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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御史台政治职能考论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张金龙 参加讨论

关于北魏最高监察机构--御史台的组织结构及其发展变化,笔者已作过专门考察〔1〕。北魏前期,御史台处于初期阶段, 制度很不完备;孝文帝前、后《职员令》的颁布,是御史台制度完善的标志,它继承魏晋及南朝前期制度而有所变通,并对隋唐制度影响极大。为进一步认识北魏御史台制度的实质及其在北魏政治中所发挥的作用,还有必要对其政治职能进行系统考察研究。
    一、北魏御史台的主要政治职能
    河阴之变后,尔朱荣扶持元子攸称帝,并以其死党元天穆控制朝政。时御史中尉元子思上奏论及御史台职掌等问题,《魏书·元子思传》载其引《御史令》云:“中尉督司百僚;治书侍御史纠察禁内。”“皇太子以下违犯宪制,皆得纠察。”表明御史中尉负责对皇太子以下所有百官的监察,禁内非违一般则由治书侍御史负责纠察。也就是说,御史台的主要政治职能是对百官违犯政令的纠察,即监察权,这是其作为北魏王朝最高监察机构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按照时人的概括,御史台的主要政治职能是:“掌摄内外,弹纠非法”;“御史之职,鹰鹯是任,必逞爪牙,有所噬搏。”〔2〕具体看来, 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弹纠禁内(殿中)的非违行为。御史监察权的出现,最初即体现在对禁内非违行为的弹纠上,这与其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终极目的有关。汉高祖七年(公元200年)十月, 叔孙通制定的礼仪在朝会时首次实施(朝正之仪),当朝会即将结束时,“御史执法举不如仪者辄引去”。其作用正如朝会时“诸侯王以下莫不震恐肃敬”,“竟朝置酒,无敢讙哗失礼者”,确实起到了维护君主专制权力的目的〔3〕。北魏“治书侍御史纠察禁内”, 当是对御史(台)自汉初以来形成的这一基本职掌的继承。在北魏前期中散及殿中侍御史等职的权力行使中也可看到这种情况,如:“至于朝贺之日,(中散来)大千常著御铠,盘马殿前,朝臣莫不嗟叹。”“太宗即位,(周几)为殿中侍御史,掌宿卫禁兵,断决称职。”〔4〕皆与禁内监察有关。 除对朝会中失礼不如仪行为弹纠外,御史台官员对其他禁内非违之事皆可弹纠。北魏《御史令》规定,“朝会失时,即加弹纠”〔5〕。
    汉代御史禁内弹纠之权的产生是由其负责起草和受纳文书,通过检查文书发现问题并进行弹纠。北魏制度,朝会时要将各机构官员之名帐簿籍送御史检核,如有问题,即行弹纠。元子思上奏时声称,该制度至孝明帝后期已发生问题:清河王怿死于元叉政变〔6〕, 后灵太后夺回最高统治权,为元怿举行了隆重的葬礼,追封其为临洮王。在临洮王之丧这一重大礼仪的执行中,兼尚书左仆射元顺“不肯与名,又不送簿”,御史中尉郦道元“举而奏之”。朝廷听从元顺“尚书百揆之本,令仆纳言之贵,不令下隶中尉,送名御史”之议,使这一制度名存实亡。这是尚书省作为宰相机构,其权力膨胀以后对御史权力侵蚀的结果。元子思身为御史中尉,出于加强御史台权力的考虑,请求恢复孝文旧制,认为“令仆朝名宜付御史”,“不付名至,否臧何验?”〔7 〕时权臣元天穆为录尚书事,正处心积虑强化尚书省权力,当然不会把已侵蚀到的权力再回归御史台。御史台重新获得这一职权将会影响其独裁专权。这就是元子思奏书虽经庄帝批准却无法实施的原因。
