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日的战争赔偿与战争反省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由嗜血成性的德、日法西斯挑起的,它给整个人类造成了极大的灾难。作为对战争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国家,德、日两国能否对战争进行深刻的反省,是它们能否为深受战争之苦的世界人民所宽恕,并从而成为政治大国的重要条件。但德、日两国在这一问题上却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德国建立了反省战争的系统机制,对战争进行了彻底的反省;而日本则百般抵赖,自战争结束以来竭力否认其对外战争的侵略性质,歪曲给被侵略国及其人民造成惨重灾难的历史事实,尤其是近几年来,美化其对外战争,为其对外侵略战争翻案的言论甚嚣尘上,上自首相、内阁官员及参众两院议员,下至数目众多的民间组织、民间团体乃至个人,掀起了一场美化侵略战争的运动。日本的这一举动引起了国际社会尤其是深受日本侵略之苦的亚洲各国的警觉和强烈反对。 造成这一差异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德、日两国在战争赔偿问题上的不同态度和行为,德、日两国人民是否因战争赔偿而形成了对侵略战争的负罪心理和赔偿责任感,乃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 一 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世界各国造成了极大的人员伤亡和物资损失。据统计,德国在欧洲的侵略,使欧洲各国“死亡近4000万人”(注:(苏)《第二次世界大战总结与教训》,军事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331页。),日本对中国和亚洲其它国家的侵略战争, 残杀了3000余万军人和无辜民众(注:军事科学院军事历史研究部著:《中国抗日战争史》下卷,解放军出版社1991年版,第625页。); 整个世界物资损失总值高达40000 亿美元(注:(苏)《第二次世界大战总结与教训》,军事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326页。)。 德、日的对外侵略给世界各国造成了如此巨大的损失,作为战胜国的各个被侵略国家,根据国际惯例,有权要求德、日进行战争赔偿,即要求德、日为在战争中给被侵略国造成的巨大损失和灾难提供一种惩罚性补偿。这种战争赔偿不同于一般意义的战胜国对战败国掠夺,其数额与因侵略造成的损失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它是捍卫人权、维护被侵略国家和民族尊严的一种表现和象征,是被侵略国家和人民应有的权利,也是侵略者因其侵略战争而应付出的一种代价;它不纯粹出自经济目的,更具有政治和道义的责任。 二战结束后,苏、美、英、法四大国即根据波茨坦会议所拟定的处治德国及其附庸国的政治原则和经济原则,规定德国应赔偿200 亿美元(注:《国际条约集(1945~1947年)》,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版,第78~436页。)。在盟国的严厉监视和督促下,在战后50年间, 德国认真支付了对欧洲的巨额战争赔偿。据德国财政部战后处理司公布,截止1993年1月,德国对欧洲各国支付总额已达904.93亿马克(约651.288亿美元),而且根据德国的《联邦赔偿法》、《联邦还债法》规定,自1993年2月至2030年,还要按计划支付317.72亿马克(228.576亿美元),最终支付赔偿总额约达880 亿美元(注:转引自姜维久:《日本与德国战后国家赔偿及个人受害赔偿比较研究》,载《抗日战争研究》1995年第3期,第178~179、180、180~181页。)。两德统一后,又付给波兰和解基金5亿马克,付给乌、白、俄和解基金10亿马克。 1996年12月,德国政府又决定给纳粹受害者增加补偿。 除国家赔偿外,德国一些企业还向二战中受害者个人支付了赔偿: 1952年,法兰克福法院判令IG公司支付给曾在该企业被强制劳役的犹太人原告230万马克的赔偿,该案件的审理拉开了民间索赔的序幕。 1988 年, 德国奔驰公司对战时在该公司被迫服劳役的犹太人支付了2000万马克的赔偿。1991年德国大众公司向犹太人民间索赔团体支付了1200万马克的赔偿。另外AEG公司、克尔普公司、西门子公司、 拉因梅塔尔公司等许多曾驱使犹太人服劳役的企业,在赔偿谈判后,都相继支付了受害者个人赔款(注:转引自姜维久:《日本与德国战后国家赔偿及个人受害赔偿比较研究》,载《抗日战争研究》1995年第3期,第178~179、180、180~181页。)。 与德国认真赔偿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日本政府则凭借其壮大了的经济实力,利用远东地区特殊的国际环境--美国的包庇和周边被侵略国的软弱,拖延甚至拒绝承担其应履行的赔偿义务,即使迫不得已而赔偿,其数额与德国相比有天地之差。 战后初期,盟国远东委员会制定了“拆迁赔偿”原则,确定拆迁设备总值为246.59亿日元(约合77亿美元)。从1947年至1950年,日本共向中国、印尼、菲律宾和英属远东殖民地运去了总价值1.64亿日元(约0.45亿美元)的拆迁设备(注:日本大藏省财政史室编:《昭和财政史》第1卷《总论·赔偿·终战处理》,东洋经济新闻社1982年版,第262~263、316~317页。)。1951年旧金山和约签订后, 日本同东南亚的缅甸、菲律宾、印尼和南越就赔偿问题分别进行谈判并达成了协议。截止1976 年,共向这四国缴付了总额10.1208亿美元的实物赔偿(注:有泽广已:《日本的崛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31 页。)。加上1988年日政府向3.3万曾为其当兵的台湾人及其遗属支付的600亿日元的赔偿,向韩国原子弹受害者及被迫移往库页岛并被撇下不管的朝鲜人(约4 万人)支付的41.2亿日元抚恤金和1994 年 8 月决定给韩国战时慰安妇的1000亿日元的赔偿,以及以无偿经济援助的方式向上述国家、地区及韩国提供的4.31亿美元资金,日本学者佐藤健生认为日本赔偿总额为6565亿日元,约合18亿美元(注:转引自姜维久:《日本与德国战后国家赔偿及个人受害赔偿比较研究》,载《抗日战争研究》1995年第3 期,第 178~179、180、180~181页。)。而根据日本学者金子道雄的研究,日本赔偿总额仅为6166.8亿日元(注:(日)金子道雄:《日本的战争赔偿责任》,载《抗日战争研究》1995年第4期,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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