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人民强烈反对新济贫法,并不是济贫院内缺衣少食,也不是济贫院内的居民受到多少虐待。新济贫法实施后期,济贫院的肉体性惩罚已大大减少,济贫委员会坚决否认肉体体罚是济贫院的官方政策。他们声称济贫院需要的是秩序而不是惩罚。(37) 1836年,济贫委员会公布了济贫院监护人可以选择的六道菜谱,这对大多数济贫院是合适的。对济贫院食品的抱怨大多是因为厨艺不精,食之难咽,而不是故意虐待。(38) 事实上,济贫委员会的官员们一直在试图提高济贫院内居民的生活水平。(39) 对于院内居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羞辱,才是人们强烈反对济贫院的原因。在济贫院内,人们必须穿统一的制服,按时起床、吃饭、工作、睡觉。这样做带有明显的人格侮辱与政治性惩罚,目的是希望全体社会成员都依靠自助摆脱社会问题的困扰。正如迪格贝所说,“济贫院的残暴不在于物质的匮乏,而是心理的折磨。”(40) 对工人阶级来说,济贫院最恐怖之处在于,近一个世纪中,无论由什么原因导致失败,它都成为对失败的惩罚。(41) 19世纪中期,法国哲学家、批评家泰耐(H.Taine)参观了曼彻斯特一个模范济贫院,分析了多数人之所以宁愿接受条件较差的院外救济的原因,他认为其中一部分人是因为限制饮酒,一部分人是因为失去自由和纪律约束。他得出结论说“济贫院被看成是监狱,穷人把不去济贫院看成是自己名誉的转折点。或许应当承认,这种管理制度是愚蠢的专制,令人担忧。这是每一项管理制度的缺陷,每一个人在这里成了机器,仿佛他们没有情感,总是无意识的受到侮辱。”(42) (2)济贫院救济的标准反映了它过分注重道德因素,而忽视了导致贫困的经济、社会因素。“整个维多利亚时期,济贫法是个‘教育机器’,希望借此塑造公众道德。”(43) 它试图通过惩治“懒惰”贫民的办法来根治贫穷,相信失业即使不是全部,也在很大程度上是自我堕落的结果,之后的经济萧条证明这一观点是错误的。 济贫院救济的根本缺点是它以救济为主,而不是以预防贫困为主。济贫法下的任何救济都是在贫困成为一种事实后才提供的,而不是在可能出现济贫之前提供救济、防止贫困成为事实。因此从本质上说,它不能有效地解决贫困问题,尤其是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社会问题越发复杂,贫困的原因更加多样化、社会化,这种制度显然无法满足社会发展和变化的需要。1867年利物浦慈善家拉斯博(William Rathbone)评论道:“(济贫院)确实成功的阻止了贫民向教区申请支持,消灭了贫困,有效地制止了在伊丽莎白旧济贫法之下的道德败坏的趋势,但是作为公共慈善制度,它是失败的。”(44) (3)尽管新济贫法规定贫困者必须进入济贫院中才能得到救济,但是,院内接受救济的贫民在整个贫民中所占的比例并不很大。 院内救济贫民的比例(百分比) 1840年 14.30 1859年 14.00 1844年 15.70 1864年 13.17 1849年 12.26 1869年 15.49 1854年 12.91 资料来源:济贫委员会年度报告,引自:Derek Fraser,The Evolution of the British welfare State,A History of Social Policy since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p.52.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整个维多利亚中期,接受院外济贫的贫民占了绝大多数。济贫院并不代表英国的全部社会救济制度,它只是19世纪英国济贫制度的一部分。对此历史学家罗斯指出:“尽管1834年济贫法强烈谴责对能自食其力的健壮男子进行救济,但是(院外济贫)这种形式直到1860年还在北部工业城镇存在,在更多的乡村地区,则延续到20世纪。”(45) 地方对于济贫还负有相当大的行动责任。实际上,济贫委员会的报告就是在代表废除济贫和保留济贫之间的妥协。(46) (4)当时,济贫院内存在的对居住者的体罚在家庭、学校和其他社会公共机构也普遍存在。对于犯罪率高和雇佣童工成风的时代,让人震惊的拥挤的济贫院并不是骇人听闻的。很多证据表明,新济贫法的集中管理减少了暴行的出现。这一事实使伦敦警察委员会委员理查德·梅恩得出结论:“在新济贫法下,紧急事件得到更加迅速和有效地解决。”(47) 欧文·戈夫曼颇具影响的著作表明,所有住宿院舍(residential institution)不管目的如何,都具有很多共同点,特别是需要使居住者的活动适应一般准则。人们经常将济贫院与监狱作比较,这一制度的抑制作用不是济贫法特有的,在同时代的其他机构中也可以发现,否定济贫院不仅是对济贫法的否定,也是对这类住宿院舍的否定。(48) (5)济贫院是处于教区济贫和福利国家之间的过渡性制度,是机构关怀(institutional care)的第一次国家试验。虽然它有意无意地制造了许多错误,犯了一些罪行,但在试图改正这些的过程中,国家建立起专门机构取代了济贫院。如果放在更大范围内考察,济贫院作为初期社会服务机构的重要性也显而易见。它为许多没有其他服务机构存在的乡村提供医疗,为没有依靠的弱者提供了避难所。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它在1929年《地方政府法》颁布前已经专门化。19世纪末,它甚至为无助者提供了比独立家庭提供的更高生平的照料(49)。 值得指出的是,在谴责济贫院罪恶的同时,我们需要重新评估济贫院在福利国家发展中的作用。许多年里,济贫院兼备学校、精神病院、医院和老人之家等功能;同时,它还是无家可归者的最后避难所。而济贫院对儿童的教育,引领了国家对学校的资助。在新济贫法实施的早期,济贫院学校目的在于提高贫穷儿童的很强的适应能力。良好的教育可以使儿童在劳动力市场中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而不会成为济贫院的负担,一些济贫院在这方面取得了成功。(50) 为了治疗济贫院的病人,许多济贫院还建立了医院。一些小的济贫院还联合起来建立医院。 不能断言这些职责都常常很好地执行,但济贫院为今天管理更加专门化的公共机构提供了经验,许多机构发源于其中,它为后来的地方管理的公共机构制度奠定了基础。济贫院具有连续性,即使在济贫法废除后,不仅济贫院建筑,19世纪的济贫院官员、管理者和许多习惯也较好地存在于福利国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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