致离天性之爱耶!’”(注:《徽》889条,265条,466条,465条。)这些商人在经商活动中,真诚地践履着义的准则,肩负着伦理责任和实现经济目标的双重任务。
    由上可见,明清商人在商业经营中所遵循的诚信原则、缘义取利的原则都是在儒家文化的浸润下形成的,是儒学伦理规范的转化。这一实证性的研究也表明,儒家思想对经济发展并不象时下某些论者认为的那样,起的是一种完全阻碍的作用。相反,在现代经济的发展中,它是一种可资利用的文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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