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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集议制度考略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山东师大学报:社科版 刘仁玺 参加讨论

集议,是指由君主或君主责成某一官员或某一机构召集中央有关官员,对某些重大问题集中讨论、议决的一种制度。早在奴隶社会,已产生了集议制度的萌芽,《尚书·周官》载:“议事以制,政乃不迷”。疏曰:“凡欲制断当今之事,必以古之义理议论,量度其终始合于古义然后行之,则其为之政教乃不迷错。”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君礼贤下士,对一些重大问题常召集大臣讨论、决议,但集议制度在各诸侯国的发展既不平衡也不完备。秦朝建立之初,秦王赢政曾召集大臣议帝号、议分封等重大问题。但这种制度随秦朝君主的独断专行而有名无实。到汉代,才出现了比较完备的集议制度。汉代的集议分中朝官集议、外朝官集议等。中朝官集议由大将军、尚书令、侍中或中书令兼尚书事主持。外朝官集议由丞相主持,事关军国大政,参加集议的人往往有公卿、列侯、二千石、大夫、博士等人。在一般情况下,由中朝官集议,先提出初步意见,供君主选择。如果有必要,为了更慎重一些,再以此意见为基础,经中外朝官合议,在更大范围内讨论这一意见的得失,然后由皇帝作出决定。汉代,集议的问题常是一些如民政、法制、官制、边事等重大的问题。魏晋南北朝时期,仍实行集议制度,如梁武帝时规定:“尚书中有疑事,前来朝堂参议,然后启闻。”(注:《梁书·武帝纪》)北魏规定,每月朔望两天,中午前公卿自己讨论政事,中午后皇帝与公卿“共议可否”(注:《魏书·朱尔荣传》)。到唐代,集议制度进一步完备,并用法律的形式作了规定。《大唐六典》卷八载:“凡下之通于上,其制有六……四曰议。谓朝之疑事,下公卿议。理有异同,奏而裁之”。宋代的集议制度正是在唐代以前集议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其制度更加完备,形式更多样化。宋代的集议主要有朝堂集议、三省集议、侍从台谏集议等形式(注:关于宋代的集议的文献资料,本文大都转引自杨树藩先生所著《宋代中央政治制度》161-177页,台湾商务印书馆出版。)。
    一、朝堂集议。朝堂集议分两种形式,一是君主临朝的会议,称朝议。这往往是对一些重大问题由朝臣当朝研究,提出建议,君主当即作出决定。如宋神宗时,“登州妇人恶其夫寝陋,夜以刀断之,伤而不死,狱上,朝议皆当之死,安石独以律辩证之,为合从谋伤,减二等论,帝从安石说,遂著为令”(注:《宋史·王安石传》)。因为朝议是君主临朝的会议,所以讨论的问题经君主裁决后,往往带有法律性和典制性。宋太祖时,“御史台议欲以左右仆射合为表首,太常礼院以东宫三师为表首,(窦)仪援典故以仆射合为表首者六,而谓三师无所据,朝议是之”(注:《宋史·窦仪传》)。仁宗时,“朝议在官七十而不致仕者,有司以时按籍举”(注:《百川学海》第四册)。“(绍兴)十四年,朝议析利州路为东西路,以(吴)琳为西路安抚使”(注:《宋史·吴琳传》)。“李继和领平州刺史,建议募贫民及弓箭手垦田积粟,又屡请益兵,朝议未许”(注:《宋史·李处耘传》)。“初,朝议,有寇至,令坚壁清野,勿与战。”(注:《宋史·李处耘传》)“淳化二年,契丹请和,朝议疑其非实,遣(韩)国华使河朔以察之。”(注:《宋史·韩国华传》)“方关陕用兵,朝议贷在京民钱,(余)良肱力争之。”(注:《宋史·余良肱传》)可见,由君主临朝的朝议所讨论的问题范围很广,包括法律、行政、军事、财政等。所讨论问题经君主最后决定后立即生效执行。这不失为处理国事的一种高效率的方式。二是君主不临朝,只是召集百官在朝堂集议,通常称廷议。其形式相当于西汉的外朝官集议。廷议由宰相主持,议事完毕,将议事的结果报告给君主,由君主裁决。如,钦宗时,“(唐)恪为相,无济时大略,金骑再来,邀割三镇,恪集廷臣议。