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近代史学家艾德劳特认为:“16世纪的流浪汉远非一个软弱无能的和无害的阶层,他们代表了中世纪英格兰的一股坚实力量,他们凶恶、狡诈、胆大妄为。他们当中有政治、宗教和社会各方面的不满者和煽动者。因而,他们不仅是有害的,而且是危险的。他们的存在足以使制定法律的人挖空心思寻找对策,包括制定法规和保证这些法规的执行。”(注:艾德劳特:《伊丽莎白时期的恶棍和流民》,第17页。)沃勒斯坦认为:“艾德劳特的观点和当时统治者的看法相去不太远,那就是将这些流浪者的问题看作一个社会问题。”(注:沃勒斯坦:《现代世界体系》第1卷,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318页。) 流民和乞丐处在社会的最底层,受到上层社会的歧视、蔑视、厌恶和憎恨。属于这类思想的言词几乎充斥当时所有有关的作品和档案中。历史资料中有关流民的记载主要记述的是他们非法乞食和所犯罪行。那么流民犯罪情况如何?是否如文学作品所描述的那样严重,如果存在,规模多大?如何组织?都有什么罪行?对现存社会构成多大危害?由于流民具有两重性,既有由于社会经济原因致贫的一面;也有欺骗、偷盗、抢劫、杀人等犯罪行为的另一面。因此,人们常常将贫民流浪汉和乞丐与恶棍、懒汉、不道德的人联系在一起,以至于有些贫民宁愿挨饿也不愿让人知道他的窘境,以免被人歧视。 根据地方官的调查,少数危险分子所犯罪行较为严重。多数流民都有不轨行为。根据被捕流民的档案,有偷窃嫌疑的占45%,流浪罪的16%,被捕原因不详者占23%,伪造乞食证者占5%,其余为杀人、欺诈和不道德者,分别占2%和3%。煽动罪和宗教异端也占类似的比例(注:倍尔:《无主之人,1560-1640年英格兰的流民问题》,第127页。)。流民犯罪中最多的是侵犯财产罪,一般均和生存有关。他们的行为影响了他们的地位。因此,他们的罪行一部分是因为他们的地位而不完全是他们的行为。按政府的标准流民都有犯罪嫌疑,不管实际犯罪与否,流浪本身就是犯罪,而且流民中有1/3犯有偷窃,抢劫,偶尔还有杀人,攻击教会和危害国家罪。毛泽东在其早年著作《中国农民各阶级的分析及其对革命的态度》中分析五种流民的谋生方法时说:兵为“打”,匪为“抢”,盗为“偷”,丐为“讨”,娼为“媚”。英国部分流民的“谋生”手段也不外乎以下几种:1.扒窃。2.入室偷盗。3.以贿行骗。4.拦路抢劫。5.危害国家安全。总之,流民犯罪中恶性案件占少数,有组织的专业化行动也不多见,但不轨行为却极为普遍。代表有产者利益的政府镇压流民不仅因为他们所犯罪行,还因为他们的生活方式、婚姻家庭对现有秩序构成直接威胁,破坏了社会稳定。 流民的婚姻和家庭关系多数是不合法、不稳定的。政府对流民在流浪路上建立的新关系感到不安。通奸、重婚和非法婚姻在流民中极易出现。1564年一个索尔兹伯里流民在埃克塞特被捕,他身边有两个妻子。另一流民向感化院的官员承认1604年他和四个女人结婚,有三人还活着。1604年法律规定重婚要被判死刑。流民中露水“夫妻”很多,大约有1/3的夫妇无法确定是否合法。例如:1584年-1640年莱斯特56对中有18对,1603年-1638年威尔特郡35对中有11对。还有撒谎的、逃跑的,至少有一半没有按教堂的规定结婚(注:倍尔:《无主之人,1560-1640年英格兰的流民问题》,第65、208页。)。流民对社会秩序构成的威胁也反映在对原有家庭的破坏上。当时人约翰·唐内姆1616年在他的《贫民请愿书》(1616年)中认为流民没有房屋,无视法律,沉于情欲,是“混乱的一群”。另一位观察家在1653年写道:他们“在树篱下结婚,在谷仓中生育,在篱笆下洗礼”。流民的家庭结构松散。从家庭中分离出来的多为单身男性。伦敦1516-1625年单身男性占70%。男性被逮捕的人数比女性高(注:倍尔:《无主之人,1560-1640年英格兰的流民问题》,第52页。)。官方档案中常用“健康”、“强壮”、“有力”、“精力旺盛”等词来形容流浪汉,一方面认为男性施暴的可能性更大;另一方面认为身体强壮流浪就等于懒惰。因此,男性流民比女性流民更容易引起人们的恐惧,要花更大的力气去捕捉他们。流民中的单身女性是第二大群体。在流民中有些妇女有专门的任务和称谓。如:格莱格德·考莎专门乞讨奶酪、羊、麻等;奶妇专门乞讨牛奶、奶油和奶酪。流浪的单身女性多被指控为妓女而不是流浪罪。不论何种原因,流民家庭破碎在当时是一个带普遍性的问题。造成家庭瓦解有多种因素,最为普遍的是男性出走。如因贫穷外出谋生,躲避债务,家庭纠纷,逃避兵役和通奸等都是男性出走的原因。