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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前粤海关当局与“大班”的关系及其演变(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福建论坛:文史哲版》 黄国盛 参加讨论

(四)啵啷禀:“我们买卖货船起身之后,还有人留在广州;向来一起身,就催落澳,求大人着他们有要紧事情,或多留几日,或随便到澳门。”粤督批:“查货船去后,夷人各有紧要事,准其宽限二十日,以资料理;但不得过事挨延,有干例禁。”
    (五)啵啷禀:“英吉利国的买卖人,单单叫高宏一处把持,若许与别的人交易,他就不能把持了。”粤督批:’查各国货船到广,均应听其自愿报行,并无单叫一个把持之例。如有前弊,准控究理。”
    (六)啵啷禀:“英吉利国买卖船,各船俱有管船的人,若犯了中国法律,应该本人自己当罪,不要叫别船无罪的人受累。”粤督批:“查夷人若有违犯,应责令大班将犯罪本人交出,仅治本人之罪,原不应牵连无罪之人,事应准行。”
    (七)啵啷禀:“英吉利国的买卖人,另有旗号。呵哩噶也会我们的话,也是我们这样衣服,另有旗号,不要和他们混到一块。”粤督批:“此条应存记备查,遇有事件,自应查明旗号办理,不致牵混影射。”〔10〕
    可见,清朝一些官员对外商的某些合理要求,尚能一定程度予以采纳,并非一概拒之门外。以大班为首的西方商人,在配合粤海关管理及在促进清政府改革通商制度方面,亦曾经起过一定的作用。但从总的情况看,粤海关当局受体制所制约,其通过行商与大班所发生的关系,通常只是一种较为单纯的贸易管理之关系。
    二、清政府对“大班”改为“商务监督”的反应
    随着英国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垄断特权的终结,传统的中西贸易关系客观上面临一种调整的契机。
    道光十年(1830年)行商即向地方官员禀明:英国“公司至道光十三年期满,该国夷人,各自贸易。”当时两广总督李鸿宾等不能理解,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的“期满”意味着什么。他们只是“恐事无统摄”,“饬商传谕大班,寄信回国,若公司散局,仍酌派晓事大班来粤,总理贸易。”〔11〕道光十四年(1834年),公司对华贸易已经结束,在新的“大班”未至之前,两广总督卢坤与粤海关监督中祥曾“饬商妥议,务使事有专责,勿致散漫无稽。”〔12〕令广东当局不可思议的是,此时英国却以粗暴的方式派来了所谓的官方代表--商务总监督律劳卑。由此引起中英之间产生了一场严重的冲突。
    1833年12月10日,英国枢密院公布了一道国王的委任令,任命律劳卑男爵(William John Lord Napier)为管理英国臣民对华贸易的总监督。在中英之间没有正式外交的情况下,英王于1833年12月31日所签署的敕书中,对律劳卑等人训示:他们“必须避免任何足以引起中国人民或政府的嫉忌或猜疑的行动、言语或行为,或是激怒他们”;他们自己既须牢牢记住,还要使一切英国臣民深切了解“遵守中华帝国的法律和习惯的义务,只要这些法律在对英国臣民执行时是本着公平与认真的态度,并且同样行之于中国人与其他外国人。”1834年1月25 日英国外交大臣巴麦尊子爵(Lord Palmerston)于其特别训令中, 告诫律劳卑遵照中国规章,不得把英国的兵船“开入虎门口,除非由于非常的情况而有此需要。”英国政府对律劳卑的训令,表面上看起来似乎尊重中英间传统的贸易关系。但是,与此矛盾的是,巴麦尊同时又指令律劳卑“到广州后应立即以公函通知总督”,“却要他采取步骤把他自己由一纯商务监督--中国人心目中的大班身份,变成一个代表英王的使节身份--这又势必要破坏中国的一切规章和触犯中国的一切成见。”〔13〕“英政府也没有发给律劳卑一件凭证,以便呈递中国君主或其他的官吏;甚而连任命律劳卑一事都没有通知北京政府或广东当局,尽管律劳卑男爵在离开英国以前曾要求政府应作到这一点。”〔14〕英国政府在事前缺乏与清政府进行任何商议的前提下,竟然单方面派出一个具有“代表英王的使节身份”的商务总监督,这无疑是一种强加于人的殖民外交手法。
    律劳卑自身的鲁莽与狂妄,又直接加剧了事态的恶化。1834年7 月15日律劳卑抵澳门,未经准许,25日擅自抵达广州。律劳卑向行商表示,他要立刻以适合于英王代表身份的方式,直接与总督往来,并在拟给总督卢坤函中“声称他有保护与促进英国贸易之权,并得依情形之需要,行使政治与司法权。”〔15〕
    清朝地方当局对律劳卑这位新来的“夷目”违例来到广州感到不满,对其所投公函拒绝接受。依清朝惯例,“当查中外之防,首重体制,该夷目律劳卑有无官职,无从查其底里,即使实系该国官员,亦不能与天朝疆吏书信平行,事关国体,未便稍涉迁就,致令轻视。”于是,总督卢坤等“随饬广州协副将韩肇庆,谕以天朝制度,从不与外夷通达书信,贸易事件,应由商人转禀,不准投递书函”;“复摘叙历次奏定夷人贸易条款,谕饬洋商传谕开导,并告以外夷在粤通市,系圣朝嘉惠海隅,并有以区区商税为重。该国贸易已越一百数十年,诸事均有旧章,该夷目既为贸易而来,即应遵守旧章。否则不准在粤贸易等情,前后四次,反覆晓谕”〔16〕。但律劳卑“声言伊系夷官监督,非大班人等可比,以后一切事件,应与各衙门文移来往,不能照旧洋商传谕,伊亦不能具禀,只用书文交官转递。”虽经行商答以向来无此办法,律劳卑“坚执不移”〔17〕。
    为了配合律劳卑的行动,8月25 日在华的英商正式成立了一个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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