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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前粤海关当局与“大班”的关系及其演变(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福建论坛:文史哲版》 黄国盛 参加讨论

林则徐认可义律的“领事”职务系为英国官方所委任〔31〕。但林则徐又认为:义律等不得纵容走私,有负“领事”之职,即有负国主之托。道光十九年二月十二日(1839年3月26 日)林则徐在《咨覆两广总督批示义律禀案稿》中指出:“讵自二月初十晚义律进省,即愿引带哋脱逃,以阻呈缴烟土之议。若非防范严密,几致兔脱狼奔。是义律如此行为,直同鬼蜮,尚能胜领事乎?”〔32〕林则徐又在《批英国领事义律派参逊赴洋示令全缴鸦片禀》中指出:“但查该领事前禀持掌国主所赐权柄,示令本国人等,即将鸦片如数缴送等语。是该领事既有示令之权,何难直谕各趸船,而必假手参逊,多此转折乎?”〔33〕
    在与英国鸦片贩子的斗争中,林则徐感到:要根除鸦片之患,单靠中国方面的努力显然是不够的,还须英国政府共同行动。道光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林则徐在《催取不带鸦片甘结谕帖》中,要求义律“自必禀知该国主严行禁止,不许载(栽)种制造。”〔34〕
    六月二十四日(8月3日),林则徐与两广总督邓廷桢、广东巡抚怡良会衔撰《拟颁发檄谕英国国王稿》。这是一份拟致英国当局的照会文书,目的是将中国的禁烟向英国作一通报,阐明中国的禁烟政策,并要求英国政府采取一致行动,根绝英属殖民地印度等地的鸦片种植。
    同年十二月十四日(1840年1月18日), 林则徐将该照会交英国来华船主喇递送。喇在“收领照会文书字据”中写道:“我国人船主喇,收到三位大官钦差林、两广总督邓、广东抚院怡照会文书一封与我国王后。我小心谨慎带之,并交与所寄之人。我所应承,必诚实做之。”〔35〕
    由上可见,鸦片战争之前随着中外贸易的不断扩展,清朝的对外关系亦在朝着近代的国家关系方向悄悄演变。从明代和清初的海禁政策,到清朝开海贸易、承认东印度公司大班对来华外商的协同管理,无疑是历史的一个进步。林则徐禁烟时期,清政府破除以往只认非官方“大班”、不欢迎官方“夷目”的惯例,认可了西方国家派驻中国管理商务性质的所谓“领事官”、“总管”等;并且,一反天朝“从不与外夷通达书信”之传统,从禁烟斗争的需要出发,主动向英国女王发去照会,强调两国政府共同实行禁烟政策的重要性。这无疑是中国迈向世界的又一个历史性进步。林则徐主持禁烟斗争,初步遏制了烟毒泛滥,同时整顿了对外贸易的管理秩序;清政府又首次表达了与英国政府合作、共同采取禁烟措施的愿望,中外经济交往开始呈现向纵深良性发展之趋势。但这一良好前提却断送于英国政府的侵华政策和随之发动的战争之中。
    注释:
    〔1〕[美]马士著、 区宗华译:《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411-412页。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年12月出版。
    〔2〕〔3〕[美]马士著、区宗华译:《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324页、第303页。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年12月版。
    〔4〕“公班衙”是葡萄牙语“公司”的译音。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第1册,第119页。又见广东省文史研究馆译:《鸦片战争史料选择》,第6页。
    〔5〕《粤海关志》卷17,禁令1,页4,总第1206页。 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印行。
    〔6〕〔13〕〔14〕〔15〕〔20〕〔21〕〔22〕〔23〕〔25 〕〔26〕[美]马士著、 张汇文等合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111页、第139页、第160页、第140页、第167页、第171页、第176页、 第178页、第180页、1957年三联书店出版。
    〔7〕〔8〕〔9〕〔10〕许地山:《达衷集》卷下,第178页、 第227-228页、第169页、第163-170页。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印行。
    〔11〕〔12〕〔16 〕〔19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第1册,第119页、第119页、第119-120页、第32页。 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17〕《鸦片战争》第1册,第120页。亨特认为:“律劳俾勋爵阁下不答应以行商来做与总督往来的媒介,而这却是当时中外关系中,惟一可以行的通的方式,总督不能置未废除的制度于不顾,也不能与任何外国代表作私人的接触。如果要这样做,必须由帝国政府特别授权。因此,全部的麻烦都是由于女王陛下的代表坚持要求总督做他所不能答应的事而引起的。”见[美]亨特著、冯树铁译:《广州“番鬼”录》,第98页。广东人民出版社。
    〔18〕广东省文史研究馆译:《鸦片战争史料选择》,第32-34页。中华书局1983年版。
    〔24〕《东华续录》道光朝十七年正月十八日上谕,引自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178页。
    〔27〕〔28〕〔32〕〔33〕〔34 〕〔35〕《林则徐集》公牍, 第66页、第75页、第71页、第63页、第71页、第80页、第128页, 中华书局1985年版。
    〔29〕《林则徐集》奏稿(中册)第629页。中华书局1985年版。
    〔30〕《林则徐集》奏稿(中册)第629页、633页、639页。 等等。
    〔31〕林则徐等在《拟颁发檄谕英国国王稿》中称“领事官义律”。见《林则徐集》公牍,第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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