女性流民出走主要有三种情况:为寻找出走丈夫;外出当妓女和未婚先孕被迫离家流浪。有些妇女冒着被捕的危险去寻找丈夫。有个叫爱丽丝的妇女于1577年来南安普敦寻找她丈夫,丈夫没找到,而她却因流浪罪被锁在笼子里。女人离开丈夫和孩子的例子也不少。有些妇女由于贫穷被迫卖身。如:1560年阿格尼斯,只有14岁,在生母同意下在伦敦以每次6便士出卖肉体。大城市的妓女通常是职业化的,并与家庭分离,单独住在妓院。伦敦最臭名昭著的妓女聚集地是班克塞德。妓院遍布市区,很多妓女在街上拉客。1578年一个男子由于与一个叫凯特的妓女通奸被送进感化院。1627年一名叫玛格西的女子因“在夜里将手伸进男人的裤内”而被捕(注:斯通:《1500-1800年英格兰的家庭、性与婚姻》(L.Stone,The Family,Sex andMarriage in England,1500-1800),伦敦1977年版,第616-617页。)。 16世纪和17世纪初是非法生育的高峰期,未婚先孕现象很普遍。这主要是由于贫穷无力结婚和避孕工具原始或根本没有避孕造成的。当时婚龄一般在25岁以上。人们往往在婚外发泄性欲。男人有时找妓女,有时也找单身女子,结果导致非婚怀孕、私生和流浪等社会问题。有些未婚女子选择流浪目的是为了掩盖怀孕的事实。有些是父母要求,有些是主人或教区逼迫她们流浪,以使家庭和女子本人免受不贞之辱,她到外地把孩子生下来,她原在的教区和父母可以逃避供养她和孩子的责任。在伦敦有来自全国各地的这样一些女子。她们在阴暗的地方把孩子生下来,然后遗弃。因为在伦敦比较容易匿名。根据现代史家统计,在我们所研究的这个时期里,女性流民比例有所上升。1560年至1561年女性流民约占流民总数的1/5,1624年到1625年约占2/5。1619年至1622年在南沃克的圣萨瓦单身女子占一半以上,她们当中2/3有子女或怀孕(注:倍尔:《无主之人,1560-1640年英格兰的流民问题》,第53、185页注4。)。 家庭解体给子女带来了生活困难,因此流浪者中的青少年比重很大。21岁以下的流民约占40%-50%。1602年伦敦感化院被监禁者的名单中21岁以下的流民占97%,16岁以下占54%。1595年至1609年诺里奇21岁以下和16岁以下的流民所占比例分别是72%和52%。青少年流浪犯罪问题严重,引起当局的重视。在都铎时期的法令中对青少年往往单独作出规定。在1536、1547、1549、1572和1597年法令中规定禁止儿童乞讨和流浪,违者处以体罚和当学徒(注:平奇拜克和修伊特:《从都铎时代到18世纪英国社会中的儿童》(I.Pinchbeck,and M.Hewitt,Children in English Society,from Tudor Times to the Eighteenth Century),伦敦1969年版,第94-98页。)。少年流浪者有一些人是孤儿,他们生下来不久就过着流浪的生活;有些少年因父母死于瘟疫、或和主人吵架、或因和父母争吵而离家出走,成为流浪儿。流民对儿童的危害还表现在遗弃和偷婴等犯罪上,詹姆士一世时偷孩子已经成为一种职业。1621年两名妇女因偷小孩被送进感化院。1624年另外两名妇女因有“买卖儿童嫌疑”也被送进感化院。流民拐骗孩子,目的是为了让他们出面乞讨骗钱或偷窃。因为儿童更容易博得人们的同情和怜悯,他们身轻体小,灵活善钻,易于行窃,流民正是利用儿童这些特点进行犯罪活动。资料上记载,1624年有一名妇女因专门让孩子乞食而被送进感化院(注:倍尔:《无主之人,1560-1640年英格兰的流民问题》,第68页。)。总之,流民的家庭关系不稳定,带来一系列问题,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前期,流民无论在人数、职业构成、犯罪、家庭生活等方面都具有与以往不同的特点,流民问题的确十分严重,引起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流民问题是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造成的社会问题之一。代表有产者利益的政府用了一系列血腥立法来镇压流民,同时也在16世纪末英国出台了著名的伊丽莎白济贫法,为近代济贫法的制定及当代福利国家政策的制定提供了经验,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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