    御史台有权弹纠禁内非违,还因其把守宫殿禁门之职掌的存在。《魏书·山伟传》:“肃宗初,元匡为御史中尉,以伟兼侍御史。入台五日,便遇正会。伟司神武门(按:宫城西中门,在政治中心西栢堂之西),其妻从叔为羽林队主,挝直长于门,伟即劾奏。”因把守禁门而对出入官吏或殿中官吏进行监督,弹纠非违自是份内之事。按:《宋书·王昙首传》:“元嘉四年,车驾出北堂,尝使三更竟开广莫门,南台云:‘应须白虎幡,银字棨。’不肯开门。”可见南朝宋之御史台亦职司禁门,其制盖源于晋。北魏制度当是仿效南朝而来。《通典·职官六·侍御史》:北魏“侍御史与殿中侍御史昼则外台受事,夜则宿直内台”,御史台在宫中有办事机构。北魏后期,御史台虽已出宫成为外台,但仍派侍御史负责宫殿禁门之把守,行使监察之权;晚上侍御史与殿中侍御史更要宿直于禁内,维护殿中法纪。
    (二)弹纠官吏贪污受贿、残酷刻剥的行为。这是北魏御史台最主要的政治职能,其作用在这一方面表现亦最为突出。在俸禄制颁行(公元484年)前,律:“枉法十疋,义赃二百疋,大辟。”〔8〕对贪赃枉法之徒的惩处相当宽松,也就反证当时官吏贪赃现象十分严重。太武帝太平真君四年(公元443 年)六月庚寅诏有云:“牧守令长不能助朕宣扬恩德,勤恤民隐,至乃侵夺其产,加以残虐,非所以为治也。”文成帝太安四年(公元458年)五月壬戌诏认为, 牧守等宰民之官“求欲无厌”、“贪秽过度”,严重影响了赋税收入和地方稳定。孝文帝延兴三年(公元473年)诏称,“牧守无恤民之心,竞为聚敛”, “贪残非道”、“侵剥黎庶”现象仍很严重〔9〕。如此,发生饥荒, 民众便无法生存,社会矛盾难以缓和,国家稳定便成泡影。随着统治经验的不断积累和巩固统治的需要,有必要从法律方面禁止贪赃枉法。孝文帝太和八年颁布俸禄制时规定:“禄行之后,赃满一疋者死”;“义赃一疋,枉法无多少,皆死”〔10〕。北魏后期御史台对于贪赃枉法官吏的弹纠,有利于惩治腐败法令的贯彻,为北魏王朝有效控制地方,提高统治效率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孝文帝时,皇二弟赵郡王幹为都督中外诸军事,地位显赫。《魏书·赵郡王幹传》:“幹贪淫不遵典法”,御史中尉李彪欲弹劾之,又虑其亲王身份,于是在尚书下舍对他说:“殿下,比有风闻,即欲起弹,恐损圣明委托之旨(按:时孝文率兵南伐在外),若改往修来,彪当不言,脱不悛改,夕闻旦发。”元幹凭其威势,对此并不在意,“彪乃弹之”。孝文帝将其召至行在所,经过一番考验,“知无忧悔,乃亲数其过,杖之一百,免所居官,以王还第”。由此可知,虽贵为亲王,只要违法乱纪,就有可能为御史台弹纠,从而受到相应惩处。后太子元恂谋叛,先被废为庶人,继之赐死,御史中尉李彪的弹奏起了不小作用〔11〕。作为君主,孝文帝也鼓励御史台行使其监察权,他对御史中尉李彪就非常器重,常呼彪为“李生”,并对群臣说:“吾之有李生,犹汉之有汲黯。”“李彪之直,是我国家得贤之基。”