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运动产生于19世纪初的西欧。西方各国的合作社原本是广大下层劳动群众为利用互助合作的联合力量抗击大中资本的中间剥削,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而自发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政府对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一般不干预不介入,即使干预也只是通过政策和经济手段给予指导,规范其行为。在理论上,合作主义反对阶级斗争,反对暴力革命,主张用合作社这样和平的经济手段改造社会,解决社会问题。 20世纪初,合作思想与实践被引进到中国后,国民党人对它推崇备至,其初衷源于对孙中山民生主义理想的追求。当它在中国真正形成一场运动时,国民党着重考虑的是它的实用性--抵御共产党的土地革命,这淡化了其原有的经济意义而加重了社会政治色彩。合作运动的形式--合作社的建立,不是当时中国社会经济内在规律所致,完全是靠外部机构“制造”出来的。在推行过程中,合作运动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均没有达到合作主义程度。尽管国民党中央不遗余力地提倡、推崇,合作运动也曾盛极一时,成为南京国民政府“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合作运动没有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仅靠外力推动而兴,又因外力冲击而衰。究其根本,国民党撇开土地问题,试图用合作运动来解决农村问题。其结果是既没有使农民生活真正得到改善,国家从此繁荣昌盛,也没能抗拒住共产党的土地革命。相反,被共产党赶出了大陆。到台湾后,国民党才意识到合作运动根本就是无本之木,主动取消了。 纵观国民党的农村合作运动,我们不难发现: 第一,运动的目的政治重于经济。虽然其出发点有挽救濒于破产的农村经济因素,但主要的是出于反共政治斗争的需要。运动的兴衰与政治、军事发展形势密切相关,经济运动的内在规律已显得无足轻重。这就决定了它的最后命运。 20年代起,国民党内一些高层人士就开始了对合作的提倡和推崇。1928年,江苏、浙江两省首先运用行政手段推行合作,标志着国民党官方合作事业的开始。但直到1931年,合作事业远未形成一场运动。30年代开始,中国农村经济的恐慌日益深化。农村经济的破产,既影响了国民政府的财政收入,又导致了农村阶级矛盾的尖锐。国内政治的不安以及农村社会的动荡,使农村问题的解决被急迫地提到了国民党议事日程上来。为此,国民党极力寻找一种既能调剂农村金融,又能取代土地革命的方法。合作运动被认为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方法。因此,从1931年起,国民党加大了推行农村合作的力度,使农村合作运动在30年代前半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到1945年达到顶峰。从1928年到1949年,国民党在其统治地区兴办的合作社有10余种类型,累计达17万余个。这些合作社对发展国统区工农业生产,调剂农村金融,赈济灾民,改善人民生活都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从对被公认为最有成效的信用合作社的考察来看,信用合作社对农村金融调剂程度远没有合作运动倡导者们期望的那样大。据统计,1935年全国各银行对信用合作社放款累计总数为9956674元(注:秋明:《中国信用合作社的透视》, 《农村合作》第2卷第3期,1936年10月15日。),1936年中国农民银行的贷款额为14805091元(注:《中国农民银行贷借对照表》(1936年12月),载秦孝仪《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第84辑,第537页。)。 而这两年全国合作社员分别为1004402人和1643670人(注:中国合作学社:《中国之合作运动》,黎明书局,1947年7月版。)。 这相当于每个社员平均所借不到10元。合作社在农民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极为轻微,这对于挽救破产的农村经济,扶助贫困潦倒的农民显然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农村合作运动没有达到调剂农村金融的目的,以后的事实证明它也没能达到抵御共产党土地革命的目的。 从1930年底开始,蒋介石调集重兵对共产党根据地进行大规模地围剿,但屡遭失败。1931年夏,长江中、下游发生水灾,殃及湘、鄂、豫、皖、赣、闽等省。这些省份当时正是共产党、工农红军活动的主要地区和蒋介石“剿匪”的重点地区。接受前几次围剿失败的教训,蒋介石一边指令救济水灾委员会委托华洋义赈会在湘、赣、皖、鄂等省用组织合作社的方式办理农赈,以图怀柔这几省的农民土地革命。同时,1931-1932年国民党开始在鄂、豫、皖、赣等省大量组建合作社,欲以农村合作运动抵制共产党的土地革命运动。1932年6月, 在为确定第四次围剿红军计划而召开的庐山军事会议上,蒋介石发表了“七分政治、三分军事”的谈话。会议确定了以政治治本、军事治标、标本兼施的指导方针。会后,农村合作被定为“善后”主要工作之一。接着,国民党当局在鄂豫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内设立农村金融救济处,派农村善后佐导员赴各地指导农民组织合作预备社。同时,“剿匪”总部又颁布了《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合作预备社章程》和《剿匪区内各省合作社条例》,以指导各省合作社顺利组建。此外,“剿匪”总部还在汉口设立豫、皖、鄂、赣四省农村合作指导员训练所,招收4 省中学以上的毕业生予以训练,毕业后分赴各地指导合作运动。鄂、豫、皖、赣四省的合作社在配合军事围剿过程中得到空前发展。如安徽的合作社1932年为16个,1933年增至1742个,江西由12个增至335个,湖北由3个增至117 个(注:骆耕漠:《信用合作事业与中国农村金融》,见薛暮桥、冯和法:《〈中国农村〉论文选》(下),第601页,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1931-1937年,鄂、豫、皖、赣、闽等“剿匪”主要省份的合作社都进入了前10名。