以为当与者十九,恪从之”(注:《宋史·唐恪传》)。这并不是最后的决定,最后的决定权掌握在君主手里。事实上,不仅决定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就是集议哪些问题也由君主决定。如高宗时,“金主自将围大将王权于历阳,权遁,淮南尽没。诏百官廷议,(唐)文若画三策,一请上亲征,二乞遣大将军,三乞起张浚,工部侍郎许尹是其言,众遂列奏上之,不报”(注:《宋史·唐文若传》)。这说明,君主对廷议的建议并未采纳。“夏入寇环庆,……(折)克行请往。……廷议谓守臣难自行,诏克行选兵隶(张)世矩”(注:《宋史·折德扆传》)。
    二、三省集议。三省集议主要有如下四种情况:一是尚书集议,也称都省集议。尚书省是国家的最高执行机关,主管各种事务,因而遇到的疑难问题自然很多,在遇到疑难问题时往往采取集议的形式进行处理。如《宋史·职官志》载:“有疑不能决……大事则禀议于尚书省”。“国初典礼之事,当集议者,皆先下诏都省吏以告当议之官悉集朝堂”。所谓尚书省议,并非只限于尚书省的官员,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参加尚书省集议的人员通常有尚书左右丞、御史中丞、尚书侍郎、中书门下侍郎、常侍、给事、谏舍、知名表郎官、监议御史、左右司郎中员外、三院御史等。如集议重大问题,与会人员还有御史大夫、诸司三品、东宫一品、武班二品等。集议结束,与会人员需在议状上署名,然后上奏君主。尚处省集议事项范围很广,但通常集议之事有勋封赏赐、法令修订、审覆谥号等。如尚书省“吏部主拟文武官员及封爵、承袭、赐勋、定赏之事,朝廷有疑事,则集百官议其可否。凡更改申明敕令格式,一司条法,则议定以奏。覆太常考功谥,议亦如之”(注:《宋史·职官志》)。“会钱俶薨,太常定谥忠懿,(张)洎时判考功为覆状,经尚书省集议,虞部郎中张佖奏驳曰:‘按考功覆状一句云:亢龙无悔,实非臣子宜言者,况钱俶生长岛夷风,为荒服,未尝略居尊位,何可为亢,其亢龙天悔四字请改正’”(注:《宋史·张佖传》)。尚书省对财经问题也加研议,如“淳化中,尝建议以蜀地用铁钱,准铜钱数倍,小民市场,颇为不便,请如刘备时令西川铸大钱,以十当百,下都省集议。吏部尚书宋琪等言:‘刘备时,盖患钱少,因而改作,今安易之请,及患钱多,非经久计也。……遂罢之”(注:《宋史·赵普传》)。二是中书省集议。中书省集议并不限于中书省的官员,其它省的官员亦可参加。如聂崇义“复陈祭玉鼎釜之说,诏下中书省集议,吏部尚书张昭等奏议……”(注:《宋史·聂崇义传》)。吏部尚书本属尚书省官员,可见也可参加中书省集议。这是因为宋代不仅尚书令官高权重不授人,就是中书门下二省长官也多不授人,其长官由尚书左右二仆射分兼,所以中书省集议或尚书省集议实际上没有多大差别。三是三省通议。《宋史·职官志》载:“大事三省通议”,三省通议由尚书省召集主持,参加人员除三省长官外,御史台也可参加,如仁宗时,中书奏宗法之礼曰:“今圭等议称濮王为皇伯,于典礼未有明据,请下尚书省集三省、御史台议奏”(注:《宋史·濮安懿王传》)。有时三省通议不是有御史台参加,而是有礼院参加,如“(章献皇后不豫),泰宁军节度使钱帷演请以章献、章懿与章穆并附真宗室,诏三省与礼院议”(注:《宋史·章献肃明皇后传》)。由此可知,三省通议是一个正规的名称,根据所议问题的性质,除三省外,其他机关也可参加。四是中书门下议,实际上等于宰相议。因为宋代以“三省长官皆为宰相之任”(注:《宋史·职官志》),史载:张洎言仿唐亲王遥领都督事,“乞付中书门下商议施行,宰相以制命已行,难于追改”(注:《宋史·张洎传》)。