〔12〕宣武帝初年,司徒、录尚书事北海王详等奏称:“侍中、领御史中尉甄琛,身居直法,纠摘是司,风邪响黩,犹宜劾纠。况赵脩奢暴,声著内外,侵公害私,朝野切齿,而琛尝不陈奏。”请求罢免甄琛职务〔13〕。按:赵脩贵宠是当时宣武帝加强君主集权的产物,但因其专宠威胁到权臣高肇及其他王公大臣权益,为其排挤,加之他有把柄可抓,最终受到惩处〔14〕。作为最高监察机构长官的甄琛未及时纠劾赵脩,亦受惩罚,表明御史中尉对于违法官吏即使于君主有宠也应弹纠。恩脩菇皓将败时,“世宗乃召中尉崔亮,令奏皓……四人擅势纳贿……事”,菇皓被杀〔15〕。元详为太傅、领司徒、侍中、录尚书事,位居朝端,权势显赫,在宣武帝授意下,崔亮上表弹劾之,称他“贪害公私”,“朝廷比以军国费广,禁断诸蕃杂献,而详擅作威令,令寺署酬直。驱夺人业,崇侈私第”。结果被处“削除官爵”,“禁锢终身”〔16〕。宣武帝时期御史中尉对赵脩、菇皓、元详诸人的弹纠,名义上是对其贪残刻剥行为的打击,而实质上则是统治集团内部矛盾斗争的体现〔17〕。宣武帝以后,我们尚未见到御史台弹纠中央官吏贪残的事例,有两方面原因:(1)自孝明帝始,北魏统治没落,太后、权臣执掌朝政,君权式微, 御史台在中央维护君权的职能得不到充分体现,况且专权者本身就是贪污腐化行为的倡导者和代表者。(2)中央官吏不直接治民, 与财富相对疏远,贪残行为表现不突出。
    因地方官直接治民,负责赋役征发,其贪残行为表现突出,故御史台弹纠事例多以州牧郡守为主。弘农太守寇臻“坐受纳,为御史所弹,遂废,卒于家”〔18〕。兼定州大中正李宣茂“坐受乡人财货,为御史所劾,除名为民”〔19〕。这是孝文帝时期因受贿行为而受到御史台弹纠的事例。史书所载仅此两例,是因为御史台确立时间较短,大多数官吏的贪残行为在俸禄制颁行后又受到特别惩治,摄于严刑峻法之威力,这类犯罪行为相对较少。从宣武帝时开始,御史台对地方官违法行为弹纠的事例大大增加。《魏书·元诞传》:“除齐州刺史,在州贪暴,大为人患,牛马骡驴,无不逼夺。……有沙门为诞采药,还而见之,诞曰:‘师从外来,有何消息?’对曰:‘唯闻王贪,愿王早代。’诞曰:‘齐州七万户,吾至来,一家未及三十钱,何得言贪?’”元诞贪暴之甚,当世少见,任其掠夺下去,富庶的齐州亦将荒弊矣。“后为御史中尉元纂所纠,会赦免”,虽未受到应有惩治,毕竟表明违法就要受罚。同书《酷吏·崔暹传》:“性酷猛,少仁恕,奸猾好利,能事势家。初以秀才、累迁南兖州刺史,盗用官瓦,赃污狼藉。为御史中尉李平所纠,免官。”后为豫州刺史,“坐遣子析户,分隶三县,广占田宅,藏匿官奴,障吝陂苇,侵盗公私。为御史中尉王显所弹,免官。”护军高聪“藉贵因权……贿纳之音,闻于遐迩”,御史中尉崔亮“面陈聪罪”,出为并州刺史。“在并州数岁,多不率法……再为御史、大使举奏。”〔20〕兖州刺史王云“坐受所部荆山戍主杜虞财货,又取官绢,因染割易,御史纠劾,付廷尉,遇赦免”〔21〕。东徐州刺史王世弼“治任于刑,为民所怨,有受纳之响”,上任一年余,便“为御史中尉李平所弹,会赦免”〔22〕。景明年间杨播出任华州刺史,“至州借民田,为御史王基所劾,削除官爵”〔23〕。高平镇将于景“坐贪残受纳,为御史中尉王显所弹,会赦免”〔24〕。赵令胜“历河北、恒农二郡太守,并坐贪暴,为御史所弹,遇赦免”〔25〕。治书侍御史阳固出使怀荒,“镇将万贰望风逃走”,又“劾恒农太守裴粲免官”〔26〕。平北长史韩务“颇有受纳,为御史中尉李平所劾,付廷尉,会赦免”〔27〕。