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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金文中的土地转让(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光明日报》 李学勤 参加讨论

在金文中,土地的转让从原主方面来说称为“付田”,从新主方面来说称为“受田”。具体的交付手续,要有双方的人员到场。如散氏盘记,参加交付土地的{K23B19.JPG}人有司有十五人。散有司有十人。散有司包括司徒、司马、司空和宰等官员。卫盉铭文说,伯邑父等五位大臣为矩伯向裘卫交付土地指定了三有司,即司徒、司马、司空,他们的名字是“司徒微邑、司马单旗、司空邑人服”。五祀卫鼎也提到三有司,司徒名逋,司马名邦,司空名陶。由此可见,土地的转让常须有三有司参加。我们知道,司徒管理土地户口,司马管理军赋。司空管理土地度{K23B22.JPG},他们在土地转让中部有关涉。这里讲的三有司,当然不是周王朝的大臣,而是当地的官吏,如散氏盘记的就是散邑的三有司。
    五祀卫鼎云:井伯等命三有司和矩内史友寺刍“帅履裘卫历田四田”。内史友寺刍是短伯的内史的僚属,他之所以参加,是因为内史有掌管文书的职务。由这四个人“帅履”裘卫得自厉的四田,是交付土地的必要手续。我们引用的七件金文,多数讲到“履”,如师永盂云:“公乃命奠司徒函父、周人司空□、□史、师氏邑人{K23B23.JPG}父、毕人师同付永厥田,厥率履厥疆宋句。”也是由司徒、司空、史等“率履”。“率履”和“帅履”,显然是一样的。什么是“履”呢?“履”与“步”同义,是度量的意思。土地转让,必须实地度量,表识地界,这一工作称为“履”。三有司等人“帅履”,意即循行和度量土地。散氏盘详记“{K23B19.JPG}人有司履田,……凡十又五夫;正履{K23B19.JPG}舍散田,……凡散有司十夫”。“正”就是正经界的正,所记都是参加确定地界的人员。
    大簋和格伯簋的记载要简单些。大簋铭文说,周王所派遣的膳夫和原主睽一起“履大锡里”,即度量已经赐给大的居邑。格伯簋载,格伯与倗生析券后,格伯回去,与俊等二人“安及甸殷”,“安”就是按行,是亲自勘查的意思。这两个实例都没有细记参予人员,大概是因为有王使或新主直接度量的缘故。不过,转让要经过度量,在这两例中也是同样。
    土地转让的地界与契券
    好几件金文都明记地界。例如五祀卫鼎有一段说:“厥逆(朔)疆{K23B20.JPG}厉田,厥东疆{K23B20.JPG}散田,厥南疆{K23B20.JPG}散田{K23B20.JPG}政父田,厥西疆{K23B20.JPG}厉田”。“朔”是北方,“{K23B20.JPG}”在古文字中用法和“及”相同。在此意思是至,所以这里讲的是裘卫新得四田的四至。其体例和汉代地券有相似之处,如诸葛敬地券:“田东比贺方,南比沈大义,西尽大道,北比郑江生。”这和鼎铭的格式是一脉相承的。
    关于土地疆界,最详细的记述莫过于散氏盘。盘铭叙述了勘定地界时经过那些河流、湖泊、陵冈和城邑,以及如何封树的情形。封树是古代表识地界的方法,见于《周礼·封人》:“凡封国,设其社稷之壝,封其四疆,造都邑之封域者亦如之”。孙贻让《周礼正义》解释说:“封,起土界也。崔氏《古今注》云:封疆画界者,封土为台,以表识疆境也。画界者,于二封之间又为壝埒,以画分界域也。”近年在四川青川郝家坪发现的木牍秦国《为田律》规定:“封高四尺,大称其高;埒高尺,下厚二尺。”(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文物》1982年第1期)这种封是高秦尺四尺(约合今九十二厘米)的土台,虽然是战国时的秦制,推测西周的封也是类似的。散氏盘说的封,如“以南至于大沽,一封;以陟,二封”,“自桹木道左至于井邑封道。以东一封;还,以西一封;陟冈,三封”等等,都是修造这种起表识作用的土台。
    树是另一种表识方式,即在地界上植树,作为封的辅助。散氏盘几处提到树木名称,如“至于边,柳”,“以西封于播城,{K23B24.JPG}木”,“封{K23B25.JPG}陵冈,{K23B26.JPG}”,“陟州冈,登,{K23B26.JPG};降,棫,二封”等。有的以封同树木并称,有的专言树木,都是封树的实例。格伯簋也讲到杜木、桑等树木,杨树达先生已经讨论过了(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卷一)。
    地界度景勘定以后,要记录下来,裘卫的几件器铭称之为“书其乡(向)”,即写下疆界的方向。在比较复杂的情况,如散氏盘,土地还有图,散氏就在豆这个地方的新宫东廷由{K23B19.JPG}王那里收受了这种地图。
    土地转让的契券,双方分别执有。前面已说过格伯簋有析券的记事。散氏盘末有一行:“厥左执要(约)史正仲农”,即由名仲农的史官保管契约的一分。不仅如此,得到土地的一方还要把转让经过铸在青铜器上,如《周礼·司约》所说:“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今天我们看到的这些件金文,事实上正是“书于宗舜”的约剂。古代人以这样的方法,企图把这种契约保持到永远。
    仅从土地转让关系不能概括西周时期土地制度的全貌,但这一类金文告诉我们,西周的土地关系是比较复杂的、发展的。农田仍以“田”为单位,应为井田制的体现,但土地是能够交换买卖的,而且有依货币计算的价格。土地的转让,已有一定的程序加以保证。不少学者常引用《礼记·王制》“田里不粥(鬻)”一语,用来说明西周土地不能买卖。不过,《王制》是汉文帝十六年(公元前164年)命博士诸生作的(参看刘汝霖:《汉晋学术编年》卷一),有很多理想成分。西周中晚期有土地转让交易的事实,已由金文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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