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后,随着战局的变化,合作社的地理分布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来不发达,始终未进过前10名的四川省,因成了战时首都所在地,又是大后方,从1938年到1947年6月, 它的合作社数一直居全国第一。西北的陕、甘和西南的桂黔也进入了前10名(注:陈岩松:《中华合作事业发展史》,第169页, (台湾)商务出版社1983年版。)。很显然,合作社地区分布的变化也反映了战争局势的变化。1946年成立的中央合作金库和绥靖区合作事业管理处,也是为了配合蒋介石在绥靖区的反共战争。当时,国民党当局还在绥靖区强制推行合作法规。这些法规从未经过行政和立法机关的核议颁行,完全是作为军事需要的紧急措施处理的。但国民党在大陆上的失败宣告了其农村合作政策作为政治斗争手段的不成功。1949年2月, 台湾省政府委员会决议全省合作社合并于农会,实际上是取消了合作社政策。对此,曾参与合作运动的陈岩松指出:“此举与本党过去之倡导扶植合作事业之传统政策,判若两事。”(注:陈岩松:《中华合作事业发展史》,第169页,(台湾)商务出版社1983年版。)可以说,国民党的合作运动伴随着它与共产党对抗的失败而结束。以后在台湾虽仍有称为合作社的机构存在,但内容已完全不同。国民党的合作运动与政治、军事休戚相关。这在世界150余年合作运动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 第二,合作社的建立不是社员自发的,而是外部机构“制造”的。因而,运动的规模和发展程度取决于外部条件而不是取决于农民自身的经济和社会基础。 在推行合作运动的过程中,从宣传提倡、人才培养、合作机构的设置、法律法规的建立到具体组织实施,一切合作事业的开展都依靠行政机构用行政手段强行推动。1931年,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通令全国各级党部及各级政府,规定于每年国际合作日(每年7月第1个星期六)起一星期为合作运动宣传周,举办各种活动,宣传合作理论,讲解合作常识。1934年3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了《合作社法》。从此,农村合作的推行被国民党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1935年11月,国民政府在实业部设立了合作司,将全国合作行政权统一集中于该司。1936年底,依照《合作社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合作司的主持下,全国各地公私团体组建的合作社完成了向其所在地政府申请登记手续,各级各类合作社被纳入全国统一系统。抗日战争开始后,为了适应后方合作社激增的需要,1939年5月,国民政府在经济部设立合作事业管理局, 掌管全国合作事业的推进。之后,各省成立了合作事业管理处,县设合作指导室。国民党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健全了完整的合作行政体系。1933年4月, 在农村金融救济处基础上,鄂豫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成立。次年4月, 该行由于业务的扩展而改名为中国农民银行。该行被公认为是办理合作贷款最多的金融机构。1936年12月,实业部颁发了《合作金库规程》,之后,各省纷纷设立省(市)、县(市)合作金库。1943年,立法院又通过《合作金库条例》,规定合作金库分由上而下的中央合作金库和县合作金库两级。1946年11月1日,中央合作金库开业。至此, 国民党建立起全国合作金融体系。与此同时,国民党还开展了多层次的合作教育,培养合作人才。 以上措施保证了合作社规模的不断扩大。1940年8月, 行政院颁布了《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其中第四条规定:“县各级合作组织之推行,以乡(镇)为中心,先就每乡(镇),设乡(镇)合作社,逐年普及各保合作组织,以达到每保一社,每户一社员为原则”;第七条规定:“保合作社非因左列各款情事之一,不得解散:一、与他社合并。二、破产。三、解散之命令”;第十四条规定:“社员非依第七条规定之解散时,不得出社。”(注:转引自陈岩松:《中华合作事业发展史》,第192-193页。)正是由于这样的强制手段,才保证合作社数量逐年稳步攀升。到1945年底,全国合作社数达到历年最高数172053个(注:中国合作学社:《中国之合作运动》,黎明书局1947年版。)。可以说,中国的合作运动完全是外力推动的结果。如果没有国民党中央的大力提倡扶植,国民政府的努力实施和强行推动,中国的农村合作就不可能形成一场运动。然而,在推行过程中,合作运动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均未达到能够实行合作主义的程度。国民党当局曾以“提倡合作社确有成效者”作为奖励官吏的标准。由于上有所好,又能升官晋爵,所以指导合作的官员们常常以能够获取贷款来刺激农民入社。农民们并不懂什么是“合作”,只知道可以从合作社借钱便竞相加入,造成了合作社一轰而起的局面。无怪乎有人挖苦合作社不如改名“合借社”。至于合作社成立以后的实际运作、发展及前途,很少有人关心。这就造成了许多合作社殊无成效,有名无实,也使得后来合作社随国民党政权垮台一哄而散。 大革命失败后,土地问题成了国共双方冲突的焦点。为了取代共产党的土地革命,国民党才极力推崇农村合作。1931年11月,蒋介石在“剿匪”前线的一次训令中曾说:“循是以行,……性质虽似温和,而手段仍趋积极,故利用合作社之组织,实避土地革命之惨祸”(注:蒋介石:《关于剿匪区内农村合作社条例及四种合作社模范章程训令》,《农村合作》第4卷第2期,第38页,1936年11月15日。)。一语道破了国民党推行农村合作的真实目的。合作运动很大程度上是国民党反共政治斗争的重要内容。它随着国民党政权在大陆的垮台而结束也就是必然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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