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数据是否可信?16、17世纪英国没有全国的人口调查和统计,也没有失业人口登记,而流民又是一个不稳定的群体,由于生命周期和就业机会的变化,他们当中许多人在一生中都曾经历过无事可做的时期,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一生都是流浪汉,其身份和地位有可能会发生变化。同时在特殊情况下,如战役之后,经济危机之时等,流民人数明显增加。17世纪二三十年代,个别教区的流民人数增加了2倍,有的甚至增加了10倍。所以流民的数目不可能固定不变。另外,流民流动性很大,在一个地方以流民乞丐的面目出现在公众面前,而在另一个地方则成为陌生人,记载上的重复或遗漏在所难免。这样就使所有的估计数字都仅能做为参考。 16世纪在英国历史上是一个经济迅速发展和变革的重要时期,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开始。对下层农民、手工业者、雇工来说,这是一个残酷的世纪。这种状况在进入17世纪后又延续了几十年。失业、矿产、饥饿、贫困、流浪现象从16世纪之初起便有增无已。因此,在整个16世纪英国发生过三次较大规模的农民起义。此外,在局部地区暴乱和骚动时有发生,或有一触即发之势。尤其是在90年代情况最严重。1594-1598年连续5年闹灾荒,农业歉收,物价昂贵。另外战后复员的士兵人数增多,他们正酝酿起义。当时亲眼目睹了这些情况的文人学者和接触到这个问题的政府官员,都感受到问题的严重性。当然流民问题在各个时期、各个地区情况不尽相同,每个人对情况的掌握和了解亦有局限。因此,当时人关于流民人数的种种说法和估计数字相差悬殊,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就一般说,当时人所提供的数字多高于政府档案,不知其根据和来源,但从一个方面说明,都铎和斯图亚特前期流民问题确实严重。 二 16世纪英国流民的成份和其他阶层比较起来更为复杂。其中有一些是由于自身懒惰,不愿意劳动的流浪汉。这部分流民历朝历代都有,他们不是16世纪英国流民的主要成份。16世纪英国流民的主要成份是农民,是那些失去生产资料无所依托的农民。也有少数是失业的手艺人和曾经经营小手工业的破产工匠等。面对经济大潮的冲击,阶级关系的变化,思想观念的转变,地位下降,多数人不知所措,忍饥挨饿,靠极微薄的收入和救济为生。在封建社会,土地是财富的象征,是生存的手段。在人们的观念中,农业是正业。当时手工业还不发达,吸纳就业的人数有限,人们对它认识还不深,由于资金、市场需求和发展规模等各方面的限制,不可能吸收所有农业剩余劳动力。农民们习惯了一家一户的个体生产形式和生活模式,自给自足,对服务性行业的需要有限。从事这些行业的人,收入微薄,不足以维持生活,流民为了生活姑且为之。因此,像补锅匠、修鞋匠之类的行当均被视为流民从事的贱业。可以这样说,人们对正在变化中的世界还不能适应,就业观,择业观,世界观的转变都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当人们失去土地时,不得不从事一些为人不齿的服务行当,流浪便成为必然。当时的评论家无一例外地对流民持否定态度。罗伯特·克劳雷称流民为不愿干活的伪装的骗子;哈里森称流民是吸血虫;托马斯·亚当斯说他们更愿意生病而不愿意工作(注:倍尔:《无主之人,1560-1640年英格兰的流民问题》,第86页。)。官方的法令亦认为流民厌恶劳动。事实上流民中多数人并非一生流浪,他们曾经劳动过或仍在受雇,只是职业不稳定,收入微薄,居无定所,间或流浪、乞食或者盗窃、抢劫,以致被捕,受到法律惩处。流民的职业种类很多,性质上差别很大。治安法官对流民的审问记录是了解流民职业的最有用的档案资料。资料反映多数流民曾有工作。1580-1587年沃里克130人中有77人(59%)有工作;切斯特郡1601-1630年,262人中144人(55%)有工作;莱丁1623-1641年,180人中114人(63%)有工作(注:倍尔:《无主之人,1560-1640年英格兰的流民问题》,第87页。)。他们的职业从自称的绅士到捕鼠人和拾破烂者,千差万别。莱丁114人中有80人从事不同职业,多为下层“低贱”的工作。总体上流民从事的职业1/3是生产食品、皮革制品、服装、金属器皿、采矿和建筑;至少有1/4是仆人、学徒、雇工、季节工;1/5是小商小贩、工匠、修补匠和艺人;1/10是士兵、水手。其他还有少量游医、学生、牧师和绅士(注:倍尔:《伊丽莎白时代英国的流民和社会秩序》,第13页。)。初看好象流民中没有人从事农业劳动,实际上许多仆人和劳工是从事农业劳动的,只是没有明确记录而已。从沃里克被捕流民的情况来看,有近一半的人称他们的职业和到处流浪有关。