这些事例反映出,宣武帝时期御史台对违法官吏(以地方官为主)的弹纠有以下特点:(1)被弹者有广泛代表性,从州刺史、镇将到郡太守、 府属皆有;既有王公贵戚,又有普通官吏。(2 )被弹者所犯罪行主要是贪污受贿、酷苛暴虐、侵公助私、以势援私诸方面。(3 )对违法者处罚较轻,无人因贪赃枉法而丧命,大多因遇赦而逃避了严惩。可以这样说,御史台对违法地方官的弹纠既起到了督促官吏清廉为政、维护地方安定之效,又不致激起统治阶级内部的反抗。魏收总结宣武帝统治的特点是:“垂拱无为”,“宽以摄下”〔28〕。当时对违法官吏处罚较轻当与此有关。宣武时几乎无岁不赦,大多数违法被弹者也因遇赦而免受严惩〔29〕。
    孝明帝以后,朝纲不振,政局渐趋混乱,御史台弹纠的事例大为减少。定州刺史杨椿“因治黑山道余功,伐木私造佛寺,役使兵力,为御史所劾,除名为庶人”〔30〕。中护军、河南尹章武王融“性尤贪残,恣情聚k22i201.jpg,为中尉纠弹,削除官爵”〔31〕。郑云为雁门、濮阳二郡太守时“贪秽狼藉”,后“纳贿刘腾,得为龙骧将军、安州刺史。坐选举受财,为御史所纠,因暴病卒”〔32〕。定州刺史元琛之妃为宣武帝舅女、高皇后之妹,“琛凭恃内外,多所受纳,贪惏之极”。孝明初被征还朝,“遂废于家”〔33〕。这是政治斗争的结果,并非对贪惏的严惩,不过其违法行为也受到御史的弹纠。《魏书·元琛传》:“求欲无厌,百姓患害,有甚狼虎……为中尉纠弹,会赦,除名为民。”恩倖侯刚掠杀试射羽林,为御史中尉元匡所弹,廷尉处刚大辟,而灵太后仅免其尝食典御,其他诸职一并保留〔34〕。凉州刺史司马仲明“坐贪残,为御史所弹,遇赦免,积年不叙”。后娶灵太后从妹为继室,政治境遇立即得到改善〔35〕。
    (三)弹纠官吏以良从贱、抑(掠)良为婢。这类事例主要集中于宣武帝时期。孝文帝迁都以前,北魏政体尚未完全封建化,社会中还保留着严重的奴隶制残余。尤其在统一战争完成之前,每次战争都有大量俘虏,除部分“没官”外,大多赐予官贵和将士。统治者鼓励豢养奴隶,在国家法令中罕有限制奴隶制的规定。孝文帝改革后,严禁以良从贱、抑(掠)良为婢行为,以此限制奴隶制发展,维护封建等级制度。除个别原因赏赐奴隶外,正常情况下严禁将良人掠为奴婢,或者以良人许配奴婢。但自孝明帝以后,由于汉化已基本完成,这类现象基本上被杜绝,故史书少见。另外当时朝纲弛废,政治昏暗,即使有类似情况,也不予处罚或采取优容态度,史书中当然不会有反映。
    孝文帝时期的一例是众所周知的咸阳王禧为其王国舍人娶任城王隶户的事,事发后,“深为高祖所责”〔36〕。表明当时严格禁止良贱通婚,婚姻关系中门第和身份的规定十分严密〔37〕。当然,作为孝文元弟,咸阳王禧的行为直接受到君主关注、谴责,御史台并未参与弹纠。宣武帝时期,元继为青州刺史,史载:“继在青州之日,民饥馁,为家僮取民女为妇妾,为御史所弹,坐免官爵。”元诞为齐州刺史,“家之奴隶,悉迫取良人为妇”,加之贪酷,“为御史中尉元纂所纠”〔38〕。可见无论是给府属吏(良)娶隶户为妻,抑或是迫娶良家女为家内奴隶之妻,都是违法行为。元志为荆州刺史,“还朝,御史中尉王显奏志在州日,抑买良人为婢,兼剩请供。会赦免”〔39〕。中山太守陈念“坐掠良人,为御史中尉王显所弹,遇赦免,爵除”〔40〕。秦梁二州刺史羊祉“坐掠人为婢,为御史中尉王显弹免”〔41〕。
