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时期妇女解放观的几个层面(2)
二 “五四”时期,探索妇女解放的第二个层面是经济的,即妇女如何在社会上取得经济独立地位,如何自谋职业,如何拥有与男子一样的财产继承权等,这是这一时期妇女研究的新动向。(注:陈东原在《中国妇女生活史》中说,欧战停后,外国的经济侵略,山崩海陷般的压来,中国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大的变化,旧的经济组织再也支持不住了,妇女们再不能安安稳稳地在家里度她那寄生生活了,她们不得不入社会去求职业,这恐怕也是促使“五四”时期知识分子们关注妇女经济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社会原因。)但据我现有资料,当年这类讨论多夹杂于妇女问题宏观研究的文章中,也有一些针对妇女职业问题或家庭、财产权问题的专题论述,而真正从经济学角度系统研究妇女经济独立问题的文章几乎没有,目前研究这一时期妇女经济问题的专著也不多见,故这里只能初步地勾勒一个轮廓。 在一些知识分子热衷于从政治上探索妇女解放之路的同时,另一些则更加关注现实生活中妇女们的经济问题,其中尤以鲁迅的《娜拉走后怎样》影响最广。理想主义者们浪漫地将“娜拉”介绍给中国女界,现实的鲁迅则发出“娜拉走后怎样”的疑问,而且毫不客气地指出,出走后的娜拉“或者也实在只有两条路:不是堕落,就是回来”,这论断让人扫兴,却是中国的现实。翻开民国报刊,因争取独立或恋爱自由而出走的女性,少有完满结局的。她们不是以恋爱失败告终,就是以谋生无着而“堕落”或“回来”,回到封建大家族中去,过比以前还不如的日子,甚至像子君那样悲惨地死去。鲁迅告诫女孩子们:“万不可做将来的梦”,“梦是好的,否则,钱是要紧的。”“在目下的社会里,经济权就见得最要紧了。”鲁迅深知中国太难改变了,因此要妇女们发扬“韧”的战斗精神:“有人说这事情太陈腐了,就答道要经济权;说是太卑鄙了,就答道要经济权;说是经济制度就要改变了,用不着再操心,也仍然答道要经济权。”可见,在争取妇女经济权这一点上,鲁迅的指认是简单、清晰而执著的。 事实上,妇女经济地位的变化是与社会分工变化、家庭结构改组密切相关的。近年来,一些学者关注民国初年的家庭变革与家庭问题研究,而这正是与妇女经济地位有重大关系的命题。借鉴他们的研究成果,我们可将“五四”时期对妇女经济问题的探讨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针对几千年来封建大家族制度对妇女的束缚,向传统家庭挑战,倡导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小家庭制,使她们获得相对的经济自主权。 陈独秀在《孔子之道与现代生活》一文中指出:“西洋个人独立主义,乃兼伦理、经济二者而言,尤以经济上个人独立主义为之根本也。”而“中土儒者,以纲常立教。为人子为人妻者,既失个人独立之人格,复无个人独立之财产”。中国的大家族制度已不再适应现代生活,到了非打破不可的时候了。晏始在《家庭制度崩坏》一文中,提出了实行欧美小家庭制的主张,认为父权的大家庭制在中国已难以维持,应代以“欧美式以个人主义思想为中心的小家族主义的新生活形态”。严恩椿的《家庭进化论》则提到要将原有大家庭的财产分给各个小家庭,各小家庭在经济上保持独立。发表于《新青年》二卷二号上的《新青年之家庭》一文,更主张小家庭的“出纳庶务,均由主妇主张之,男子无干涉之权”。30年代,一些知识妇女纷纷在报上倾吐自己建立小家庭后的感想,尽管喜忧参半,但不再是民初妇女一味的苦诉,这也不失为妇女相对经济独立后的一个印证吧。(注:我曾参预编辑“民国名报撷珍”丛书,翻阅过大量民国旧报,对此感受颇深。因受丛书体例所限,未将所见尽收其内,读者欲寻鳞爪,可参见其中《女性潮汐》与《时风世象》两书,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 二、从社会角度,以妇女职业为中心议题,探索妇女经济独立之路。 小家庭的建立,无论是男女经济共有还是各自经济独立,都必建立在妇女有自己的经济来源基础之上。由是,为妇女在社会上谋得经济独立的一席之地,就成了“五四”时期知识分子们的追求。陈问涛在《提倡独立性的女子职业》一文中说,妇女职业问题,要算是妇女问题的中心问题,因为“照唯物史观,一切精神的变动,都是由于物质变动……倘使不能把妇女经济问题解决,其他什么‘社交公开’、‘婚姻自由’等等,皆是空谈了!”张竞生在《美的社会组织法》一书中也提到了妇女的职业问题:“凡妇女不管父家夫家富的贫的,自己总当勉力谋得一件职业以养生。但在这样社会,女子的职业甚少,故最要的应由女界共同组织各种妇女的职业机关。”(注:《张竞生文集》,上卷, 154页,广州出版社,1998,以下所引张文皆出自该书。)从20年代初期开始,许多报刊日益关注妇女的职业问题,刊登了不少讨论文章,有主张从女子职业教育入手的,有主张创办“女子共作社”等妇女职业组织的,有要求社会向妇女开放一切职业,并同工同酬的。加之20年代弥漫于知识界的各种新思潮下的各种社团组织,如属于工读主义的“工读互助团”、属于新乡村主义的“平民学校”等,也为妇女跨入社会求职提供了一些实验基地。与此同时,各大报刊杂志还大量介绍了欧美各国妇女所从事的职业,有的还配上插图详加说明,这就为妇女谋职打开了眼界,提供了帮助。五四运动后,上海等大城市各行业都开始有女职员出现,而以医疗、银行、商店、文艺、电讯等部门更为突出。(注:有关这一专题的研究,请参阅何黎萍《试论近代中国妇女争取职业及职业平等权的斗争历程》一文,载《近代史研究》,1998(2)。 )主张妇女参加社会工作的张竞生,也在他创办的“美的书店”中招募了几位女店员。 三、为妇女财产求得法律与道德上的保障。 有了小家庭与自己的职业,妇女的财产未必就能得到保障,因此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与社会道德保障机制。为此,张竞生提出了以下几项措施:(1 )“要求女子得与伊的兄弟同分产业--此事除从法律上要求规定外,现在最紧要的应由各地女界发起一个有计划的社会运动。”“向那些比较开通的智识界、外交界、慈善界与农工商界等征求同意。愿者签名,代为登报赞扬,同时也算是为他们的女儿作保证人。”(2)凡已嫁得开通夫婿的妇人,应以情动与理喻其夫, 务必得一种法律性的平分产业的凭据。若有子女者,则母亲至少须有与子女同分一份家产的规定。(《中国妇女眼前问题》)这类主张,对于有产阶级的妇女来说,还有帮助,对于尚无任何财产可言的广大劳动妇女而言,就提不到议事日程上了。二三十年代就妇女经济问题在法律上的斗争,主要集中于打破限制妇女职业权的旧法律,制定新的职业开放、工资平等和劳动保护法等法律上。 概言之,“五四”时期知识分子对妇女经济问题的探索,是附着于包括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内的各种改造社会思潮之中的,涉及范围广,但缺乏系统性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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