多数人是外出找工作,还有贩卖商品或追债的;有外出旅游,包括串亲戚、看病、到法庭提供证据或者游玩的;也有的人从事非法活动,其中主要是偷窃;此外,还有一些是无许可证的乞丐和骗子。当然,有偷窃嫌疑的人比承认的人多。很多人最初的动机都很单纯,但生活的艰辛与不幸使他们被迫犯罪。托马斯·莫尔1516年在《乌托邦》中指出人们成为流民和小偷并非个人的主观选择,而是社会和经济变革使然。但他的观点在当时并未引起重视。16世纪初官方认为行乞是个人主观行为。诺里奇当局抱怨说行乞是他们的主要工作,而他们所从事的职业只不过是他们不光彩职业的一个幌子而已。当时人把小商贩等行当视为非法,说明人们对某些职业心存偏见。更重要的是英国的法令将小商贩、补锅匠、艺人、篱笆工等行业视为非法。另外,这些行当流动性大,具有许多流民的特征,因此,从事这些职业的人亦是流民。另一方面确有人借用这些职业流动性的特点进行偷窃活动,危及社会稳定,成为政府禁止的对象实属必然。 被国家明令禁止的被称为流民的人有以下几类:1.小商贩和修补匠。爱德华六世的法令要求对小商贩实行许可证制度。1572年和1597年法令中称其为非法职业。小商贩除了经营项目广,活动范围大,流动性强以外,还有另外两个原因令统治当局不安:一个是因为他们破坏了地方经济的垄断地位;另一个是流动的商贩构成职业团伙让当局感到不安。2.书贩。官方特别关注的还有书贩。1538年确立出版许可证制度。1556年成立出版商公司,联合行使出版检查和颁发许可证的代理权。该制度一直坚持到1695年。官方加强对图书出版市场的管理,主要原因是图书可能传播各种谣言或宗教异端思想,威胁到政权的稳定。3.流浪的艺人。1572年法令把包括幕间剧演员、乐师(不受贵族保护的)、剑师、驯兽人、魔术师等在内的所有演员均视为流民。1597年重申了该法令。1648年以后议会宣布所有演员都是流民,除有贵族保护或有特许状者外,所有演艺人员均被禁止演出。原因是政府认为他们通过演出传播不道德的思想,腐蚀青少年,财坏风气,有伤教化,散布邪说,亵渎神灵,聚众闹事,危害国家。另外,瘟疫流行时剧场是传播疾病的场所,当然应禁止聚会。4.游医。虽然医疗由国家控制,但非法行医现象仍十分普遍,对他们的处罚就是定为流民罪。但是游医存在的本身说明他们有市场,下层群众需要他们低廉的服务。游医的存在是建立在百姓的真实需要之上。尤其是缺医少药的林区、山区和沼泽地区,游医中个别经验丰富者,在为下层解决医疗问题上提供了帮助。但他们中多数人不懂医学知识,医疗事故屡屡发生,因此,从事这项职业的人在法律上是违法的流民。5.流浪的前士兵和水手。流民中的士兵和水手是流民成份中对社会威胁最大的一类。从1560至1640年流民中士兵和水手的人数增加得最快。1580年在伦敦他们仅占流民人数的1.5%,1620年和1640年增到12%;在艾塞克斯他们的人数到1597-1644年几乎占20%(注:倍尔:《无主之人,1560-1640年英格兰的流民问题》,第93页。)。政府最担心的是那些老兵。他们身经战火沥炼,经验丰富,谙熟武器,惯于散漫,难于适应平淡贫困的市民生活。6.流浪的学生和牧师。流民中还包括一些贫穷的学生和牧师,因为他们是流民中有学识的一类,性质基本相同,所以放在一起分析,二者的流浪史都很长。早期的圣徒曾到处传教,建修道院,托钵僧四处流浪、乞食、化缘。穷学生回家或转学也要流浪。16世纪政府进一步通过立法限制学生流浪乞食,违者将以流民罪被逮捕。1531年、1572年和1597年无许可证流浪和乞讨的学者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学者和牧师是社会中有学识、有思想、有见解之人,他们所受的教育与大陆和教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政府对他们格外谨慎、格外注意和限制。7.吉普赛人和外国流民。1530年法令规定吉普赛人中有偷窃行为者15日内离境,其他人是16日内离境,否则一律监禁并没收财产。24年以后,重罪犯由监禁改为死刑。1543、1554、1562年法令都有类似的规定。吉普赛人和本地流民一样遭驱逐、监禁,有的被判刑(注:特纳:《流民流浪和乞丐乞讨史》(C.J.R.Turner,A History of Vagrants and Vagrancy and Beggars and Begging),伦敦1987年版,第487页。)。流民中还有少量来自爱尔兰及其他国家的流民。他们也和吉普赛人一样遭到政府的镇压和驱逐。在法令中他们和小贩、篱笆工等一样并列为流民。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被政府定为流民的人都是对社会构成一定威胁的人。而流民中的一些人的确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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