    三、侍从、台谏集议。侍从,按宋人的解释:“自观文殿大学士至侍制为侍从官。”(注:《容斋随笔》卷一《侍从官》)宋代侍从官地位很高,据《容斋随笔》卷四《从官事体》条载:“国朝优待侍从,故事体名分,多与属僚不同”。台,就是御史台;谏,就是谏官。这些人对于国事利弊有弹谏权,能帮助君主明辨是非。史称:“台谏为天子耳目,所以防壅蔽,杜奸邪”(注:《宋史·吴表臣传》)。宋人吕祖谦说:“臣下权任太重,惧其不能无私,则有……台谏以校正焉,有侍从以询访焉。”(注:《宋史·吕祖谦传》)侍从、台谏地位重要,所以国家有大事,君主往往下诏要他们参加集议,如:“初,符离师溃,汤思退复相,金师移书索地,(孝宗)诏侍从台谏集议,(尹)穑时为监察御史,以为国家事,力未备宜与敌和,惟增岁币,勿弃四州,勿请陵寝,则和议事成。”(注:《宋史·尹穑传》)再如“以梓宫未还,母后、钦宗未复,(高宗)诏侍从台谏集议以闻。”(注:《宋史·曾几传》)有时候,给事中及中书舍人也参加侍从台谏集议。如“宁宗以孝宗嫡孙行三年服,(胡)纮言止当服期,诏侍从、台谏、给事中集议释服。”(注:《宋史·胡纮传》)范围大一些的,有两省参加。如宁宗嘉泰四年……六月,……诏侍从台谏两省集议,裁抑滥赏。”(注:《宋史·宁宗纪》)宁宗嘉定元年八月,“命侍从台谏两省详议会子折阅利害。”(注:《宋史·宁宗纪》)
    四、其它形式的集议。上述是各种大规模的集议,还有一些小规模的集议。见于史书的有:一是三司集议。“真宗即位,(陈靖)……论劝农事,……请刺史行春,县令劝耕,孝悌力田者赐爵,置五保以检察奸盗,籍游惰之民以供役作,又下三司议,皆不果行。”(注:《宋史·陈靖传》)二是礼部集议。“钦宗即位,臣僚言……至于老庄之书及字说,并应禁止,诏礼部详议。”(注:《宋史·选举志》)有时太常寺参加礼部集议。如:“绍兴元年,诏礼部、太常寺讨论隆祐太后册礼。”(注:《宋史·富直柔传》)“(光宗)诏以来年岁祈谷上帝,仲春躬耕籍田,令礼官讨论明道故事。(余)端礼言祈谷之制……欲如明道之制行于殿庭不可,诏太常、礼部集议。”(注:《宋史·余端礼传》)三是枢密院与宰相集议。如“(仁宗康定)元年……二月……诏枢密院同宰臣议边事。”(注:《宋史·仁宗纪》)四是执政大臣集议。如:“景祐元年春正月,……诏执政大臣议兵农可更制者以闻。”(注:《宋史·李兑传》)五是近臣集议。如“太常新乐成,王拱辰以为十二钟磬,一以黄钟为律,与古异,胡瑗及阮逸亦言声不能谐,(仁宗)诏近臣集议,久而不决。”(注:《宋史·祖无择传》)英宗时,“封孔子后为文宣公,(祖)无择言:前代所封曰宗圣、曰奉圣、曰崇圣……唐开元中尊孔子为文宣王,遂以祖谥而加后嗣,非礼也,于是下近臣议,改为衍圣公。”(注:《宋史·秦桧传》)六是百官军民议。这是非常时期的集议,不是常制。“靖康元年,……闰十一月,汴京失守,二帝幸金营,二年二月莫俦、吴k23i304.jpg自金营来传金帅命,推立异姓,留守王时雍等召百官军民共议立张邦昌,皆失色不敢答,监察御史马伸言于众曰:吾曹职为争臣,岂容坐失不吐一辞?当共议状。”(注:《管子·明法解第七十六》)
    早在先秦时期,管子就说过:“君主者兼听独断,多其门户。”(注:《宋史·崔与之传》)宋代统治者仍坚持这个原则。当时的统治者认识到:“大抵独断当以兼听为先,倘不兼听而断,其势必至于偏听,实为乱阶,威令虽行于上,而权柄潜移于下矣”(注:《宋史·马全义传》)。所以,在中国封建社会,大多数的君主,都注意官僚群体的智慧来进行统治,集议制度最能使官僚群体的智慧得到发挥。在很大程度上集议制度体现了地主阶级内部最高层次的民主。在集议时,官僚们的平等论争就是这种民主的体现。如在宋代,参加集议的官员,不论官职高低,都有权发言,官职低的也可以反驳官职高的。如(马知节)“进宣徽北院使,加兼枢密副使,时王钦若为枢密使,知节知其为人,遇事敢言,未尝少屈,每廷议得其不直,辄面诋之。”(42)对宋代的集议制度和中国封建社会的集议制度我们也不能评价过高。因为集议的基本原则是“兼听独断”,因此,当议决出现分歧时,君主完全可按自己的意志行事。所以,宋代的集议制度和以前封建王朝的集议制度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是为君主提供咨询而不是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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