    (四)弹纠官吏淫秽不道。孝文帝曾告诫长安镇都大将南安王桢所不可为者三条,其中之一即是“饮酒游逸”〔42〕,说明他反对官吏纵情酒色。赵郡王幹“贪淫不遵典法”而被弹,已见前述。护军高聪“耽于声色”,为崔亮所弹〔43〕。抱老寿“酒色肆情”,为王显所弹,削夺官爵〔44〕。中书监、尚书右仆射元钦“淫从兄丽妻崔氏,为御史中尉封回劾奏,遇赦免”,后降除司州牧〔45〕。通直散骑常侍、前将军元愿平“坐裸其妻王氏于其男女之前,又强奸妻妹于其母之侧。御史中丞(尉)侯刚案以不道,处死,绞刑。会赦免。黜为员外常侍”〔46〕。《北史·郦道元传》:为御史中尉,“素有严猛之称”。“司州牧汝南王悦嬖近左右丘念,常与卧起。及选州官,多由于念。念匿于悦第,时还其家,道元收念付狱。悦启灵太后请全之,敕赦之。道元遂尽其命,因以劾悦。”荥阳郑严祖“闺门秽乱”,“与宗氏从姊奸通”,为御史中尉綦儁所劾〔47〕。
    以上事例反映出,因淫秽不道而被御史台官吏所弹劾者以汉化鲜卑贵族为主,尤以元氏宗室为著。这是因为:(1 )鲜卑贵族对汉族传统宗法秩序、等级制度及价值观念等知之甚少,汉化后很难适应有关法令。(2 )汉化鲜卑贵族在丧失民族传统的同时更易接受汉文化中腐朽的一面,何况其民族传统中男女大防、尊卑等级并不森严,在受到官贵地位腐蚀后,自然较易接受腐朽荒淫的生活观念。北魏分裂前后,北方高门大族门风大坏,传统道德观念崩溃,于是荥阳郑氏、范阳卢氏等大族道德沦丧,“闺门秽乱”,虽“人士疾之”,法律绳之,却“聊无愧色”〔48〕。
    (五)弹纠窃阶盗官、贪昧苟进之徒。孝文帝迁都洛阳后,建立了一套全新的封建专制政体,鲜卑贵族的政治军事特权基本被取消,他们必须按制度升进。但是迁洛贵族并不能完全适应形势要求,其原有特权被削夺,自然要设法补偿,窃阶盗官不失为一有效途径。另外,宣武帝以后,朝纲不振,选举制度日益弛坏,利用制度空子而谋取官位、捞政治资本的现象普遍化,于是出现了御史台对窃阶盗官、贪昧苟进行为的弹纠。《魏书·任城王澄传》:御史中尉元匡奏请取景明元年以来内外考簿、吏部除书、中兵勋案并诸殿最,欲以案校窃阶盗官之人,灵太后许之。元澄上奏,以为“移一省之案,取天下之簿,寻两纪之事,穷革世之尤”的做法不妥,但他又说:“又寻御史之体,风闻是司,至于冒勋妄考,皆有处别,若一处有风谣,即应摄其一簿,研检虚实,若差舛不同,伪情自露,然后绳以典刑,人孰不服?”我们看到,元匡和元澄两位宗室大臣在处理问题的方法上有分歧,一个主张全面审核,一个主张局部检查。但他们都承认御史台有权审核尚书省所存有关人事档案,并据此弹纠“冒勋妄考”等窃阶盗官行为。《魏书·崔勉传》:“后太尉豫章王萧赞启为谘议参军,(尚书右中兵)郎中如故。以举人失衷,为中尉高道穆奏免其官。”结合上引“中兵勋案”文义,可知崔勉作为尚书右中兵郎中主要负责武官人事档案,在举人中未完全按其勋级,有违法度,故为御史中尉高道穆弹纠。北魏分裂前后的情况也可加深我们对御史台这一职能的认识。《魏书·文苑·邢昕传》:“太昌初,除中书侍郎,加平东将军、光禄大夫。时言冒窃官级,为中尉所劾,免官。”同书《裴景融传》:“元象中,仪同高岳以为录事参军。弟景颜被劾廷尉狱。景融入选,吏部拟郡,为御史中丞崔暹所弹,云其贪昧苟进,遂坐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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